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与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我国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也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社会团体23万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就达18.2万多个。但据有关权威人士分析,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量至少应当在30~40万家。数量庞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非营利服务、法律服务等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在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促进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平,特别是在促进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最早被使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行政法规,从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个定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和范围的界定标准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举办主体,二是举办资产来源,三是活动性质。前两个标准用来界定“民办”,举办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资产是非国有资产,后一个标准用来界定“非企业”,即非营利性,其中还隐含着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以上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既有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共性,却又有自己的个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组织十分相似,它们不仅在服务内容、方式、责任等方面差异不大,而且在活动上都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稳定性。两者之间区别在于:
一是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都按市场供给关系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收费则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费,甚至提供免费服务。二是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也不同。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都是非营利性组织,两者主要区别:一是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利用国有资产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用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二是事业单位的举办资金主要利斥国有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资金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也不能等同。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区别:一是社会团体由会员共同组成的,具有会员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少数举办者创立,没有固定的会员。二是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是松散型结构,会员之间关系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靠章程来约束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紧密型的实体组织。三是在服务对象上,社会团体主要为会员服务,是一种互益型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四是在活动时空上,社会团体的活动相对不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民办非企业的上述属性,决定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实体性、社会性和自愿性等方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按照社会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类社会组织各自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它们的社会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一样,都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质的专业性服务,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对事业单位职能的进一步拓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存在和发展,是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社会服务性活动也越来越多,对于许多社会急需而政府又无暇顾及或力不从心的领域,由民间出资举办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体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等,填补社会服务空位,较大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的人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概括为以下六点:
一是整合社会资源,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实践证明,仅靠政府力量和经济手段,不能完全满足庞大的各类人群社会服务的需求,如果将这些服务完全市场化,势必给民众带来巨大的经费负担。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有效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实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目的。二是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矛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分流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的社会问题。三是拓宽投资渠道,激活社会闲置资金。这些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正确引导社会闲置资金,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四是举办主体多样化,促动公益良性竞争。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呈现出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样化的格局,有利于破除垄断经营,形成良性竞争态势,促动事业单位改变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五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活动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积极向上的文化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的健康水平;教育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启发健康文明的思想观念,提高科技文化的知识水平,提高人的道德素养。六是参与国际合作,加快对外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同国外的各种民间组织往来日益增多,特别是教育、环保、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相互了解,推动合作与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完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首先,社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尚未认同。近年来,虽然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所发展,国家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和地位予以肯定,但仍有不少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认识不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有可无,对公共事业发展推动力不够;另有一些人则认为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非营利性机构,而是改头换面的企业。目前尚存在许多地方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重视不够,扶持力度不大。
其次,法律法规不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发布10多年了,有些条款的规定脱离现实,很难操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的法规政策之间抵触矛盾,或者不衔接、不配套,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于管理。
第三,运行机制不成熟。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历史不长,内部民主决策、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收支约束、诚信评估以及社会监督等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民办非企业单位,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