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契约和财产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西方财产观念和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私法制度与私有财产观念文献—早期的神父们认为财富共享较之私己之贪婪在道德上更为可取—中世纪教会法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近代对私有财产的各种证明(从格老修斯到洛克)以及卢梭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契约自由的源头是罗马法—中世纪契约自由衰落—契约自由是近代私法三大原则之一—20世纪20年代以来:挑战近代的古典契约自由。
我们知道,西方自近代以来,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被认为是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例如,法国《人权宣言》 第2条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我们今天以财产和契约自由为切入点,来谈谈西方法律,特别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应该是非常有意义的。
古希腊的财产权观念
那我们还是“言必称希腊”,从古代希腊的财产权和契约观念谈起吧。
好的,请你先讲讲古代希腊人的财产观念吧。
雅典哲学家意识到了物质资源所有权的道德和政治维度,并在其论述理想城邦的著作中,提出了财产管理和法律规制的途径。
古代希腊人就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观念了吗?
没有,他们不认为财产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众所周知,财产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的立场最初是在基督教化的罗马帝国的早期提出的。
柏拉图曾经提出过一个理想社会的图景,在那里,财产是怎么安排的呢?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为读者描绘了一个理想社会(有着确切的理想居民数,5040)。在他所构想的社会中,妻子和孩子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财产;在这个新建的城邦中,所有的现有土地都是共享的,分割成尽可能相同的小块分配给各公民。然而,土地的拥有者仍然要把他的那一份看做是整个社会的财产的一部分。
柏拉图认为财产要平均分配吗?
柏拉图认识到当公民的财产数量不同的时候,所有公民的财产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没有提出对城邦之中的物品进行怎样的征用和再分配,也没有禁止人民将来通过礼物、商业行为或探宝获得物品。但是,他认为必须对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发展进行限制。然而,在那些限制条件下,柏拉图还是愿意看到私有财产受到尊重:“如果我照看得过来,那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
那么亚里士多德对财产是怎样看的呢?
亚里士多德对待财产权的态度远较上述的观念更为实用主义和审慎。他没有论及教条化的共产主义。
他根据常识认为:“财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共有的,但私有化应作为普遍规则;因为,当每个人都有边界确定的利益时,人们就不会互相指责,每个人都要照看他自己的财产,因此人们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也是财产吗?
是的,古代经济正是围绕奴隶制组织起来的,奴隶事实上是会动的财产。
接下来的罗马的财产观念是怎样的?
可考证的罗马法最早出现的时间为公元前6世纪,显然,私有财产制度在此前就已经确立。然而,在早期阶段某种形式的土地的部落或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我们从历史文献中得知,在君主政体下,仅有非常少量的土地经由继承分配给个人。
前面你讲到罗马法规定了物权制度,罗马与私有财产理论有关的论述又是怎样的?
罗马与私有财产理论有关的论述,我们只能找到相当少的资料。罗马著作中唯一的财产观念的表述是西塞罗给出的,他把世界上的物品比做剧院中的座位:“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每一个人就座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有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淤.那么基督教关于财产的观念有何变化?
中世纪教会法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和观念
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并没有涉及任何财产理论。基督福音尽管一直鼓吹慈善的美德和聚敛财富的愚蠢,但对财产制度漠不关心。早期的神父们也对财产理论避而不谈,但明确认为财富共享较之个人占有在道德上更为可取。中世纪的普通基督信徒认为财富本身并没有问题,重要的是如何使用财富。神父们教导说应慷慨地、如对兄弟般地与他人分享财富,但他们所说的当然不是共产主义。
你前面不是说财产作为自然权利和基督教有关吗?
是的,这并不矛盾。
请你进一步解释一下。
基督教的观点是在世界的原初状态,所有的东西都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只有到了施行人类法的时候,个人才在尘世之物的分配中取得了自己的财产权。当时神学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私有财产制度并不是原初的、自然的制度,因为一开始,万物都属于全体人类;但是人类的法律和实践容许了私有财产的出现;它本身并没有错,但在具体情况下财产的正当性取决于个人怎样使用其财产。
这样说来,早期的基督教教义承认私有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正如对待奴隶制度一样,教会认为私有财产是现实生活的条件决定的,基督教教义关注的是财产的正当使用。
到了中世纪人们的财产观念是怎样的?
《格拉提安教令集》(约1140年)重述了基督教早期的观点,即尘世的财富在本质上是人类共同的财早期的基督教教义并没有涉及任何财产理论。
中世纪的普通基督信徒的观点是财富本身并没有问题,重要的是如何使用财富。圣安布罗斯说,私有财产并不符合自然,因为自然向所有的人奉献自己的丰饶;但是,时间和习惯创设了自然权利。圣格列高里一世表达了与之相似的观点。
产,私有财产是有罪的堕落导致的结果之一;柏拉图描述的共产主义受到赞扬,体现在习惯和法令之中“你的”和“我的”观念的出现,其原因是人类的邪恶。
那就是说中世纪否认私有财产的观念了?
不是的,这一时代的哲学很快就开始善待私人所有权了。虽然威廉和亚历山大都认为私有财产不能经由自然法来证成,前者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汝勿偷盗”的戒律显示的。这一观点也为阿泽和《教令大全》的编纂者阿库修斯所主张。
.那么中世纪的哲学家是如何看的呢?
