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384800000028

第28章 行政罚的责任原则

一、责任原则的意义

行政罚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行为责任的追究,称之为“责任”,是因行为具有“可苛责性”与“可归责性”的一种应报,期望使人们能避免再次违反义务。

可苛责性意指“做错了事”,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即“做了不该做的事”以及“没有做该做的事”,而作为与不作为义务的内容,依法律保留原则,应该以法律或法律授权的法规命令规定。这一部分是属于个别行政法就行政罚构成要件应如何规范的领域,是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的问题。

“可归责性”,或称“有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如果不具备责任能力(欠缺规范认识能力),并且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条件(欠缺可归责的条件),就不应课以责任,这也称为“责任原则”。换言之,“规范认识能力”即“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是成立责任的两个要素。这一原则本属于刑事法上的原则,但在行政秩序罚也有适用。而这种“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是属于受处罚人个人主观构成要件的是由,应当个别调查判断。

二、责任能力

台湾《行政罚法》上的行为人,范围颇广,该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行为人,系指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就自然人而言,责任能力是由年龄与规范认知的精神状态组合而成。就法人或其他具有行政法上当事人地位的团体或机关而言,应依法人的代表人或为法人或其他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而定。分述如下:

(一)自然人

台湾《行政罚法》第9条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予处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处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予处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处罚。前两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依此规定,自然人可分为无责任能力人、减轻责任能力人及完全责任能力人三种类型。

无责任能力人:包括年龄未满十四岁及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的人。

减轻责任能力人:包括年龄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及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者依其辨识而行为的能力,显著减低的人。

(二)法人及其他团体

法人有私法人与公法人之分,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通说认为,法人是透过法律规定赋予法律人格者,这被称为“法人实在说”。依此说,代表法人的自然人所为的行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因此法人对其代表机关的自然人的行为,应负起责任接受处罚,并不致违反“责任原则”。台湾已有法律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例如台湾《废弃物清理法》第47条、台湾《就业服务法》第63条的规定。

但是法人并没有“年龄”及“规范认知能力”的问题。因为法人及其他团体,在法制上必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代表人或管理人,因此法人只发生如何认定其属于故意或过失的责任条件问题。

其他非法人团体及机关,也只有故意、过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三)责任条件

1.现行法的规定责任条件包括两个要素,即故意与过失。行政罚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实务上曾有重大的争议。台湾《行政罚法》的公布实施,解决了这个争议问题,该法第7条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这一规定,其立法理由是:“现代国家基于‘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处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可非难性及可归责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非处于故意或过失情形,应没有可非难性及可归责性,因此第一项明定不予处罚”。

台湾《刑法》第12条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刑法》规定过失的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但《行政罚法》则不以此为限,也就是纵使法律没有规定过失可以处罚,仍然可以处罚。

2.责任条件的内涵

依据台湾《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的意旨,行政机关要处罚人民,必须就人民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故意、过失,本法本身并没有定义性规定,必须参照台湾《刑法》的规定。

(1)故意

台湾《刑法》第13条把故意定义为:“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台湾行政法的故意、过失的基本意义与刑法相同。换句话说,就是在行政秩序罚法上的故意是指“人民对违反行政法义务行为的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或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因此,故意包括“知”(知情)与“欲”(任其发生)两个要素。而不问“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都属于行政法上的故意。

(2)过失

台湾《刑法》第14条把过失定义为:“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

民事法上的过失,是“轻”或“重”的程度问题。也就是民事法上的过失,区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三种,由注意义务与注意可能性交互形成。

行政法上的过失意义与刑法并无二致,意指“人民对违反行政法义务行为之事实,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致其发生或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但行政法上的过失类型上与民事法的过失相同,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与“抽象轻过失”。

(四)禁止错误

由过失的推定,更进而导出,行为人如果对违反性有“认识错误”时,也不能主张阻却主观的过失责任。台湾《行政罚法》第8条规定:“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也就是人民不可以主张“不知者,无罪”。因为行政法上的义务,都属于强制性义务,行政法的规定多属于强行法而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

在刑法上,对于规范认知有错误,称为“禁止错误”,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但应当列入过失的范畴。由于刑法对于过失的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因此区别是否禁止错误尤其实益。但台湾《行政罚法》并未规定过失的处罚,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因此不论对事实认知有误(构成要件错误)或对法规认知有误(禁止错误),都属于可予处罚的行为。

(五)行政责任的类型

行政责任类型,以义务人应负责的行为或状态为准,可分为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而不论行为责任或状态责任,都属于对行政法上义务的违反,义务的来源有二,“法规明定”与“基于先行为而生之义务”,分述如下:

1.行为责任

行为责任依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而负责,又可分为:自己责任与代位责任。

(1)自己责任

行为责任,是指义务人自己一有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即符合得处罚的要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行为责任往往是“自己责任”,也是一种所谓的“举动犯”,不以发生公共利益损害结果为必要,此种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的行为责任,是指做了不该做的事。此种行为责任的行为,可以受过失的推定。

