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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行政司法和行政诉讼(2)

不受法官监督的政府行为的存在违背了合法性原则。随着该原则适用范围的逐渐扩大,政府行为的概念在缩小。

A.历史沿革

-在保留审判权时期,政治动机构成了政府行为的标准。政治行为不受法官的监督(拉菲特事件,1822年;奥玛尔 公爵事件,1867年)。

-该标准被拿破仑亲王案的判决废除(1871年,2月19日,第155页)。

-人们还曾使用十分经验性的标准。这里只是简单的列举一下(领事活动,引渡的政令);这个一览表过去十分冗 长,今天则大大缩小了。

B.现状

今天,已经很有限的政府行为一览表变得一年比一年更小了。

1.政府和议会的报告

法官不监督下列行为:

-有关议会选举的行为:议会选举争议属于宪法委员会管辖。

行政法官无权管辖所有选举前的有关措施(如:拒绝某位候选人的登记);但在这方面司法判例有所修改。行政 法官对议会选举的准备工作拥有很大的监督权(最高行政法院:1993年3月12日,Un.Nat.des ecolog.判例, R.F.D.A.,1993,第632页)。

-政府和议会间的合作行为,如: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创议,召集和结束会议的政令,国会会议工作;

-适用于宪法第16条的共和国总统的决定(最高行政法院:Rubln de Servens判例,1962年,同前面所引)。

2.国际关系

法官不监督:

a.有关国际条约的行为(条约的谈判、签署、实施、解释)。

相反地,法官可受理因行政权无视条约而提出的上诉。自1989年10月20日的尼科罗判决(同前面所引)以来,法 官甚至可以监督法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的一致性,即使法律的制定在条约之前。最后,尽管直至1990年,最高行政法院 一直认为对条约的解释权属于政府,但该司法判例还是被1990年6月29日重要的G.I.S.T.I.判决(A.J.D.A.,1990,第 621页)所放弃。法官可以自己解释条约。

在共同体方面(如,罗马条约),解释权原则上应归于欧共体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970年7月10日,Synacomex 判例,A.J.D.A.1970,第500页)。

b.战争行为和战争事实。

c.通常说的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行为(如,在行使外交职能时法国外交代表的行为);法国核实验期间在公海设 立安全区的政令;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有关重新进行核实验的决定(最高行政法院:1995年9月29日, Associations Greenpeace-France判例,A.J.D.A.1995,第749页)。

然而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如行为可与这些关系分离,法官就有权管辖该行为。也就是说,法国权力机关采取的决 策可以被审判,如果它对国际关系没有影响(最高行政法院:1952年5月30日,Dame Kirkwood判例,第291页,法国 政府鉴于一项外交协议所采取的引渡决定)或者它是准许某外国公司在法国领土上安装广播设备(最高行政法院: 1982年12月17日,Ste RadioMon te-Carlo判例,第209页)。可分离行为的概念在不断扩充。

例如:部长发布安装某种欧洲设备(Synchotron)的地点的函件(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1月8日,计划部, R.F.D.A.1988,第152页);法国当局有关引渡的决定(最高行政法院:1993年10月15日,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判例, A.J.D.A.,1993年,第848页;1994年12月16日,瑞士政府判例,A.J.D.A.,1995,第58页;最高行政法院:1994年12 月14日,瑞士政府判例,A.J.D.A.,1995,第56页)。

C.法律制度

-政府行为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既不能要求撤销,也不能要求赔偿。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同意可以对条约、公约造成损害的责任提起诉讼(最高行政法院: Cie generaled‘energieradi‘D-electri‘que判例,1966年3月30日,同前面所引;最高行政法院:外交部, dame Burgat判例,sieurLetourneur et dameLolseau判例,1976年10月29日,同前面所引)。有关政府行为的理 论因此趋向于被局限在有关合法性的争议的范围内。

但在这个领域,尼科罗案和G.I.S.T.I.案的判决标志着这种概念的倒退。

D.论证

-对某些作者来说,政府行为不存在。除政府以外,议会或外国介入所带来的行为的混合性解释了其不受管辖的原 因。

-其他的作者求助于“政府职能”的思想。

行政法官和司法法官之间管辖权的分配

行政管辖权的范围

-个半世纪以来,影响法国行政生活的重要变化深刻地表明了两种法律各自的管辖权范围,并使这个问题成为行政 法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有关演变的情况,参见前文的导言)。