.在圣托马斯那里,我们第一次看到了对私有财产的详细论证,事实上,它不是基于自然法,而是自然法之外的人的实定法将这一制度合法化了。他说自然正当或自然公正就像生物的繁殖一样都可被视为是绝对的,必然的。他以私有财产所有权为例说:“就土地本身而言,这块地属于这个人而非那个人的确是没有理由的,但若你考虑到这一土地被灌溉和和平使用,那么,正如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那样,它应被这个人而非那个人拥有就是合宜的。”
然而,他还说,道德训诫要求人们不应把物质财富只用于自己的目的而应适用于共同利益,每个人在必需的情况下都可与他们分享;紧急需要可以证成在其他情况下会被视为偷窃的行为合法。
那么当时的法学家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13世纪晚期的世俗法学家奥多弗里杜斯写到,说领主是其领地的主人。不是从所有权的意义上说的,而只是在土地的保护者的意义上。但是世俗的法学家一般强调,即使在公共需要而征收的场合,也必须支付补偿。
征收也要给予补偿是否意味着在一定意义上承认私有财产的权利?
是的。
到了近代,中世纪的这种财产观念是否遭到了攻击?
是的,出于对宗教改革神学的回应,17世纪人们强烈关注财产权利。例如,1604年,英国王室的垄断行业成为人民普遍怨恨的对象。如果某一商品非常重要,并且贵过一般商品,那么它们聚集于少数人之手就是违背英国臣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的。土地就是这种财富,所以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宣称,人们可以继承他们赖以为生的土地。这其实就是以继承人权为自然权利来对抗王室。
.这就意味着开始产生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的观点了,对吗?
近代对私有财产的各种证明
.是的,西方近代第一个自然法思想家格老修斯认为:(在大洪水之后)一切事物……构成了作为总体遗产的继承者的所有人类的共有储藏。因而,出现了每个人见到什么就据为己有或己用的情况;这是权利的一般行使,它为私有财产提供了空间。于是,剥夺任何人所占有的物品,成为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人们必须普遍承认,每个人已占有的就是他自己的。
这种对私有财产的论证不是和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有关吗?
是的,格老修斯的描述最终都来源于罗马的占有理论,是一种自然法的古代模式。
这种基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证成私有财产权利的理论以后是如何进一步发展的?
格老修斯主张公开的占有行为,但洛克走得更远,他认为私有财产的基础是一个人的劳动成果,毫无争议应归属他自己的公理。事实上,文明社会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类原初财产权利。
原来这种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是由洛克阐发的。
是的,这种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被称为是洛克对法理学作出的最重大贡献。对于1700年以后日益扩大的工商阶层来说,它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关于自然权利的主张;而对于先期的美洲殖民者来说,他们在新世界新开垦的土地上融入了自己的劳动,自然权利出现了新的形式。这一点尤其适用于财产理论的一个重要推论,即:既然个人对于他的劳动成果享有绝对的权利,那么除非经由他自己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通过增加负担贬损个人的所有权。
这就开始了财产权成为个人对抗政府权利的理论,对吗?
是的,洛克认为:非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剥夺任何个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财产的保护是政府目的之所在,正是出于这一目的,人们才缔结了社会。因此,在一个拥有物品的社会中,人们对于经由法律成为他们自己的物品拥有如下权利,即:非经他们自己的提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们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洛克私有财产的理论确实有重要意义,他有关财产起源和义务的哲学看来完全适合18世纪,那一世纪产生了对私有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力分配给占有财富的人的各种辩护。然而就没有人反对这种观点吗?
洛克认为一人已经“融入自己的劳动”之物就成为他的合法财产。洛克认为非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剥夺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有的,这个人就是卢梭。他认为个人对世界资源的占有是公民社会及罪恶的起源。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第二部分的开篇包含了以下著名语句:
用篱笆圈住一小块土地的第一个人,把这土地归入他的名下,说:“这是我的”,并发现人们就简单地相信了他,他其实是公民社会的真正建立者。人类所经历的什么样的犯罪、战争、谋杀,什么样的悲惨和恐怖本都可因一个人得以救赎,他拔掉树桩,填充土沟壑,冲他的伙伴喊道:“注意,不要相信那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了果实属于所有人,而土地不属于任何人,你们就错了!”
在卢梭看来,一切的罪恶最终都来源于个人占有的财产的非自然的不平等。相应地,法律制度以及公民社会的出现都不过是使占有者的状况得以确定和保护的手段。
是的。与卢梭观念相同的有个民法学家S.N.H.林奎特(S.N.H.Linguet),他于1767年出版了他的《民法理论》,同样攻击了洛克的观念,即个人在土地资源上附加的劳动会创设私有财产权利。恰恰相反,他相信财产仰赖于更高的力量,而保护财产权利的民法制度不过是对抗人类大多数的阴谋。
看来卢梭和林奎特都影响了19世纪的马克思。
是的,在此,不能不提的人物是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1809~1865),他因提出“财产即盗窃”而闻名于世。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私有财产的描述也谈到了蒲鲁东对财产以劳动为基础的观点所卢梭认为个人对世界资源的占有是公民社会及罪恶的起源。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提出“财产即盗窃”而闻名于世。
作的攻击:“少数人财产存在的唯一基础是十分之九的人都没有财产。”
不过,到19世纪为止最为根本的革命,即法国大革命在财产领域不仅完全不含有任何共产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因素,而且在事实上通过基于财产资格的选举权赋予私有财产明确地位。
但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带来的极为不同的社会条件引致了新的声音,它们以更为迫切的形式提出了古老的问题:个人占有显然由自然赋予全体人类的大量地球资源的权利。
是啊,看来私有财产的正当性的争论远没有结束。
契约自由的涵义及萌芽
下面我们讲讲西方私法里另一个极其重要的观念和制度——契约自由淤。
契约自由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