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的说法可以通过我们的内心经验来证实。当我们觉得自己对某事、对某人没有任何责任的时候,他们和我们总是毫不相干的,内心的冷漠便换来一片平静与轻松。因为他们的存在与我们的存在被认定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存在责任。可是,当我们认为自己对某人、某事负有责任的时候,就感觉到好像是欠了债似的。其实,这时候并没有人强迫我们认定自己对他们有责任,总之欠债的感觉就是挥之不去,缠绕在心。这种欠了债似的感觉,如果转化成宗教的说法,就是罪感。认定人生而有“原罪”,实际上是一个确立道德责任的可取的方法,至少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的神话色彩,因为它的非实证特征和非分析性,它在近代受到许多指责和批评,非犹太—基督教传统的人在感情上很难接受它。
“原罪”说是犹太—基督教乃至整个中世纪的伦理基石。依靠这块基石才能够建成庞大的理性—宗教大厦。整个中世纪,教廷和宗教理论家一直强调个人有罪,所有人必须忏悔乃至用生命去赎罪。罪恶是如此这般深重,罪恶是如此这般深入埋藏在内心的深渊,假如想超越罪行,进入天国,就必须以一生的努力去搏斗,去救赎。基督教在中世纪的雄心太大,期望在尘世建成天国。这种想法或许不切实际,但宗教伦理对人性邪恶的指责,直到今天还是发人深省的。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第十四卷中用大量篇幅申述人类从亚当以来的堕落。
这种堕落包括恐惧、贪婪、诉讼、战争、背叛、发怒、仇恨、欺骗、阿谀、伪善、盗窃、抢劫、傲慢、嫉妒、谋杀、弑亲、残忍、狂暴、邪恶、奢侈、卑鄙、奸淫、私通、乱伦以及数不清的、肮脏的和不自然的两性行为等等。这些罪恶与生俱来,因为人的始祖背叛了神,背叛产生的罪孽之血流动在每一位亚当的子孙的体内。原初的罪孽的实质是“人把自己看成是自己的光”(man regards himself as his own light)Saint Augustine,The City of God(VolⅡ),p573.西学基本经典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不是把神看成是自己的光。
奥古斯丁对《旧约》的“原罪”说法是有所发展的。《旧约》把人类堕落的原因归结为无知,无知虽属于自身但终究不是明确的意识可以决定的。奥古斯丁着重强调人偏爱有害的东西导致了人的堕落。所谓偏爱有害的东西,就是人在明确的意识里追求那有害的东西。人性本身的恶等同于人的“原罪”。所以,《上帝之城》的中心立论是我们生活着的世界存在着世俗之城与精神之城,就像人性存在着邪恶与善良一样,人应该排斥前者而选择后者。
犹太—基督教的“原罪”概念在历史过程中,既有正面的价值,也有负面的价值。它的正面价值有助于建立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任何宗教或类似宗教的道德体系,都会透过教义或学说建立道德责任的原理。例如,与犹太—基督教不同,中国儒家学说通过“性善论”的假设来建立道德责任。按儒家的说法,人性本善,但这种“性本善”只是潜在的东西,谁也不能说自己当下的现在的本性就是善的。古代蒙童读本《三字经》在说过“人之初,性本善”之后,马上跟着说“苟不教,性乃迁”。性善的假设跟着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变恶的警告,若想自己的本性臻于至善,就必须按照经典的教导去做。人性既然无时不在变恶,故人生当尽各种义务,完成各种“本分”。
在尽义务、完成“本分”的过程中,也就是承担道德责任了。比较起来,儒家的说法更加平易,但对深层人性的理解还是不够深入,理论架构里面没有足够的紧张。犹太—基督教伦理中创造出一个伸延性很强的“原罪”概念,又从“原罪”引出忏悔与救赎。这种思想对后来的文学影响极大,使得西方作家在挖掘人性深度方面,有了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源头。笔端触及的人类内心世界,远比中国作家表达得要深刻,这恐怕不是没有原因的。当然,“原罪”的说法,也在历史上造成某些阴暗的影响。中世纪许多流弊,如迫害异端、残酷用刑、禁欲主义等贬损人的尊严的弊端,多少都和“原罪”说相关。同时,教会权力过大,垄断了对罪行的解释,亦排斥了人们对世俗幸福的追求。
康德伦理学的出现,在论述上弥补了“原罪”说的缺陷。从此,责任的概念代替了“原罪”的概念。我们可以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说明人有责任而不必事事都牵涉“原罪”。责任的概念是康德伦理学的中心。按照康德的说法,行为有道德价值,人有德性的光辉,全在于人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离开了责任,无论人自身还是人的行为,都没有道德价值。责任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所谓责任,它不是从外面强加进来的,既不是社会权威,也不是伦常纲纪使人有责任,责任就是良知,意志遵从普遍规律去行事就是履行责任。无论是犹太—基督教的“原罪”说,还是康德伦理学,都是对人类良知结构的一种理解。不同在于前者是神本主义的,而后者是人本主义的。