行政管辖权的确定只能通过一系列连续的方法进行。

纲要:

-行政法官仅有权管辖行政活动。

-行政活动应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寻求管辖权分配的一般标准-例外的情况是,某些领域由司法法庭管辖-当有权管 辖争端的法官必须事先解决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附属问题时,规则就不同了。

第一小节必要的行政活动

当争端发生在个人之间或涉及司法机构的运作时,行政法官无权管辖。

一、个人之间的争端

行政法官不受理私人之间的争端。——但在私人参与行政活动,管理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他们的某些争端可 以隶属于行政法,属行政法官管辖(最高行政法院:1961年1月13日,Magnler判例,第33页;最高行政法院:1974年 10月22日,Fed Industr.Franc.,artlcles de sport判例,第537页)。

二、有关司法机构公务的争端

行政法官无权受理有关司法裁决的争端,但只是在行政法官的行动有损于司法法官独立性的情况下才是如此。

1.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的争端

当涉及行政权时,行政法官原则上有管辖权:

-司法公务的一般组织结构(权限争议法庭:Prefet de laGuyane②判例,1952年10月27日,第464页);

-有关法官职业生涯和纪律的行为。然而当措施来自司法机构本身时,行政法官没有管辖权(如,建立法官交流制 度的决定)。

应当指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自己对最高司法委员会所采取的决定有广泛的管辖权(最高行政法院:1953年4月17 日,Falcoet Vldaillac判例,第175页;1969年7月12日,L‘Etang判例,第388页)。

2.有关司法使命的争端

行政法官原则上对以下方面无权受理:

-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程序、预审行为。

行政法官无权管辖司法警察的事务,但有权管辖行政警察的事务。实践中,这种区分非常棘手。司法警察具有惩 戒特征,行政警察具有预防特征。但实际实施却远非如此容易。司法警察的行动包括:向横闯身份检验岗的司机开火 (权限争议法庭:1977年12月5日,Dlle Motsch判例,第671页);有关试图逮捕罪犯的便衣警察在执行警务过程中 致人死亡的争端(最高行政法院:1950年5月10日,Braud判例,S.1952.111.13)。行政警察的行动包括:在司法当局 所有行动类别之外的行动(权限争议法庭:1953年6月7日,Cons.Noalek判例,第636页);在对资金转移的查稽行动 中由于警察机关的无能而引起的争端(权限争议法庭:LeProfil判例,1978年6月12日,D.1978,第636页)。

-本来意义上的司法诉讼(判决或有关司法诉讼的行为);

-判决执行的措施;给予或撤销有条件的释放(最高行政法院:1994年11月4日,Kobert判例,A.J.D.A.,1995, 第923页),除非涉及到可分离的行政行为(如:警察的协助);监狱内的纪律处分权(权限争议法庭:1983年7月4日 ,Caillol判例,第541页);

-同样,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自己对某些事项有监督权,如在审查引渡政令和检察院意见是否合法方面(如,最高行 政法院:1993年10月15日,两个案件:大不列颠联合王国,Joy-Davis-Aylor女士,R.F.D.A.,1993,第116页)。

-有关精神病院的强制拘禁问题,司法法官评判该措施的必要性,行政法官监督决定的合法性(权限争议法庭: 1995年11月27日,Prefet de Paris判例,D.1996,285.286)。

第二小节管辖权分配的一般标准

一、问题

司法判例是经验性、难以解释的。理论上的斗争十分严峻。

如果坚持传统的标准,我们可以断定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单靠自己都是不充分的(公共权力,公共服务,全部管辖 权)。如同某些作者所说的,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由可实施的法律来决定管辖权。

私法的实施导致了司法管辖权,公法的实施导致了行政管辖权。

即使这项一般原则是确切的,它仍是不充分的标准,因为经常是当管辖权问题出现时,人们不知道适用于争端的 法。不过,这种思想有一定效用,因为它表明了,今天使用唯一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标准和需解决的问题一样多。

二、唯一标准的缺陷

A.公共服务

1.概念的作用(洛巴代尔)

