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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事半功倍理商事(1)

第1日提醒

无论是民事、商事活动,还是公益活动,当事人可以通过建立信托关系,使委托人的事务得到更好的处理。

由于社会活动的纷繁复杂,当事人或是因为知识技术上的不足,或是因为奔波的成本与劳累,很难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处理各项事务,由此,委托与信托活动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明确对它们的认识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信托和委托中,受托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委托人和被代理人负信任责任。但两者间除了实务运用上的功能不同,在法律上也有很大不同,如:(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委托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而取得被代理人的财产所有权。(2)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生的契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则上自负;委托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权限内的活动,由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3)信托中,除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有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需或所需的一切权限,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代理人只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并受到被代理人的监督与控制。基于以上差异,当事人可以选择建立委托或信托关系。

敬请参考:《信托法》第2、3条

第2日提醒

要发挥信托活动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对信托设立所做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当事人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注意:信托活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首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项合法行为。其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合法、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信托活动才可能发挥其效力。设立信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目的合法。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的,对信托这一规定同样适用。(2)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财产。财产应当确定,且必须是委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财产权利。(3)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设立信托应当订立书面的信托合同,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4)信托的成立与信托的形式关系密切。以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合同何时成立,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5)信托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包括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等必要记载事项和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等可记载事项。

敬请参考:《信托法》第5-9条

第3日提醒

信托财产是信托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基于信托财产产生的法律关系和规定,是信托当事人应当明确的内容。

信托活动中,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付受托人处理,因此,其权益与该财产关系密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处分、管理权利,因此,该财产也影响其权益与义务。当事人都应关注信托财产的权属,并因此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托财产是依法可以信托的财产。提供的财产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果是限制流通物,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因为信托财产的范围影响着委托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享有权益的范围,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的权属发生变化:上述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和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或共同受益人时,其信托财产或信托受益权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并因此影响继承、破产清算等活动。对于信托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信托财产应负担的税款等以外,不得强制执行;对于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敬请参考:《信托法》第14-17条

第4日提醒

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各自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信托法律关系的顺畅。

信托法律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了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请求撤销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赔偿因受托人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或返还财产的权利,解任或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利,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其在信托活动中应当注意:受托人必须本着谋求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受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应当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区别开,将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立账,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记录。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处理事务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敬请参考:《信托法》第19-42条

第5日提醒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受益人在一些情况下享有与委托人一样的权利。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是受益人,但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而受托人则不得是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信托,在办理登记后,信托才生效),享有信托受益权。该权利可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对该权利的享有、转让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人也享有了解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请求撤销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赔偿因受托人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或返还财产的权利,解任或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如果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受益人可请求法院对此做出裁定。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都放弃该权利的话,信托将终止,因为此时实际上已无受益权。信托人按照信托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方法享受信托利益,协议规定不明的,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比例均等。

敬请参考:《信托法》第43-49条

第6日提醒

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了解纳税人的范围与纳税的范围,有助于人们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共有11个应税项目,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以及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中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又不满一年的人,可见划分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住所和在国内居住是否满一年。对于居民纳税人,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民应当在纳税时注意:是否是法定的纳税人,是否有法定的应税项目,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敬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

第7日提醒

了解税率和纳税额计算方法,可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增强对纳税的认识。

不同的所得其税赋也不同,具体计税方法是:个人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所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减除税法规定的800元费用和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其余额按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每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税率交纳;个人每次取得的财产(如房屋)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去800元的费用后,按20%纳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每次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在转让财产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其余额按20%税率交纳;个人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按20%纳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税率交纳(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个人每次取得的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其余额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个人每次取得的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全额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敬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3、6条

第8日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了免征和减政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纳税人应注意这些减、免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十种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对于财政部规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敬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第9日提醒

当纳税人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处于特定状态时,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法中的特殊照顾。

减征税收不同于免征税收,它是在纳税人应纳税,但由于客观存在的困难,国家减少其纳税额的特殊规定;免征税收是为使性质特殊的所得的价值不受影响而做出的规定,当事人本身就不需要纳税。法定减征所得税的情况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情形。因此,当纳税人处于上述情形时,应当了解各地对减税的规定,维护其减税的权利。目前,我国广东省对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做出的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敬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第10日提醒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纳税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权利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注意其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的税务法规、程序等;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违法行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而赋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纳税人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的规定;纳税人享有缓税的权利,缓税的批准权限由原来的县级税务局长批准改为呈报到省级税务局长批准等。因此,纳税人在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同时,应当注意其享有的权利,除税法上的规定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敬请参考:《税收征管法》第8、13、26、27、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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