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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医学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由于医学关系具有变动性,所以医学法律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具体形态表现为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医学法律规范调整某一医学关系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主体依法取得了某些权利或承担了某些义务,或者取得了某些权利同时又承担了某些义务,就意味着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或确定。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要素发生变化,即为医学法律关系的变更。医学法律关系消灭,指的是某一具体的医学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主体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权利人放弃全部权利;权利或义务主体消灭且无该权利或义务的承受者;权利主体丧失主张该权利的时效。

(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意义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绝不是机械的无意义的过程,相反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法律是一种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只有变成人们实际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才有意义,法律才有实效,才可能实现。为此,必须用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在实际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某些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调整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也会不断地处于产生、变更和消灭之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就不断地在社会现实中得以贯彻落实,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图也才可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能促进社会发展。法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通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一过程来实现的。社会的发展无不以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良性有序化为基本内容,而社会关系的良性有序化却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秩序的建立。法律秩序是以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因此,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必然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3.法律关系能满足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事物,法律价值论告诉我们,法律具有秩序、正义、自由、安全等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价值都是人们在法律上的需要。人们在法律上的这些需要必须体现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所以人们参与各种社会关系,去享受种种权利,履行各种义务,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创设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消灭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医学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医学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地永恒存在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一个从产生到最后终止的演变过程。只不过对具体的医学法律关系来说,有的演变时间较长,有的较短。引起医学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一是医学法律规范,二是医学法律事实。在法理学上,指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或直接原因)。即医学法律规范只为人们设定了一定的医学行为模式,使医学法律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可能性。仅有这种可能性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必然引起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要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一定的医学法律事实,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成为具体的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相联系的中间环节,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二、医学法律事实

(一)医学法律事实的概念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的基本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由法律所规定,二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社会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比如,双方当事人买卖药品的事实,就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形成药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病人到医院挂了号,这一事实就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了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医疗事故,能够引起具体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诉讼时效期届满,可以引起当事人胜诉权的消失等。这里合同依法订立、挂号,医疗损害行为实施,诉讼时效期满,都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都是医学法律事实。当然,某一事实能否引起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完全取决于医学法律规范的预先设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事实就是医学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本条中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就是一个假定,当这个假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传染病管理部门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产生了医学行政法律关系,即协助关系。总之,凡是符合医学法规范,能够引起特定当事人之间具体医学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都是医学法律事实。

(二)医学法律事实的种类

医学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果依据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法律事实可分为两类,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医学法律行为。指医学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意识、有目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作为,即当事人根据医学法的规定或授权,为保证己方权利的实现,或职责的履行,而同对方所作出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从而引起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另一类是消极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或不正确行使职责的行为,使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或致对方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从而使已建立的医学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甚至终止。人们称这类行为为消极的法律行为。也有人把医学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医学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医学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制售伪药、劣药、医疗过失行为等。它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违法行为,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是无效行为并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医学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司法机关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领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行为所导致的。

2.医学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医学法律行为与医学法律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此种(行为)事实的原因。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主观意志之外的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某种医学法律后果的情况。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视为意外事件。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作为医学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地震、失火、洪涝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学法律的重大修改,地方政府卫生行政措施的颁布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争议作出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从而导致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离不开法律事实。有些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而有一些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共同作用才能引起,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叫事实构成。

在法律事实中,就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相比较而言,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它是引起医学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所起的作用则相对要小一些。所以,在认识和处理医学法律关系时,一般要首先弄清和分析医学法律行为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

三、医学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定的医学法律事实的出现,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包括:

(一)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

如病人到医院看病,从挂号之时起,病人与医院这两个主体之间就产生了医疗卫生服务关系,也就是在医患两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医学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由于一定的医学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某种医学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更。它包括引起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如卫生管理机关撤销,企事业单位的合并,都会引起医疗卫生管理关系主体的变更。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则会引起医学法律关系内容变更。

(三)医学法律关系的消灭

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医学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医院履行了应尽的治病义务,病人履行了应缴纳医药费用的义务,就使这一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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