不作为的行为责任,依台湾《行政罚法》第10条所规定,是指“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事实的发生,依法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事实者同。(II.)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事实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2)代位责任

代位责任是指行为人虽非本人,因法律的规定,仍须负起行政不法行为责任的人,例如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10条规定:“未满十八岁人,心神丧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疏于管教或监护,致有违反本法之行为处罚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法人代表人受处罚,也属于此种类型。

2.状态责任

状态责任是指人民依法规的规定,对某种状态的维持,具有义务,因违背此种义务,故须受到行政秩序罚的处罚。状态责任因此是一种“结果责任”。

典型的状态责任,例如台湾《建筑法》第77条第1项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所以房屋所有人出租其房屋而被变更防火设计时,所有人也应负其责任,因为这是房屋所有人负有的“状态责任”。

状态责任往往具有属物的性质,所以会发生继受该物的所有权时,也同时继受存在于该物的责任。

同类推荐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1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本书主要介绍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的形成、发展及诊所教育的基本理论。全书共有四编14章组成,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特征和原理,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和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及法律诊所结构等。
  • 法制读本

    法制读本

    本书是“新世纪农村青少年必读”的其中一本。策划的宗旨是结合农业、农村和农村青少年特点,贴近农村青少年,贴近生活,解决农村青少年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农村青少年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采取以案释法、以德释法的方式,既有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又有对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的解释。 其内容涵盖了农村实用法律法规知识,浅显易学、文图并茂,非常适合农村青少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门推荐
  • 亿万总裁宠妻入骨

    亿万总裁宠妻入骨

    5点20分13秒14间(房间号)5201314我爱你今生今世我爱你永生永世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 幻世念

    幻世念

    人生在世,真真假假熟能轻言?人活在世,忙忙碌碌,你是否想过自己或许会有与众不同,身怀绝世武功,家财万贯,拥有奇术异能?若有此意,不妨来这过过眼瘾!【不会写简介,总之就是由许多小故事组成的书,有兴趣的赶紧来!】(新开群:唯景幻世526762629,有兴趣的欢迎加入。)
  • 大宋武夫

    大宋武夫

    此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提兵百万西湖上,立马吴山第一峰。
  • 鹿晗—有你就足够

    鹿晗—有你就足够

    主要写夫妻俩有情调的生活,暖萌风,多的是轻松愉快的氛围哦【纯属虚构,不喜勿喷】
  • 仙誓

    仙誓

    当我的力量足够强大时,我就可以保护我所珍惜的一切。---------陆情真武天荒浮屠剑,罔虚梦影斩仙渊。世间浩渺,又怎如我心浩渺;诸敌环绕,又怎挡我剑环绕?且看一凡俗武者,在机缘巧合之下获得一团后天灵根入体,从此神挡杀神,魔挡杀魔,灭尽眼前一切敌!
  • 灾星落

    灾星落

    长封,长封,高不见峰,宽不见国,欲登长封,百年不多,仙入长封,也要成风。卫长青家住长封山脚下,从小在父亲督促下,习得百家书,志在考取功名,在卫长青正要出乡去参加大考的前一个晚上,夜空中有星光坠落,灾星落,天地陨,国破山河不再,古老的预言也在流星坠落大地那一刻,开始了一一应验。
  • 全能黑巫师

    全能黑巫师

    从没想过有一天,自己竟然因为脑洞开的过大,脑负荷过大爆血管而穿越。但已经如此,这也可以接受,不过这算什么?洛丹四十五度无语望天,感受着脑海中的创世之脑系统。【全能创世脑补系统,依靠宿主的脑补能力,可将一切幻想之物具现化为现实存在!】【使用要求!理解该事项的基础、原理、以及使用知识,即可将之具现为实体存在!】这算什么?!这到底算什么?!!!嘲讽劳资喜欢不明就里的脑补吗?!!!!!妈蛋!劳资现在就开始学!等劳资哪天弄明白你这该死的系统基础和原理,一定要把你脑补成一个抖M痴女然后虐你一百遍啊一百遍!
  • 纯阳先生

    纯阳先生

    “你好,我是吕纯阳后人,祖传秘方滋阴补阳,药效历经千年沉淀,惊天动泣鬼神。”“先生,要不要来一份?”吕纯笑眯眯的说道。
  • 犬夜叉之我来过

    犬夜叉之我来过

    她来自另一方世界,忘记了自己,也忘记了过去,却还记得未来。她望向天那一方喃喃道“如果我不再爱你,是否会有另一个结局。。。”
  • 名为幸福的银杏树

    名为幸福的银杏树

    本文为一对情侣的爱情故事,温馨,有爱,伤感......还很小的他爱上了她,每次他的甜言蜜语都让她十分温暖,一次次伤害,一次次的分离,又一次次的重聚,就算前方的困难再怎么艰险.艰难,也分离不了他们。只要他们还在,在他们眼里就不会有什么能阻止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