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重“派礼”的刑法,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兵刑不分”的传统。在军事活动期间,军法具有无上的威力,违犯者不论何人均要受到制裁。即《国语·晋语》所谓:“师众以顺为武,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在《左传》中,大夫将军因违令而被处以死刑的比比皆是。如:城濮之战,晋文公杀违犯军令的颠颉、舟之侨、祁瞒三大夫以肃军纪,其中颠颉是追随晋文公流亡的有功之臣;河典之役,胥甲父不从军令自行退兵,被流放到卫国,等等。这种执法无情的作风曾备受褒奖,这种“刑上大夫”的风尚在其他诸侯国是十分罕见的。
另外,在战争中,各级官吏的职责权限十分明确,任何人都不得违犯,否则刑之无赦。《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晋楚鄢陵之战,晋厉公的乘车陷入泥沼里,栾书正要去救,其子栾针大声呵斥道:“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且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有三罪焉,不可犯也。”说完,将厉公救起。
正是在这种风尚中,晋国形成了重法的传统。其主要表现是经常立法和修订法律。晋国最早有“唐叔之法”,文公时“修唐叔之法”而作“被庐之法”;赵盾执政后,作“夷蒐之法”;武季曾“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晋悼公时,曾“修范武子之法”、“修士为之法”;赵鞅、荀寅则“铸刑鼎”。终晋之世,立法、修法活动颇多。
公元前452年,晋国韩、赵、魏三家逐晋出公。公元前403年,三家被册命为诸侯,亦称“三晋”。此后,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三国在封建化的道路上迅猛前进,并培育出一大批有思想、有胆识、敢作敢为的法家代表人物。他们东向鲁国,南入楚国,西进秦川,把“法治”的种子撒遍中华大地。
夏族之后,戎狄之邦
秦是后起的诸侯国。《史记·秦本纪》载,秦原先“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狄)遇之”,并不被人们重视。其实,秦与晋有着十分接近的文化渊源和传统。
秦文化传统的独特之处是:
第一,秦无嫡长子继承之制。
在王位继承上,秦人素有“择勇猛者立之”的古老习俗。因此,秦君主大多数以非嫡长子而继王位,嫡长子继位只是例外。自襄公建国至穆公凡九代国君(襄、文、宪、出子、武、德、宣、成、穆),以长子继者二(武、宣);兄终弟继者三(德、成、穆);以孙立者二(宪、出子);以次子立者一(襄)。穆公之后一直到战国时期,国君继承仍无定制。秦始皇之父、庄襄王即以庶子而继王位。
第二,宗法道德观念薄弱。
秦穆公曾对戎人说:“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然尚时乱,今戎夷无此,何以为治?不亦难乎!”然而,秦又有多少“诗书礼乐”呢?秦素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良、弟悌之类的宗法道德观念。据礼,“子女无私财”,而秦有“子盗父”、“父盗子”者;据礼,“父子无狱”、“君臣无狱”、“妇顺其夫”,而秦有“子告父”、“父告子”、“妻告夫”者。《汉书·贾谊传》载西汉学者贾谊评述秦人的风俗说:
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粳钮,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
难怪荀况当年游秦,感叹秦民勇猛好利,而“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民。
第三,秦素有尚武之风。
文献对此颇多记载。《诗经·秦风·无衣》:“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修我矛戟,与子偕作”;“修我甲兵,与子偕行”。又,《小戎》:“四牡孔阜,六辔在手”。《驷骥》:“从公于狩”,“舍拔则获”。其悲壮勇奋之气,跃然纸上。
史家历来也多有评述。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西北地区,“地边胡。数被寇”,其民“好气任侠”。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说:
秦汉以来,山东(关东)出相,山西(关中)出将。秦将白起,鄙人;王翦,频阳人。……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故泰诗日:“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其风声气俗自古而然,今之歌谣慷慨,风流犹存耳。
第四,秦无儒,孔子西行不到秦。
荀子游秦时,称赞说:“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同时也慨叹道:“其殆无儒。”秦不仅无儒家之“儒”,就是一般知识分子之“儒”,也很少见。墨家曾入秦活动,大约是因为墨翟“背周道而用夏政”的缘故。后来,吕不韦以秦相之尊,招徕宾客,“大集群儒”而作《吕氏春秋》,而其作者及思想皆非秦土产。纵观秦史,大凡有作为的政治家、思想家皆非秦人,而以三晋居多。
在秦人的意识形态中,保留着原始的多神崇拜的神鬼观念。从1975年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目书》甲、乙种来看,秦人不仅崇拜天、地、日月星辰,还崇拜神、鬼、天,甚至自然界的山石、树木、虫鸟、鸡狗等等均被视为可以福祸人间的精灵。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之下,秦人保持人殉的习俗,倒是不足为奇。《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死,“从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死,“从死者百七十人”,其中有三位知名的贤大夫。因此,《诗经·秦风·黄鸟》哀之道:“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孔子删《诗》,岂能不知。子罕言利,不语鬼神,怒斥“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因而,孔子周游列国而西行不至秦,决非偶然。