-如果说公共服务的存在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它原则上也是行政管辖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它用于定义行政法的技术概念:行政契约(最高行政法院:贝尔兰夫妇判例,1956年4月20日,同前面所引); 公共领域(最高行政法院:Ste Le Beton判例,1956年10月19日,第375页);公务人员(最高行政法院:Lauthier 判例,1959年3月10日,第198页);公共工程(最高行政法院:Effimieff判例,1955年3月28日,第617页; Grimouard判例,1956年4月20日,同前面所引)。这些技术概念引发了行政管辖权;

-法官经常直接引用公共服务的概念来实施行政法(最高行政法院:Calsse prirmaire Aide et Protection 判例,1938年5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Monpeurt判例,1942年7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974年10月22日, Feddesindustries fran~d‘articles de sport判例)

2.缺陷

概念不确定:应当从组织的观点看待公共服务还是将其视为一项活动?如第二种观点占优势,仍应界定它是什么 样的活动,因为公共服务活动的界定依时代的不同而不同。

适用性不强:

-最高行政法院在引用公共服务概念的同时,也引用公共权力特权的概念(1978年11月11日,A.D.A.S.E.A.判例, 第368页)。

人们始终认为,公共服务内部可以有私人管理,并认为这种管理不在行政体制管辖范围内(如,某些契约的情况 )。

-些类别的公共服务全部由私法管辖或至少主要受私法管辖:如工商业公共服务;司法管辖权扩大至服务部门和用 户间的争端、由第三方或用户就责任问题提出的起诉、有关下属员工的争端。

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也以某种方式遇到这样的问题。

B.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

某些作者回到以更现代的方式分析公共权力的传统概念,抛弃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他们认为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 的区分构成管辖权划分的主要标准。

1.概念的作用

-解释了行政机关签订的私法契约

-可以基本区分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业服务

2.缺陷

-法官仅在某些情况下引用此概念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的界定仍需借助于其它因素(如,在契约方面,既使用超出普通法范围的条款,还需 求助于共同签约人参与履行服务的观念)。

C.争议行为的对象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认为界定管辖权时考虑行为的对象足矣。面对公法关系时,可适用公法或者相反。人们无需 考虑采取行为的组织、使用的手段和预定的结果。人们只需关注建立在争端关系法律性质基础上的全部管辖权(如: 社会保障、司法管辖权)。这种标准有时适用,但很不普遍(最高行政法院:El Hamidia判例,1954年2月5日,第77 页)。

三、标准的多重性

里弗罗说:希望有唯一标准只是一种幻想,行政法上的标准是不存在的。

管辖权的分配依据可适用的法律——公法或私法进行。当然,人们在这儿又重新回到了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区 分,人们普遍理解这种区分。

这种区分经常使问题倒退,因为怎样知道何时应当适用公法或私法呢?但只要依据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 仍会找到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见。

A.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

这是一种必须寻求效果的自愿行为。

-涉及有执行力的决定时,它们主要是被行政当局使用的公共权力特权,原则上属于行政管辖权,除非它涉及司法 活动(省长以司法警察长官的身份行动)、私产的管理或私法的个别情况(El Hamidia判例);相反,私人组织也可 能采取具行政特征的决定(Monpeurt判例、Magnier判例、巴比埃夫妇判例);在这里,参与公共服务与做决定者的私 人性质相比占上风。

-涉及契约时,根据契约的行政或私人性质进行区分。而该性质本身则由直接参与执行公务或是否存在超出普通法 的条款来决定。

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有必要将这些行为与它们的一般法律背景相联系。

如果是行政服务,原则上属于行政管辖权。涉及工商业公共服务时,原则上是司法管辖权。至于社会性公共服务 ,则适用于不同的标准。

C.行政机关使用的物品

管辖权依使用物品的机构的性质或该物品属于公产还是私产而定。

第三小节司法法庭管辖的领域

在某些情况下,按正常标准有些争端本应由行政法庭审理,但司法法庭却拥有管辖权。这些例外或者是由法律, 或者是由于传统原因造成的。

一、法律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的扩展

例如:在公共责任方面,根据1937年的法律,国家的责任取代了公共教育机构成员的责任。1957年12月31日法律 ,对由公法法人的运输工具引起的各种性质的损害的赔偿。1986年9月9日法律设立了恐怖主义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的 受害者的保证基金(见第163页)。1991年12月31日的法律设立了对输血后感染爱滋病的人的赔偿基金。赔偿委员会的 决定可被起诉至巴黎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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