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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论谁有继承权(2)

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它的权力如何巨大,以及它的假设是多么必要等一切胡言乱语,如果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服从的是谁,或者谁是应该统治的,又有谁是应该服从的,那么,这些话对于确定统治者们的权力,或者对于决定那些应该服从别人的臣民的服从义务,都没有任何帮助。同样,亚当的这个“父权”,这个传之于其后嗣的“君主权”,对于人类的统治也毫无用处,正如我们的作者如果告诉人们说,亚当有赦罪或治病的“权力”,这种权力按照神的规定应当传给他的嗣子,而他的嗣子为谁却无从知道一样,这对于使人类心悦诚服,或对于保障他们的健康,都毫无补益。如果有人相信我们的作者这些言之凿凿的话,去向一个自命为僧侣或医生的人忏悔他的罪恶,希望得到赦免,或服食他的药品希望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跟前,说道,我接受这个传自亚当的赦罪权,或是说,我将为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所治愈,他这样做,不是正像一个人承认这些权力都是从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的继承人,而他又不知道到底谁是这个继承人,于是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传自亚当的“父权”一样的不合理吗?

诚然,世俗的法律家们曾自诩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件,然而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他们不能干预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为,如果所有政治权力都只是从亚当那里得来的,并且根据“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传给他一代接一代的嗣子,这即是一种先于一切政府和凌驾于一切政府之上的权利,因而,人们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能决定其本身就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而且它的法则只是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则那里接受而来的东西。如果我们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一声不响,我就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用这种方式移转的任何权利,我相信,即使真有这样的权利,也不会有任何用处;在有关统治和对统治者的服从的问题上,人们甚至会比没有这种权利感到更加无所适从。因为,依照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纠缠不休的疑问,是可以妥当地加以解决的;但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并且是与整个世界的秩序和和平同样重要的权利怎样能够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传之于后代,这确实是永远不能使人明了的事。如果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指定给嗣子,而“依照那个神的规定”,嗣子为谁又无从知道,那么一切世俗的统治权便都完了。这个“父的王权”既然依照“神授的权利”只属于亚当的嗣子所有,那就不会有任何余地,使人类的思考并同意可以把这种权力安排在别人身上。因为假若只有一个人享有为人类所服从的神授权利,那么,除了那个能证明自己有这个权利的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服从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可能根据别的理由而感到有服从的义务。这样一来,这个学说就把一切政府从根本上推翻了。

由此可知,我们的作者在他把统治权是“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的人”这种说法作为一种可靠的基础之后,告诉了我们说,这个人就是继承人,但是,究竟谁是这个继承人,却留给我们去猜测;于是,这个把权利指定给一个我们无法知道的人的“神的规定”,根本就等于没有指定给任何人一样。然而,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做,“神的规定”决不会作这样滑稽的指定,我们也不能设想上帝会立下一个神圣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对某物享有权利,却不把辨认这人的法则告诉我们,或者给予一个继承人以神授权力,而又不指出谁是这个继承人。这倒会让人认为,与其说上帝授予继承人以这种权利,但是在谁是这个继承人的问题上,却含糊其词,不予确定,倒不如说一个继承人按照“神的规定”并是不享有这种权利。

如果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并用笼统的话来说,在他身后赐给某人,而并没有指明是他的子孙,以便使人知道这个某人是谁,这种对于迦南的土地所有权的决定指定,是没有什么效力和用处的,正如在决定王位上要把帝国赐给亚当和他的后代的继承人们,而没有告知谁是他的继承人一样,因为“继承人”这个名词,如没有准则,让人识别谁是此人,那就等于是指我不知道为谁的“某一个人”。上帝立下“神的规定”,规定世人不应与“近亲”结婚,他认为单单是说,“你们中不许有人接近他的近亲,以致发现其专制”还是不够,而且除此之外还定出准则使人知道谁是“神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不然那法律就会没有用处,因为,用笼统的话给人以限制或特权,而又没有办法去识别这个与此有关的特定人为谁,这是毫无意义的,然而,上帝既然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说过,下一代的继承人应该承袭他的父亲所有的产业和支配权,因此上帝无论在什么地方也都没有指定谁应该是这个继承人,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既从没有作此想,从没有在这一意义上指定过任何继承人,我们自不能期望他会在任何地方任命或是指定一个人做继承人;否则,我们便可以有此期望。所以《圣经》中虽出现有“继承人”的字样,但是没有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种意义的继承人,即是一个凭着自然权利应当承袭父亲所有的一切,而把众兄弟排除在外的继承人。所以撒拉以为,如果以实玛利留在家里,在亚伯拉罕死后共同继承他的产业,这个使女的儿子与以撒都是继承人。因此她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她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能与我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原谅我们的作者,因为他既然告诉我们说,在每一群人中都有一个是“继承亚当的真正和嫡亲的继承人”,那就应该告诉我们传袭的准则是什么。然而,他是那样吝惜,不肯把怎样识别谁是嗣子的准则告诉给我们,那就让我们在下一节中看看,他所征引的《圣经》之历史……他自称他的政府论是完全建立在《圣经》上的……在这个必要而根本之点上,都告诉我们了些什么。

