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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权力与权利:英国大宪章与美国(1)

宪法的民主与宪政

[内容提要]西方宪政和宪法的核心是权力和权利—近现代的宪政观念和宪政传统源自英国—英国《自由大宪章》以及其他宪政重要文献—议会、责任内阁、法治等是英国对宪政的贡献—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第一个人权宣言”和第一个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前十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联邦制、三权分立与制衡、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对宪政的贡献。

宪法和宪政可以说是西方人对人类的重大贡献。对公共权力的规制和训导,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乃是宪法的核心。英国作为现代宪法的发源地,美国作为宪政实践取得巨大成就的国家,他们的经验对我们,乃至对全世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今天就请你讲讲英国和美国的宪法与宪政吧。

好的。

宪政的主要制度及其观念产生在英国,是这样吗?

近现代的宪政观念和传统源自英国

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原则加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原则都是从英国的宪政化历程中得来的。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作为制度观念基础的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与合流,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能不能首先介绍英国建立和实行宪政的主要过程?

英国建立和实行宪政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1215年约翰王在与贵族的冲突中失利而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国王也要遵守法律的原则,奠定了英国宪政的基础,开创了英国的自由传统。13世纪中叶,议会的雏形在贵族与国王的冲突中产生。

(2)1640年至1688年,近半个世纪的英国革命经过国会与斯图亚特王朝之间的反复冲突,国会获胜,建立了代议制君主立宪政体,在近代世界首先确定和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

(3)19世纪,为适应产业革命导致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由边沁、奥斯丁等人倡导,英国进行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整顿、改革诉讼程序,精简、改革法院组织,改革选举制度,扩大参政权的范围,确立了****制,实现了民主化的目标。

英国议会大厦的钟楼

(4)20世纪以来,英国行政权扩张,选举制度进一步民主化,两党政治加强,文官地位提高,近年来,英国出现要求制定成文宪法典的思潮。

什么是大宪章?

大宪章即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它奠定了英国宪政的基础,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

能够讲一下它的背景吗?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入侵,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建立了诺曼王朝。这一“诺曼征服”把欧洲大陆盛行的土地分封制度带进英国,英国实现了完全的封建化,封建等级制度得以建立。这个制度以分封土地为基础,君主与封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契约形式规定。由此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围绕着权利即自由而展开,从而在封建时代播下了现代意义的宪法——契约、民约、公约的种子。

这样看来,封建制及封建契约制度在西方宪政思想和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是的。

大宪章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呢?

由于英国国王与贵族的势力始终不相上下,形成了长期的对抗、冲突与妥协、和谐的平衡,从而开创、发展了英国政治的自由传统。到金雀花王朝的约翰王统治时期,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尖锐化。诸侯们要求维持封建的权利义务,约翰王却肆意践踏既成的封建秩序,又在对外战争中失败,激起大封建主、中小领主和市民的一致反抗。1215年初,诸侯举兵造反,很快打败了国王。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在强大压力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又称“大宪章”)。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大宪章”共63款,集封建权利与义务之大全,大部分条文是重申贵族和教士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袁如:国王承认教会选举自由;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地继承权;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非经贵族的合法判决,国王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领主并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等等。有些条文体现了对城市上层市民的一些让步,如:承认伦敦等城市已经享有的权利;保护市民的商业自由,同意自由人享有同等审判权等。

大宪章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怎样的一些原则?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的保障,“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而“为了对确定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二是对于人身权利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津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以攻之、肆行讨伐”。

大宪章对整个西方宪法和宪政有什么意义?

我们可以借丘吉尔的话来说明它的意义。丘吉尔说:“《大宪章》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立法或宪法式文件,而只是确定国王与贵族之间关系的法律……当时没有人认为《大宪章》彻底解决了所有重大问题,它的重要性不在于具体的条款,而在于广泛地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国王也要服从法律。‘国王不应该服从哪个人,但是应该服从上帝和法律’。《大宪章》的伟大成就,是它在普通的宪章中体现并重申了一项崇高的法律。《大宪章》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是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着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则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指导着我们的民族国家。在后来的各个时代,当国家由于权力膨胀企图践踏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人民就是根据这种学说一次又一次地发出自己的呼声,而且每次都取得了胜利。”淤.大宪章是英国乃至西方宪政史上最具特色的篇章,但是它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文本。而英国一直没有统一的宪法文件,所以人们把英国宪法叫做“不成文宪法”。那么英国宪法到底有哪些渊源呢?