5良知——心灵体验到的责任
人生活在一个息息相关的世界里,大到与自然万物,小到与其他个体,各人的福祉与利益千联万系,彼此相通。虽然存在的相关并不构成责任的必然理由,但道德戒律的绝对性所反映的正是人类存在的相关性。从责任到承担,从良知到付诸行为,其间有漫长的路途要走。尽管康德把道德律称做“绝对命令”,可是我们知道,“绝对”在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如果我不遵从去行事,我就必然受到惩罚。由于恐惧惩罚,所以不得不遵从去做,于是道德律就是绝对的。道德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心中的良知昭示我们按照行为可以成为普遍规律那样去做。道德律的绝对性并没有剥夺主体的自由,相反它更突出了主体选择的自由。换言之,主体的道德自觉是最重要的,除非你自己愿意,没有什么外在的力量可以征服你的内心。假如行为主体失去良知的照耀,失去道德的自觉性,假如主体否认他的道德责任,那么他人或权威当局是不能通过“命令”让他主动承担的。这时候,道德责任于他就是不存在,或者说是未被意识到的。
任何一个行为主体都存在道德责任的自觉程度的问题。人们平常所说的有良心或没有良心,指的就是个体对道德责任的体认程度。所谓良知,并不神秘,它是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内心体验和确认。体验得越深刻,良知在内心就越明亮。倾听良知的声音,确认自己为人的责任,其实在每个人内心都不一样。有的人体验得非常强烈,例如圣雄甘地,他会觉得自己要是非素食或穿机器纺的布,抑或对异性有任何一点欲望,都是违背了印度教的良心,他的良知告诉他,最严格的禁欲就是最崇高的道德戒律。见《甘地自传》,张若谷译,台北星光出版社,1983年版。尽管常人做不到甘地那样极端,但他的行为确实是来自他倾听内心最深处的声音,我们不能因为世上很少人这样履行道德实践,就说甘地是不真实的。有的人对良知的体验则比较麻木,所谓芸芸众生,就是这个意思。不管怎么说,只要在生命的旅程中,按照“绝对命令”去选择,不论自觉程度如何,总归是良知一点,可以发扬光大。就像火苗的光,有亮丽的,也有不那么亮丽的,但总归是光,可以照亮黑暗,假以时日,星火也可以燎原。
责任对于个体而言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虽然社会的普遍意识里有各种各样的道德戒律,它们对于个体未尝不可以看成是外在的社会存在。事实上社会权威也常常利用权力做方便法门,宣扬和灌输道德戒律,由外部将责任灌输进去,以收到统治的效用。不过,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道德戒律的社会实践问题,而是道德戒律的内心“认同”问题。良知的召唤使得责任成为使命,这个使命不在心灵之外,不是他人或权威耳提面命来告诉我们说,必须做某事,而是内心深处存在一个声音,我们有能力倾听到它,它是我们的使命。因此,使命是心灵的使命,责任是良知意识到的责任。它是从主体的自觉里升华出来的,是我们从无限丰富的内心宇宙里寻找相遇的。尽管社会可以给德行正面的评价,但外力的鼓励与奖赏并没有道德意义,虽然这样做可以收到统治的实效。只有主体不屈服于外力的诱惑与高压,纯粹出于对道德责任的自觉,这种良知的光芒才耀眼夺目。良知所以能引起心灵震撼的效果,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发自内心的。
比如说,噩梦般的“文化大革命”已过去多年。梦醒过来,该申冤的已经申冤,该报仇的已经报仇,该“解放复出”的已经“解放复出”,该审判的也已经被审判。总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事情似乎结束了,人们不大愿意重提灾难的过去,舆论也选择遗忘作为了结过去的方法。可是,巴金不是这样。他年老体衰,却以惊人的毅力,花了八年时间,写成五集《随想录》。八年中,他写写停停,停停写写,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不停地“唠唠叨叨”。不管别人喜欢不喜欢,只管说些自己心里想说的话。在《随想录》里,不时可以读到他述说他的坚持,他和死神的抗争:
今天又在落雨,暮春天气这样冷我这一生也少见,夜已深,坐在书桌前,接连打两个冷噤,腿发麻,似乎应该去睡了。我坐着不动,仍然在“拖”着。巴金:《随想录》,第232页,三联书店,1987年版。
整整八个月,我除了签名外,没有拿过笔写字。以后在家里,我开始坐在缝纫机前每天写三四行“随想”时,手中捏的圆珠笔仿佛有几十斤重,使它移动我感到十分困难。巴金,《随想录》,第669页。
朋友们劝我少写或者不写,这是他们对我的关心。的确我写字十分吃力,连一管圆珠笔也几乎移动(的确是移动)不了,但思想不肯停,一直等着笔动,我坐在书桌前干着急,慢慢将笔往前后移,有时纸上不出现字迹,便用力重写,这样终于写出一张一张的稿子,有时一天还写不上两百字,就感觉快到了心力衰竭的地步。巴金《随想录》,第899页。
巴金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在伤残的折磨与年老的衰退中,还调动残年余力,依旧听从那神秘的声音——“写吧”——的催促,他为什么非写不可?他到底要告诉人们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