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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当代中国禁毒斗争(下)(7)

1998年8月,公安部成立禁毒局,下设毒品预防教育处、毒品案件侦察处、情报处、禁吸禁种处、禁制毒品处、国际合作处和办公室,编制47人,首任局长杨凤瑞、副局长王刚、陈存仪。禁毒局的职责任务是: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以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名义,代表政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统一负责协调禁毒国际合作等。1998年底,共有20个省级、204.个地级、735个县级的公安机关单设了禁毒机构。

3.中国禁毒基金会的成立及其主要活动

1997年10月15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就成立中国禁毒基金会请示国务委员罗干,10月18日,罗干批示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审批。11月,李鹏、朱镕基批准从国家财政拨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国禁毒基金会启动资金。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公安部批准成立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禁毒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筹集和接受捐赠,支持中国禁毒事业的发展,开展国际民间禁毒合作,为保护人民健康幸福和民族兴旺发达做出贡献。中国禁毒基金会秘书长是刘志民。

1999年禁毒基金会联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了征集禁毒公益广告创意、监制《中国禁毒法制》电视教育片等活动。2000年2月4日除夕夜,刘志民秘书长赴福建参加了福州鼓山涌泉寺主办“敲世纪钟,捐禁毒款”活动,接受了活动组委会捐赠的71.8万元禁毒款。2001年10月20日,浙江乐清市人民政府向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我国禁毒事业。此外,中国禁毒基金会成立后,每年都要派人慰问为中国禁毒事业牺牲或受伤的禁毒民警及有关人员。如2001年,中国禁毒基金会积极组织开展缅怀禁毒英烈、宣传禁毒英雄模范事迹,慰问烈属和伤残禁毒民警活动,全年慰问烈属54人、伤残禁毒民警70人。

4.成立林则徐基金会

1995年,林则徐的五世孙凌青(原名林墨卿)先生在中国福建林则徐的出生地建立了“林则徐基金会”,继续林则徐的事业,与毒魔抗争。基金会成立后,在港澳台的同胞中反映尤为强烈,他们纷纷捐资赞助,搞禁毒的宣传和研讨。1998年6月,基金会筹办建立了一所自愿戒毒所——则徐戒毒中心,这是一个颇具规模的民办自愿戒毒机构,开业以来,已接受了数百人次戒毒,经过药物治疗、思想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效果甚好。

(二)组建和培训禁毒队伍

目前,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04个地(州、市)、735个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组建了缉毒警察队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边防、司法、海关、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也承担相应的禁毒执法任务。

1982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安排下,一支专业的缉毒警察队伍在云南、广西两省组建,从此中国历史上,也是新中国建立31年后的一个新警种——缉毒警诞生了。

随着禁毒斗争的不断深入,缉毒任务愈来愈艰巨,对这支队伍的培训已是刻不容缓。1983年,云南省率先对已建成的公安缉毒侦查队,安排各级公安部门分别加以训练,提高他们缉毒、查毒的能力。此后全国各地,尤其是毒品问题严重的省、市,在组建缉毒警的过程中,每年都分期对缉毒警进行专门培训。而且这种培训逐渐扩大到海关、铁路、边防、机场、交通等各个领域。1992年3月,我国海关与国际海关协会举办了由18个国家参加的缉毒培训班。1993年5月,昆明、九龙、北京海关还建立了缉毒训练基地。1998年全国公安禁毒部门普遍加强了培训工作,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0多期,培训骨干1200余人次。1999年3月,全国公安禁毒处长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会议期间公安部请了一些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人讲课,对全国公安禁毒处长进行了一次全面培训。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还积极开展了对民警的戒毒教育培训,截止到1999年已举办了13期全国性的戒毒及有关心理矫治、艾滋病预防等培训班,近千名骨干接受了培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9月10日~21日,公安部禁毒局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公安禁毒处长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省会(首府)市公安禁毒部门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围绕禁毒工作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取得良好效果。

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与政治部人事训练局组织并完成了全国公安机关首次禁毒民警全员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13,000多名从事禁毒工作的民警分5批.参加了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有12,868名民警获得了上岗资格。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禁毒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建设

(一)加大禁毒法律规范建设的力度

在经过1950年,1952年新中国的禁毒运动后,中国毒品泛滥的情况基本根除,在一种封闭的状态下,中国保持了“无毒国”的历史达30年之久,这一客观现实,使中国在有关禁毒法律规范方面也曾一度出现了空白。改革开放后,由于处在世界两大毒源地的夹击中,中国已由最初的境外毒品借道贩运的毒品过境国,演变为毒品过境和毒品消费并存的国家,且因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毒品消费的潜在市场十分可观,毒品犯罪的势头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快禁毒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禁毒法律规范的完善取得了重大成就,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为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早在1963年2月26日和5月26日,我国就发布了《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剧毒药品管理的报告》和《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等毒害的通知》。1973年1月13日,即“十年动乱”之时,疲于应付混乱局面的国务院并没有忽视刚刚在个别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和偏僻山区露头的毒品问题,发布了《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发出了《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一百七十一条修改补充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修改大大加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的第三十、三十九、四十条对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作了新规定,指出“麻醉药品,包括原植物,只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按照规定供应”。

1986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受到处罚。1986年12月3日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都从各个角度对毒品犯罪做出了打击和处理的规定。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8章28条。该办法对麻醉药品的定义、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15、使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1988年12月27 Et,国务院又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8章28条。指出:“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它因“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这些法规的核心是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1988年1月21日,鉴于走私犯罪的13益严重,为严惩此类犯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强调:“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共16条。该规定对1979年《刑法》再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其主要特点有:(1)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增加了一部分新的罪名。如对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等。以更科学的态度、更严格的法律进行禁毒斗争。(3)关于从严处罚和对立功者从宽处理的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犯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规定之罪的亦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精神。与此相反,增加了如犯罪者有检举与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瓦解犯罪团伙,查获毒品,并集中打击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4)关于管辖。《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而不再受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入中国领域的,不论其是否针对中国犯罪,亦不受“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中国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除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予以引渡的以外。应适用本《关于禁毒的决定》处以刑罚。(5)关于戒毒措施。《关于禁毒的决定》除规定了对吸毒者予以较重的治安处罚外,还对吸毒成瘾的规定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毒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的颁布,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减少并最终消灭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它的施行对于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4月8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滥用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于吸毒行为的批复》,确认凡非法吸食、注射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当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对医院、药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对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相应条款处罚。8月7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搀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这一中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点:其一,对毒品犯罪种类规定齐全,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该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12个罪名及刑罚,并对毒品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其二,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其三,对毒品犯罪从经济上予以制裁。对毒品犯罪,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旨在剥夺毒品罪犯的非法收益,摧毁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经济能力。其四,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有毒品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其五,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行严重的罪犯处以死刑。中国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表明了中国严厉禁毒的立场。

200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各类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为毒品,并对走私、贩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具体量刑标准,明确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这项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及时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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