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的,我在暗无天日的‘保安处’讯问室第5房住了近一年后,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桥下军法看守所,那天是199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5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阴暗的日子了,在这房中,我历经了国民党特务们的凌辱刑求、历经了好朋友的陷害出卖、历经了亲弟弟的趁火打劫、历经了小情人的黯然离去、历经了终年不见阳光的孤单岁月。……虽然我在多少个子夜、多少个晦冥、多少个‘昏黑日午’我噙泪为自己打气,鼓舞自己不要崩溃,但当十个月后,当小蕾终于写信来,说她不再等我了,我捧信凄然,毕竟为之泪下。我识小蕾在1g67年9月26日,那时她19岁,正从高雄女中毕业北来念铭传商专,她和同学提着行李等计程车,正巧我开车经过,看到她,我立刻喜欢上她。此后我经常送她上学、接她下课,近于形影不离地过了三年七个月的快乐日子。有一次李翰祥坐我车里一起等她下课,远远地她和同学走来,李翰祥一眼就断定哪个女孩子是小蕾,并身兼‘星探’,邀她演缇萦、演琼瑶的电影,但她拒绝了。小蕾身高1,70米,长发清纯、可爱无比,除了忧郁不足外,十足是琼瑶《窗外》里的小女生,在《文星》星沉的日子里,她一直在我身边,伴我度过被国民党大力封杀的岁月……”
“我在1972年自‘保安处’改押景美军法看守所后,等候军法审判,全部过程中,有可笑的一些变化。原来我在警总“军法处”被乱判叛乱的‘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
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十二、十七号、1972年秤理字第二七五八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不过三类:
第一类是‘与彭来往带信罪’——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泯,仍秘密与之交往,并且介绍了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检举。
第二类是‘家藏文件入伙罪’——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的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并同意加入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
第三类是‘监狱名单外泄罪’——说我把泰源监狱叛乱犯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外国,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
警备总部就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狱。判决日是1972年5月10日,审判长是聂开国,审判官是张玉芳、王云涛。收到判决书后,我拒绝上诉,准备坐它十年。但是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说判得太轻了,他提出申请书,说李敖‘犯罪情节并无轻微,亦无可悯恕之处,又无法定减轻之原因,乃竟分别酌减或处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过宽,爰依军事审判法第187条第一项声请复判’。”
“我在第二房从2月住到7月,在袁耀权被判无期调走后,就一人独居。7月里修房子,我改调11房,11房是大房,‘容积率’五人,但我亲眼见过关到十一人,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睡的。我住入十一房后,改关三人,另二人是第三房的李国龙(辅仁大学学生)和高时运(高山族县议员,我开玩笑,说他的名字读起来像‘狗屎运’)。”
“先前黄中国家人送来一堆水果,李国龙说黄中国小气,不肯分给大家吃,我说谁吃这些水果,还不知道呢!黄中国被拖出去后,这些水果,胡炎汉、崔积泽是忌讳的,我和李国龙分吃了,真是‘一饮一啄,莫非前定’,本来该在黄中国肚里的,却装进我们肚里了。
当天晚上,大家谈起清早的事,胡炎汉说:‘在那样可怕的情形下,你李敖可以冷静的做一个旁观者,还不忘记照顾热水瓶,你可真狠!’我说:‘希腊左巴’在亲近的人死去的时候,他提起亲近的人心爱的鹦鹉,走出去了,死者已矣,救活的更重要。并且,在观察人间万象的时候,你必须冷静,有一天,我会为黄中国做更多的事。
12年后,1983年6月9日,我花了10个小时,写了一篇《我最难忘的一个‘匪谍’》,细述黄中国的哀史,作为国民党统治下千万血泪的一页。黄中国是中国农民,他在乱世里,莫名其妙的卷入政治漩涡,阴错阳差的客死异乡刑场。他无识无知,但其遇也哀,一如鲁迅笔下的阿Q。黄中国的悲剧是他纯属小人物,人微望轻,以致被当成‘匪谍’给‘缴’掉。他死后,李国龙问我:‘难道军法官不知道黄中国根本不是匪谍?’我说:‘怎么不知道!当然知道。只是国民党要表现捉拿匪谍的成绩,不枪毙一些人,就会被上面打官腔。在这种邀功缴卷的要求下,每年就只好弄出些假匪谍来充数。上面要‘缴匪谍’,谁管那么多!’于是,需谍孔殷下,黄中国备位牺牲,伏尸法场矣!”
“最后同房的黄毅辛出狱了,胡炎汉、崔积泽移监了,李国龙管训了,黄中国枪毙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只剩我一个人住,不久便调到第8房,跟第2房一样小,但光线好一点。我在景美军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八个月,可是一个人在第8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8房我是特权阶级:一、我有一个黄毅辛走后留下的热水瓶;二、我有一块大木板——破门板架起的书桌。不过,‘书桌’架起后,全房只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间了。我一个人整天吃喝拉撤睡,全部活动,统统在此。不过不以人为本位,小房间内也不乏‘生物’,白蚁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户限为穿、来去自如。至于狗彘不若的人,就自叹弗及。8号房的户限与来去,主要靠墙与地交接点上的一个小洞,长方形,约有50×15公分大,每天三顿饭,就从小洞推进来;喝的水,装在五公升的塑胶桶里,也从小洞拖进来;购买日用品、借针线、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统统经过小洞;甚至外面寄棉被来,检查后,也卷成一长卷,从小洞一段段塞进。小房虽有门,却是极难一开的。门虽设而常关,高高的窗户倒可开启,可是透过窗上的铁栏看到的窗外,一片灰墙与肃杀,纵在晴天的时候,也令人有阴霾之感。”
“只有抛弃万机,百密之中,独探一鸡,才是正本清源无为而治之道。可惜这些傻不鸡鸡的东西不懂也!后来我出狱后,有人问我感想,并说国民党愿意跟我化解夙怨,不要再恨国民党了。我的答复总是:‘原谅国民党吗?可以,可是我的老大、大头可以原谅国民党,我的老二、小头却不肯原谅。用日本话来说,我的阿它骂(日语脑袋)可以原谅国民党,我的钦它骂(日语睾丸)却不肯原谅。一想到那么多年青春,断送在黑牢里,害得鸡巴月出无孔可入、日出揭竿而起,这怎么能不记仇?我若原谅了国民党,我就对不起我鸡巴!’——正因为祸伏于胯下,所以,两次政治犯下来,我干国民党,可干得九浅一深呢!干到今天,还只九牛一毛呢!”
“……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捕时,我带了一本1970年11月号的PLAYBOY杂志在手,它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帮助。原来这本杂志有一个特色,就是它的中间大跨页不是一个女人,而是一对双胞胎姊妹的裸照……是我相当喜欢的一幅画面。这本杂志,一直陪着我过了将近一年的岁月。在苦闷、不自由的监狱生涯里,她们带给我许多刹那的快乐时光。”
“复判开始后,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后,1975年8月12日才下来,审判长是萧凯,审判官是李桓、成鼎。文号是1972年复普教风字第三十三号‘国防部’判决书,‘主文’是‘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更为审理’。于是,老庭重开,再为判决,因为赶上蒋介石死了大减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