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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家精神与封建法制(1)

一 法家精神与集权政治

公元前247年,秦庄襄王死,其13岁的儿子赢政即王位。由于秦王赢政年幼,朝政被太后和相国吕不韦把持。

战国末年的政治家吕不韦,卫国濮阳(今河南濮阳西南)人,原是阳翟(今河南禹县),在赵国都城邯郸经商时结交了人质于赵的秦公子异人(后改名子楚),认为异人“奇货可居”,便游说秦孝文王宠姬华阳夫人,将异人立为太子。后秦孝文王死,异人即位,此即秦庄襄王,吕不韦因此被任为相国,封文信侯;秦王赢政即位后,吕不韦以“仲父”的身份继续做相国,辅佐朝政,实际上成为秦国的太上皇。秦王赢政逐渐长大,将要亲政。吕不韦担心与太后私通之事被秦王赢政知晓,便把其门客(1aoai)推荐给太后,充当幸臣。很快得章,被封为长信侯,并与太后一起执掌朝政,权重一时。

公元前238年,22岁的秦王赢政举行加冕礼,开始亲政。缪奏趁机发动兵变,结果被秦王赢政镇压。因案与吕不韦有关,所以第二年,秦王赢政便罢免了吕不韦的相国,被迁往蜀郡,最后忧惧自杀。这样,秦王赢政亲政仅两年,就先后清除了娌毒和吕不韦两大势力,集权于一身。同时,重用法家代表人物李斯、尉缭等,参与治理秦国。此后,秦王赢政不仅成为秦国名副其实的国君,而且在法家代表人物的辅助下,将法家思想付诸实践,统一天下,成为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的皇帝——秦始皇。

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秦始皇、李斯接受商鞅、韩非等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并在新的形势下有所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他们不仅成为法家的代表人物,而且也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实践者。在法律思想上,秦始皇、李斯都主张人主独尊,强调提高君主的法律地位,实行君主专制;主张实行郡县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主张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建立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法律;主张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推行思想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实行重刑主义,等等。作为战国后期、秦帝国著名的政治家,秦始皇是君,李斯是臣,其法律思想多是秦始皇提出,李斯加以阐述,秦始皇再予肯定,然后发布诏令付诸实施。统一天下后,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法家思想变成集权政治的现实。

秦始皇统一后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统治这个泱泱大国?采用分封制?还是采用郡县制?自西周以来,分封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秦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出现了中央集权制的统治形式——郡县制,这是商鞅君主专制的“尊君”思想的实现,是对分封制的最早否定。尽管并不彻底,但是,商鞅变法以后,君权不断扩大,政权体制不断沿着君主专制的道路向前发展。秦始皇、李斯总结了历史经验,认为分封制的法度不明是造成国家分裂、诸侯混战的根源,因而多次力排众议,否定了丞相王绾、博士淳于越等人所提出的重新实行分封制的意见,坚持法家专制君权的主张,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于是,颁布法令,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由皇帝选任郡守、县令,代表皇帝实行直接的统治。

尊君尚法是法家一贯的精神。秦始皇非常赞同法家的这一精神,认识到君主权力的大小与地位的稳固程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为了建立稳固的统治,必须加强、提高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为此,在李斯的支持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更名号,称皇帝。初并天下后,秦始皇就召集李斯等群臣授意更改名号。决定采用“皇帝”的尊号,自称“始皇帝”,追尊其父庄襄王为“太上皇”;还规定,“后世以计数”,使其统治传之其子孙“二世三世至万世”。从此以后,历代王朝的封建君主均沿用“皇帝”这个尊号。

改“命”为“制”、“令”为“诏”。在授意李斯等上尊号、自称始皇帝的同时,还接受了李斯等提出的改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的建议。因为当时,“命”、“令”不仅国君可以发布,而且王公大臣、地方长官也可以发布。所以,改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后,区别了皇帝和其他官员的“命”、“令”,发布“制”、“诏”成为皇帝的专有权,提高了皇帝“命”、“令”的法律地位。从此以后,“制”、“诏”便成为历代封建皇帝指挥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规定避讳制度。为了显示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规定:臣民在言谈话语、上书及记事中,不得直接称呼秦始皇及其祖先的名字;当文书、法律等行文必须涉及皇帝名字的地方,以异音同义字代替;为避讳秦始皇赢政名讳,改“政”、“正”二字为“端”,此后称“正月”为“端月”。

