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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9)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时,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联营企业遵循就地纳税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农村农业税收以及农民负担法律问题研究

一、耕地占用税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和单位税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奖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账方式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l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人均耕地在l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6角至8元;

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3角至6元5角;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1986年3月31日******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0的滞纳金。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契税纳税人

契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这里所指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收益等。(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4)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5)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五种基本形式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等。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例如典当、继承、分析(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这些均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契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计税依据

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为了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契税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权属承受人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缴纳。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和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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