秦无儒而寡礼,因而也就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正好轻装简从,大步先行。但是,秦人没有认识到“诗书礼乐”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囿于“儒无益于国之治”、“儒以文乱法”、“儒以古非今”的偏见,厉行文化专制政策,“燔诗书以明法令”,焚书坑儒。
晋之车,秦之辙
晋、秦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具有同一类型的文化传统和生活环境。因此,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中,也走着大致相同的路线。
——晋惠公时“作爰田”、“作州兵”,秦孝公用商鞅“制辕田”、“舍地而税人”。
——晋有盟书“策名委质”,秦则“举民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上无通名,下无土地”。
——晋灭祁氏、羊舌氏,分县设官;秦孝公十二年“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
——晋铁之誓:“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秦《军爵律》则“隶臣斩首为公士”。
——晋“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秦“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晋有“灭家”、“灭族”、“灭宗”之刑,秦有“夷三族”之罪。
——晋执法不避国君、宰相之尊,秦“刑无等级”,肉刑太子之师傅。
——晋恶分封,范文子说:“‘唯有诸侯,故扰扰焉。凡诸侯,难之本也。”秦始皇云:“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
——晋贱商:绛之富商,其富“能金玉其车”,“能行诸侯之贿”,但是因为无“功庸”,只得“韦藩木楗以过于朝”。而秦商鞅之法:“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晋徕楚材:“虽楚有材,晋实用之。”秦用客卿,著名政治家皆来自外邦。
——晋尊君,“不从君者为大戮”秦法:“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晋秦文化传统相似,故晋之所为,皆宜于秦。晋不仅为秦提供了变革的模式,而且还向秦输入了思想、经验和新式法典。晋国播种的“法治”种子,终于在秦国的土地上生根、开花、结果。
秦晋二国同处中国西北,国境相比。晋为夏族之后,又封于夏虚;秦为夏族支脉,成于戎狄之邦,故春秋时人称秦为“秦夏”、“秦戎”,形成了不同于中原古国的风俗习惯。两国同源同地,又长期通婚,其经济、政治、文化相似之处颇多。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中,两国同属宗法“礼治”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晋国邻近中原诸国,得风气之先,最早接受先进思想而实践之;秦国则引进“三晋”人才而承其绪,大刀阔斧,义无反顾,后来居上。两国在变革中所取得的成果,如“以法治国”、郡县制、官僚制、中央集权制以及成文法体系等,后来都被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骨干。而包含这些成果的晋秦文化,终于由地域性文化上升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家学术和“法治”思潮,正是以晋秦文化为土壤而成长、发展起来的。
八 法家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家思想既有历史的进步性,又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作为上升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家的“法治”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长达两干余年的封建王朝,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一方面以法家的君主专制政体理论构筑了庞大的封建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又运用法家的“法治”、“势治”、“术治”理论,干方百计地控制和驾驭这支官僚队伍,使其恪于职守、不敢欺君犯上。这就使得中国封建社会的刑法和“行政法”十分发达。
二是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历代均有直言敢谏、以身殉职的执法官吏。他们或则冒死直陈帝王得失,或则冒险抑制权贵,或则斗胆为民申冤雪恨。他们敢于抛弃富贵利禄,同邪恶势力以死相拼的无畏精神,和为“天下之公”捐躯的豪迈气概,曾受到人们的赞扬。这些品质都可以从战国时期变法之士那里找到最初的原型。
三是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因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很多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自然环境乃至人口、人性等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地丰富了中国古代的法及法律思想。
但是,由于法家受到所处的历史时代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局限,一方面,其代表人物还没有机会体验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故而迷信刑罚、暴力。另一方面,又从整体上排斥儒家学说,拒绝儒家一贯坚持的轻徭薄役、注重教化以维持长治久安的主张。这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一开始就处于危险的境地。再者,由于他们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视为其最高的政治目标,因而不可能在具有绝对权威的法律和凌驾一切的王权之间建造一座平衡通畅的桥梁。因此,法家不可能从制度上限制君主的权力,也不可能从思想上使君主自觉遵守法律。这就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本身带有极大的缺陷,其统治地位最终被儒家思想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