建立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并加强监督、控制。在中央,沿袭战国以来的将相制度,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的官僚机构。“三公”,即太尉,最高武官,掌全国军政;丞相,最高文官,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职位仅次于丞相,掌监察百官、诏令及群臣奏章。“九卿”,即“三公”之下的中央各行政机关的总称,包括奉常、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别掌管宗庙、侍卫、车马、司法、礼宾、亲属、财政及官营手工业等。在地方,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为一郡之长,下设郡尉、监御史,分别掌管军政、监察。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丞(县令之副),其下有吏、令史。依照秦法律的规定,全国官吏均由皇帝任免;提高监察御史的地位,加强对百宫的监察和控制。这样,保证了中央、地方官员对皇帝的效忠。秦所确立的这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展。

统一法律,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秦始皇也坚持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统一天下后,即以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律来统一六国的法律。正如史家所评价秦始皇“事皆决于法”。秦刻石中也将此作为秦始皇的“功德”颂扬。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琊刻石:“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其目的就是要以封建法制来保障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建立一个君主专制制度之下的“尊卑贵贱,不跄行次”的等级秩序和“职臣尊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

为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秦始皇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货币;禁绝儒学,焚书坑儒,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汉代学者董仲舒评价秦始皇“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封建皇帝,秦始皇是将法家精神与封建的集权政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者,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象征。法家精神与集权政治的精髓就是“事皆决于上”,“事皆决于法”。秦以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继承了秦始皇的衣钵,发展了集权政治。

二 法家精神与历代变法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不仅提出了一套变法的理论,而且在各诸侯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变法实践。其中最为著名的有魏国李悝的变法和秦国商鞅的变法。体现在法家变法理论和变法实践之中的法家精神,对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得到发扬光大。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069年开始的北宋王安石变法和明代张居正的改革。

王安石(1021一1086),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市西)人。出身小官僚地主家庭,其父早亡,家道贫寒。少刻苦好学,庆历二年(1042年)取进士,后曾签判淮南、知鄞县、通判舒州、知常州、提点江东刑狱。在任地方官期间,兴修水利,办理借贷,兴建学校,颇有政绩。他了解民间疾苦,熟知豪强劣行。嘉裕四年(1059年)入京为三司度支判官,曾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倡议变法改革,但未被重用。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即位:锐意图新改革;第二年,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初为相),主持变法;七年,守旧派贵族借口发生天旱,诬蔑“熙宁新法”使天怒人怨、饥民流离,迫使王安石辞职;八年,复相;九年,又被罢相,判江宁府,未再起用。晚年退居江宁(今南京),著述讲学,封荆国公,世称荆公。其著述现存的有:《临川集》、《临川集拾遗》、《周官新义》残卷等。

作为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王安石立意变法,崇尚法洽。其变法实践与变法思想都受到了先秦法家的影响。

从变法实践来看,王安石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

其一是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三司是当时中央的财政机关,包括户部、度支、盐铁。新设立的制置三司条例司是主持变法的机构,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负责筹划、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变更旧法,议定新法,并颁布施行。实际上是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在三司之上设置这样一个立法机关,表明王安石的变法是以理财为中心,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

其二是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法令,史称“熙宁新法”。主要有:

均输法。目的是为了纠正税收上的流弊。规定由政府派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财赋,统一采购物资,防止富商大贾操纵市场。

青苗法。目的是救济贫弱,防止豪强以高利贷兼并。规定各地政府在每年夏、秋未熟之前,借钱或粮给贫穷的农民,利息为十分之二;春借夏还,夏借秋还。

农田水利法。即《农田利害条约》,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修建堤防,扩大圩田和淤田,以利农业生产;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工程,由政府借钱资助。

免役法。目的是减轻农民的负担。规定由国家出钱雇人充役,按户等收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富户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称为助役钱。

方田均税法。即《方田均税条约》。目的是为了纠正田产不实、赋税不均的弊病。规定每年9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干步为一方,按土地的肥瘠分等级确定税额。

市易法。目的是打击富商大贾对商业的垄断。规定: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以一百万贯作为流动资金,控制商业贸易,收购或出售物资,调节物价;中小商人可以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可以贷款,年息十分之二。