我们的作者为要给他的书名带来声誉,他用这样的话来开始了他关于亚当的王权传授的记述:“亚当凭着上帝的命令而获得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并且先祖们凭着由他传下去的权利而享受的统治权,是很广大的,像……。”他是怎样证明先祖们凭着传袭真正的享有这种权力呢?他说,因为“我们看见族长犹大有生杀之权,曾因他儿媳他玛装做妓女,而宣告了她的死刑。”这事怎能证明犹大有绝对的和统治的权力呢……因为“他宣告她的死刑”吗?事实上,死刑的宣告并不是统治权的一个肯定的标志,常常是下级官吏的职责。制定令人死活的法律之权确实是统治权的一种标志,但是,依据这种法律而宣判,可以由别人执行,因而,这只是一种对他具有统治权的一种不充分的证明……正如有人说“新近法官遮佛里宣告了人的死刑,所以法官遮佛里有统治权”一样的没有道理。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说:“犹大这样做,并不是受别人的委托,而是根据自己的权利去做的。”谁知道他到底是否有权利呢?一时的激愤很有可能驱使他去做他本来没有权力做的事情。“犹大有生杀的支配权。”怎样见得是这样呢?他行使了这种权利;他“宣告他玛的死刑”。我们的作者认为犹大既然已经做了这事,因此他便有做这事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好的证据。然而犹大还跟她同寝。依照同一的方法证明,他也有做这事的权利了。假如做过某一桩事便有做某一事的权利这一推理是对的话,押白沙龙也可以算是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统治者中之一了,因为他在相似的情况之下对他的兄弟阿嫩宣告了这样的死刑,并且还把死刑执行了。假如这就足够证明是一种生杀予夺的支配权的话,押白沙龙不也就是统治者吗?

不过,就算上述的一切都是统治权的证明,这个“凭着由亚当传下来的权利,并且拥有广大到像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般的统治权”的人到底是谁呢?“是犹大”,我们的作者说……犹大是雅各的少子,他的父亲和长兄都还活着;那么,假如我们相信我们的作者的证明的话,一个幼弟在他的父亲和长兄活着的时候,“凭着传袭的权利”,就可以享有亚当的君权;假如一个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可以继位做君主的话,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切人不能都做君主,假如犹大当他的父亲和长兄在世时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明白还有谁不是继承人。所有人都可以像犹大一样继位做君主。

提到战争,我们知道亚伯拉罕带领自己一家的士兵三百一十八人,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见他的兄弟雅各。为着和平起见,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结盟。一个人在他的家里有三百一十八人,而不是亚当的嗣子,难道这是不可能的吗?而西印度的一个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假如他喜欢的话(这是无疑的),他就可以把他们集合起来,带领他们去攻打印第安人,在受到他们伤害的时候,向他们索取报偿,然而所有这些都是在无“从亚当传下来的君主绝对支配权”的情况下干的。这岂不是一个绝妙的论证,足以证明一切权力根据上帝的规定,全都是由亚当传下来,而这个种植园主的本人及其权力正是神的命令,因为在他家里他对生在他家里以及用他的金钱买来的奴仆拥有权力?而这正是亚伯拉罕的情况:那些在先祖时代的富人,就像现在西印度的富人一样,购买男仆和女奴,通过他们的繁殖和购买新的奴仆,慢慢出现许多人数众多的大家庭。他们在平时和战时虽都使用这些奴隶,然而,支配他们的权力本是用钱购买来的,我们能认为他们的权力是传自亚当的承继物吗?举一个例来说,一个人骑着马对敌远征,他从市场上买来的马,就是同样的一个好证据,证明这马的主人“根据下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凭借着上帝的命令而拥有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之有效,如同亚伯拉罕率领他的家奴出阵,是先祖们享有由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人拥有这种权力的资格,不管是支配奴隶或支配马的权力,都只是从购买得来。这样通过交易或金钱取得对于某种东西的支配权便成了证明一个人由传袭和继承获得权力的一种新的方法。