英国不是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至今并无一部完整的宪法典,其宪法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1)首先我们讲讲宪法性法律。在英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宪法性法律,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对国家基本制度及臣民的权利进行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215年《大宪章》(即《自由大宪章》),这已于上面说过了。除此之外还有1628年《权利请愿书》,这是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酝酿期间针对英王查理一世滥用职权而制定的法律。全文共8条,主要内容是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它列举了国王滥用权力的种种行为,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任何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驱逐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1679年《人身保护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国会针对英王查理二世的专横暴虐而制定的法律。

全文共20条,主要内容是对被拘禁者申请“人身保护令”有关事宜的规定。

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呢?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古老的王室特权令,旨在提供有效手段保证释放在监狱、医院或私人囚押中的被非法拘禁者。由于普通法对于申请和颁发人身保护令的有关程序规定并不明确,资产阶级颇感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威胁,有必要加以特别规定。该法规定:任何被逮捕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向大法官或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或理财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拘禁机关在20天内将在押人移送法院;法院在审查逮捕理由后,立即作出释放、交保释放或从速审判的决定;对被释放者不得再以同样的罪名加以拘禁;任何人都不得被送至苏格兰、爱尔兰或海外领地进行监禁。以后,国会又颁布了若干法律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

除了上面的几种宪法渊源,英国还有其他的宪法性文件吗?

有的。主要是1689年《权利法案》,它是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它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中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国会可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讯问,等等。该法还确认了奥兰治亲王威廉和玛丽继承王位的事实,制定了一套忠实于国家及其主权的誓言,并规定罗马天主教徒及与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最后,该法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力。

1701年《王位继承法》也是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它根据长子继承制原则,详细规定了威廉去世以后王位的继承顺序,旨在彻底排除罗马天主教徒继承王位的可能性。同时,为了防止外国人染指英国政权,规定外国人不得担任国会上下两院议员及其他重要官职。此外,它还规定,非经国会解除职务,法官得以终身任职,从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凡在王室担任官职、领取薪俸者,均不得担任国会下院议员;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一切法律均属无效。

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也属于宪法性文件。1911年《议会法》规定:凡财政议案必须由下院提出并通过,上院无权否决,只能拖延一个月;若上院在一个月内不能通过,该案可直接送交国王批准公布为法律;对于下院通过的一般议案,上院可行使否决权,但如果下院在二年内连续三次通过,该议案仍可呈请国王批准公布为法律。为了提高国会的立法效率,1949年《议会法》进一步限制了上院的权力,把上院对一般议案拖延二年的期限改为一年。

我知道在英国宪法里有很多惯例,那么什么是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那些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又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这些惯例往往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对英国的政治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在英国宪法中,惯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很多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制度,比如英王的权力范围,其统而不治和超越党派的性质,国会的会期和人数,内阁的产生及其活动原则,文官制度的无党派性质,等等,都是以惯例形式出现的。

惯例又不是国家制定的,何以拥有法律效力呢?

据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分析,主要是因为这些惯例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比方说,国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如果不遵守这一惯例,国会一年内未开会,那么,每年的军队法案及财政法案就不能制定,军费就无法筹措,税收也无法决定。所以,这项惯例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必须遵守,否则,政府的活动就成为非法了。

那么宪法判例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审理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利或者国家机关的基本活动方面的案件时,所创制的法律原则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英国,许多宪法原则是通过法院判决确立起来的,如关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保障这些权利的司法程序,法官的豁免权等。

英国的议会是怎样产生的?

英文议会parliament一词,源于法文 Parler(原意为谈话),它的拉丁文形式为Parliamentum(意为会谈)。英国议会的开端一般认为始于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以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以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每郡两名骑士代表以及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召集议会,史称“模范议会”。中世纪的议会在国王与贵族的冲突中不断扩大其对王权的限制,为英国宪政中法律高于国王的信念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议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从过去到现在都有三个院:国王及其枢密院、贵族和教会首要人物组成的贵族院以及人民代表组成的众议院。在都铎王朝时期,尽管法律还可由国王自行公布,但封建王室已很少如此行动,主要的政治变动都受议会行动的影响。中世纪的议会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成为反抗国王的中心。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议会主权开始真正确立。在19世纪的议会改革中,议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议会的主要职权有两项:即立法权与监督权。

英国宪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议会主权原则,能否谈谈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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