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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家精神述要(2)

战国初期的法家代表吴起首倡。吴起在楚国变法时提出了“损有余而继其不足”的基本原则,为了能够自上而下顺利地贯彻执行,坚决主张“明法审令”,目的就是要“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荀同,行不敢荀容,行义不顾毁誉”。即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服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克服一己之利的“私”,奉公守法,不计毁誉,不计个人利益得失,为贯彻法令效力。

商鞅主张“明法”,《商君书·画策》说: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

在商鞅看来,“明法审令”有三个要求:

一是君主要守法。商鞅要求君主提高觉悟,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着想。明确“公私之分”,“任法去私”。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所以君主应该依法办事。《商君书·君臣》说:

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君主制定法律之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任凭主观好恶之情破坏法制,也不能因亲疏远近而妄行赏罚。甚至称赞三王、五霸“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因此,君主应该带头守法。

二是臣下应当守法。《商君书·修权》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君主尚且应当守法,臣下就更应当守法了。《商君书》多处论述了这个问题。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

有敢别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三是百姓应当守法。商鞅主张制定、颁布成文法。强调法律应当“明白易知”,并且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目的是“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这样做的好处是:“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如《战国策·秦策一》记载:“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韩非子·五蠹》记载:“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就是明证。

商鞅还探讨了“明法审令”的途径。他认为,法律颁布以后,要使其真正有效,必须在“信”上下工夫。《商君书·修权》说:“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信”,就是法律上的信用。必须“信赏必罚”,即依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不论亲疏远近,一定要赏;该罚的不分地位高低,一定要罚。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打算颁布“变法之令”,但“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日: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韩非坚决主张“明法”。他在《韩非子·南面》中明确指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并对“明法”作了专门的解释。

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瑜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

即要求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使其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因此,他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什么仁义、恩爱,更反对“释法行私”。为了做到“明法”,他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以成文形式将法律公布于众,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韩非非常赞同商鞅的看法,颁布法律不仅可以使大家有所遵守,而且可以防止官吏专横徇私。与此同时,要求统一法令:一则必须在地域上统一,反对地方官立法,认为立法权只属于君主;再则要求在时间上统一,不能前后矛盾。

第二,法律颁布后,为使其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赏罚。他曾从这个角度给“法”下了个定义。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赏罚被韩非称为君主保证贯彻法令、维护统治的“二柄”。赏罚之所以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因为其合乎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

第三,统一思想,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与法令不合的思想、言论,尤其是儒家所主张的“仁政”、“德治”。

法家“明法审令”的精神在当时的社会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

四 不避权贵与刑无等级

据《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记载,战国初期秦孝公时期(约公元前358年),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秦太子驷案”。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一次变法时颁布了“连坐法”等一系列法令。法令实施一年后,秦国百姓议论纷纷,表示不满。旧贵族也强烈反对,尤其是以秦孝公之子、太子驷的两位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些旧贵族,故意破坏,唆使太子驷犯法。案发后,亲自审理此案的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将太子驷绳之以法。但是,太子是国君的后代,不可施刑,于是对太子驷的师傅施刑:公子虔被处以劓刑(即割掉鼻子),公孙贾被处以黥刑(即在脸上刺字)。新颁布的法令才得以贯彻执行,商鞅也因此而得罪了太子驷等旧贵族。太子驷即位后车裂商鞅。

“秦太子驷案”体现了法家思想中不避权贵、刑无等级的精神。这—精神的实质就是要求贵族与平民平等地适用刑罚。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提出这一精神的第一人。商鞅将这一精神表述为“壹刑”。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一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壹刑”,即指统一刑罚的标准、要求,刑无等级,禁止将功抵罪,执法者犯法加重处罚并连坐;除了国君之外,其他人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是商鞅总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一破坏法制的历史教训,一反儒家“刑不上大夫”、“亲亲相隐”的传统而提出的。这实际上是商鞅“尚公”观念在执法上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的平等性的特征,即贵族和平民平等地适用法律。其目的就是“尊君”以推行“法治”。“壹刑”的主张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法制原则,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它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将君主排除在外,使法家的“法治”理论带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并不是一味地反对等级,而是主张封建等级。当然,商鞅的“壹刑”不同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坚持“刑无等级”是法家的共同主张。齐法家在执法上,也强调法律一经制定出来,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上亦法臣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也不例外。《韩非子·有度》说: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家不避权贵、刑无等级的精神,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论六家要旨》中将这一精神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五 法随时变与移风易俗

据《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书·更法》记载,战国初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之前,曾与贵族代表甘龙、杜挚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的问题在秦孝公面前展开了一场论战。秦孝公想要变法,改革礼制来教导百姓,但是恐怕天下人批评;商鞅劝说秦孝公赶快变法,认为只有变法才能强国利民,“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荀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荀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秦孝公非常赞同商鞅的看法。但是,甘龙坚决反对,认为圣人不改革人民的旧礼俗来施行教化,智者不变更旧法度来治理国家。沿袭旧的民俗去施行教化,不费力就能成功;依据旧法去治理国家,官吏既很熟悉,民众也能相安。现在如果要变法,不遵守秦国的旧法,要改革礼制来教化民众,会遭到百姓的反对。

商鞅严厉驳斥了甘龙的论调。他说:

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

可见,商鞅从历史事实出发,明确指出:时代不同,统治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随时变法,决不能拘泥旧制。

杜挚也极力反对商鞅变法,提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主张维护旧礼法,不得随意变更。

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倚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也。

商鞅总结了历史经验,强调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法律、礼制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商鞅不仅反对“法古”,而且也反对“循今”。指出“德治”、“礼治”、“教化”等“治国之道”已经过时了,唯一正确的道路是实行“变法”,推行“法治”。

《商君书·开塞》说:

圣人不法古,不循今。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世。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武王逆取而贵顺,争天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今世疆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时,而下不情汤、武,汤、武之道塞,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听也。

因此,《商君书·壹言》说:必须“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商鞅的变法主张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其“不法古,不循今”的思想,成为秦国变法的指导原则。

商鞅与甘龙、杜挚之间的这场争论之中,贯穿了法家移风易俗的精神。这一精神实际上是法家所主张的历史观和变法论在变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以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去统一旧的道德、习俗。

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也倡导移风易俗的精神。认为法是变化的,圣王应顺应这个规律,随时而变法。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一…一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己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历史上不同时期,圣王的治国方法也不同,道德、习俗随时而变化。“今天”的情况与“古代”的也大不相同。

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堪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凌;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公财以禄私士。

所以不能以旧法治当今之世,而应摈弃礼治、德政,实行变法,移风易俗。《管子·正世》说:

圣人者明于治乱之道,习于人事之终始者也。其治人民也,期于利民而止。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观和变法论,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韩非子·心度》说: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在这种“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指导下,韩非强烈要求用法律来统一旧的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

《韩非子·五蠹》说:

今儒墨皆称先王兼爱天下,则视民如父母。……夫以君臣为如父子则必治,推是言之,是无乱父子也。……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犯禁之罪,故民程于勇而吏不能胜也。不事力而衣食,则谓之能;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贤能之行成而兵弱而地荒矣。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故行仁义者非所誉,誉之则害功;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

今修文学,习言谈,则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则人孰不为也!是以百人事智而一人用力。事治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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