将兵法。目的是“强兵”,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规定:裁减老弱兵士,合并军营,选择武艺精良的军官,负责操练军队。

保甲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农民反抗。规定:乡村民户以十户组成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由地主分子充当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凡家有两丁以上的,都要抽一人为保丁,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平时要巡逻、放哨,维护治安;如果保内发现“强盗”不报,同保人要连坐。

从法律思想来看,王安石继承了法家的变法理论及法家精神。

(1)“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北宋王朝面临着内外交困的局势,对内,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财政陷入危机;对外,辽、西夏不断骚扰,民族矛盾有所加深,而北宋的军事力量不能适应防御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王安石立意变法,并提出了“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天人两不相关,天变不足畏。即人事与天事各有其规律,两不相关,因而自然灾害等并不可怕。

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使天下安宁,国富民强。夏、商、周三代都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立法,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易。因此,建立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因世制宜、因时制宜,不必固守祖宗之法。如果要效祖宗之法,则只能法其意,即效法其制定法律的宗旨。

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变法伊始,守旧派纷纷以“直言勇谏”的忠臣面目出现,向皇帝直言劝谏,要求废止新法。如果不采纳,就是一意孤行,不循民意,不恤人言。王安石没有被这种舆论所慑服,认为人言有好有坏,对待的态度也有两种:一是采纳,二是置之不理。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国家的立法不能受“人言”的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第二,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

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对先秦法家变法思想的总结、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这是王安石法律思想中的闪光之处。

因此,王安石主张“变风俗,立法度”,要求“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这是当务之急。可见,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

(2)“有司议罪,唯当守法”

王安石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首先,主张君主应当知法、守法,即君主不仅谨慎行法,而且要学习、明晓法律。其次,要用法律手段抑制权贵的特权,使其像普通百姓一样循法守令,因此必须严厉制裁违法犯罪的贵戚、大臣。再次,为维护司法的统一,反对法官在审判中不循法律、任其私虑,建议加强司法监督。

张居正(1525~1582),明代政治家、思想家,字叔大,号太岳,江陵(今湖北江陵)人。嘉靖年间进士,先后任翰林院编修、侍讲学士、礼部右侍郎、吏部左侍郎、东阁大学士、礼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神宗即位,与中官冯保合谋逐高拱,遂升任首辅,长达十年,成为明代第一权相。著作有《太岳集》,清时增刊为《张文忠公全集》。

张居正任相时正值明军政败坏,财政破产,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危机严重。为挽回颓势,维持封建统治,张居正力主改革时政,重振纲纪。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土地,清查大地主隐瞒的庄田;万历九年,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规定: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税统统计算在一起,一律按地亩折纳征收银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的财政状况。在政治上,针对时弊,厉行改革,加强内阁和六部的权力,整饬吏治,汰除冗员。曾使朝政为之一新。但是,终因守旧势力的抵制攻击而告失败。

张居正崇尚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反对空谈礼义,其法律思想具有法家严峻、务实的精神。首先,主张高度集权中央,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认为,嘉靖以来朝政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豪门势力过强,骄恣不法,以至中央的政令只能行于百姓,不能达到豪门,上下地位颠倒,朝廷指挥不灵,各自为政。为此,力主集权中央,使朝廷总揽朝纲、独运威福,杜绝私门,打击豪强势力。张居正非常赞赏秦始皇的严刑峻法,并总结了历史经验,主张法治,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论行动,即严格依照明太祖初年所制定的法律行事,只有这样才能挽救衰败的趋势。其次,为推行改革,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性。认为,社会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而建立法律制度必须以宜于民情时用为原则。再次,要求以严刑制裁严重的犯罪。在他看来,宽缓的政策是以仁爱之心导致祸患,严明的法制则能造成天下安宁。因而,提出了“法在必行,奸无所赦”的主张。

三 法家精神与历代律典

从法家先驱子产、邓析到法家鼻祖李悝,都非常注重在立法中贯彻法家的奉法原则,其所主张的崇尚法治,以法作为有效的统治工具的思想,就是通过一系列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出来的。秦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学派不存在了,但是其奉法原则及崇尚法治的精神却在历代封建律典中贯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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