“但是宣战和媾和是统治权的标志”。在政治社会里,诚然是这样。例如,在西印度群岛中有一个人,领着他的朋友的儿子们,或是同伴们,或是雇佣的士兵们,或是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是一队由上述各种的分子构成的队伍,他可不可以因此宣战媾和(如果可能有这种机缘的话),以及“用宣誓的方式来批准条约”,而不必是一个对与他一起的人的君主或绝对的王呢?假如有人说他不能如此,那么他就一定得承认许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他们所作的事情和君主们一样的多。然而在政治社会里,宣战与媾和只能由社会的最高权力者执行,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种政治团体的力量起着不相同的推动作用,除了对这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指挥权的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宣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这就只能是最高权力。但是在临时自由结合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同意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也都有战争与媾和之权,一个人为了他自己也可以有这种权力;战争的状态并不在于参加战争者的人数多少,而在于在没有上级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敌意。

实际上进行战争或媾和的行为并不是其他任何权力的证明,而仅仅是拥有使那些为他进行战争与媾和的人们进行或停止敌对行动之权力的证明。在许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具有这种权力,而不须有政治上的最高地位。因而,作战或媾和不能证明凡是这样做的人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不用说是君主。不然共和政府也是君主了,因为他们的确也像君主政体的政府一样作战和媾和。

不过,就算这是亚伯拉罕具有“统治权的标志”,这又是不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传下给他的一个证明呢?假如是的话,它当然也是亚当的“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有力的证明。这样一来,那些共和国也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亚当的继承者,因为他们也像亚伯拉罕一样作战媾和。假如你说共和国政府虽也宣战媾和,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根据权利传给共和国政府,我也可以同样地说,亚伯拉罕也是如此,那么,您的论证便已站不住脚了;如果您坚持您的论证,认为凡是作战媾和的人(毫无疑问,那些共和国就是如此)的确是“承袭亚当的统治权”的话,那么,你的君主政体便站不住脚了,除非您说,凡是由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都是君主国,您就可以自圆其说,不过这样作法,就真的会成为使世上一切政府变成君主制的别开生面的方法了。

为要给予我们的作者以这种新发明的荣誉……因为我承认并不是由于我追溯他的原理而首先发现此点,并因此强加于他……我最好让读者知道(虽然看起来是那样地荒谬)这是出于他自己之口的,他曾经巧妙地说:“在世界上的一切王国和共和国中,不管君主是人民的最高的父亲,或只是这样一个父亲的真正继承人,或者由篡夺或经选举而取得王位,不论是几个人或一群人统治此共和国,不过,任何一个人,或许多人,或凡此种人物所具有的权力,仍然是最高的父的唯一的权力和自然的权力”,我们的作者经常告诉我们这种“父的身份的权利”,就是“君主的权力”,特别是在所举的亚伯拉罕的例子之前一页。他说,统治共和国的人们亦有这种王权;假如说那些统治共和国的人们具有君主的权力的话是对的,那么说,共和国是君主所统治的也就是对的了;因为,如果统治者身上具有的权是王权,那么统治者必定是一个王,于是一切的共和国就都是货真价实的君主国;那么,我们在这件事情上还须要费这么多的麻烦呢?要世界上的政府应当是什么样子,它们就得是什么样子,世界上除了君主制的政府之外,不能有其他的政府。毫无疑问这是我们的作者能发明来把君主制以外的一切政府都排斥于世界之外的最可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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