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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校方责任保险(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邢某为其他同学撞伤,故撞伤邢某的同学应承但主要责任,而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因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也未能保证课间操后的秩序,导致邢某被撞伤,故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

编号:101101045

【情况介绍】

郑某是在某幼儿园上学,2008年5月22日下午4点30分,郑某在上幼儿园期间摔倒,造成左肱骨骨折,郑某在家休息三个月。郑某之父母聘请护工照顾郑某两个月,两个月家政服务费共计2600元,中介服务费每月20元,两个月共计40元,中介介绍费800元。郑某之母带郑某看病以及复查共计17天,其母的工作单位出具了每日扣工资共计256530元的证明。郑某还提交了辅导班损失以及家教证明。2008年10月30日中午,郑某在其幼儿园午睡起床后面部磕到小椅子的角上,在两眉中间磕了约10毫米的口子。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为郑某垫付医药费454350元。在治疗期间郑某支付交通费共计1018元。家长就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幼儿园应赔偿郑某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9653元,另外案件受理费427元全部由幼儿园负担。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在剔除衣物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赔偿幼儿园71923元,另外又赔偿学校医疗费20745元,共计:92668元。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郑某未年仅4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幼儿园应当承担管理和保护责任;郑某在幼儿园两次受伤,幼儿园都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确实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号:101101046

【情况介绍】

王某为某中学学生,2007年9月11日下午体育课时,因同学的原因受伤,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双桡骨远端损失,需他人护理两个月。王某因就医、上课花费交通费580元。经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学校不服,遂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理赔结果】

经一中院复查案件,驳回学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学校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547元,另外学校负担案件受理费1719元。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故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在剔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赔偿学校共计71266元。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监管义务,王某受伤,学校应承担责任。

编号:101101047

【情况介绍】

李某与戴某均系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9年1月7日下午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对几名违反纪律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戴某等几名同学向老师要求并得到老师允许打羽毛球。戴某发球时球拍打到了李某的嘴上,致使李某3颗牙齿受损。事发后,学校通知了李某家长并将李某送至某口腔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上一颗牙复杂冠折、一颗牙釉质折断,下一颗釉质牙本质折断。因就医,共花费医疗费130064元,交通费140元,其中戴某负担5503元,李某之学校负担82969元;因李某受伤其父母因误工造成经济损失费24018元。李某之母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母2009年1月共请假5天,实扣工资10985元,2月共请假5天实扣工资9348元。李某之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父2009年2月共请假2天,实扣工资3685元。事发后,李某将霍某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霍某承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97528,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另外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赔偿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全部损失239528元。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12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且体育课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学校在体育课上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关注义务,但学校疏于管理,没有按正常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活动,亦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编号:101101048

【情况介绍】

朱某为某小学学生,2008年1月22日,参加学校组织的参观科技馆活动。上午10时许,朱某参观“倾斜小屋”时不慎摔倒,牙齿撞在小屋内栏杆上,至上牙折断。诊断结果为:上牙冠折露牙本质。同年5月8日中午,朱某在校园午间活动,坐在同学腿上摇荡椅时,被学校自行购买的活动器材荡椅挤伤右脚。事发后学校通知家长并宋朱某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髁外伤过度跎屈位。两次事故朱某家长都因护理孩子而误工,由自驾车接送孩子治疗和上下学。朱某就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结果】

经一次法院调解和一次法院判决,学校应赔偿朱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115另外学校应承担两次案件受理费共计46元。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赔偿学校除精神损害赔偿外的损失12575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所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尽管活动前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但对“倾斜小屋”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对无民事能力的朱某管理和保护有疏漏,应承但过错责任;第二起事故荡椅为学校自行购买的活动器材,尽管平时学校对学生有“使用注意事项”的相关教育,但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保护、管理的义务,故此事故中学校由于保护、管理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朱某也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正确使用荡椅也存在过错,自身也存在过错。

编号:101101049

【情况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午休期间,某中学王某在学校的操场打篮球,在灌篮过程中受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费医疗费、9979元护理费280元及部分营养费、交通费。

【理赔结果】

学校被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4480元。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案例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灌篮这种危险动作应有一定预见性,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学校在午休期间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应当加强,因此,学校存在一定过错。

编号:101101050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23日,某小学学生张某和葛某在课间打闹,张某想踢倒葛某,但是没踢到,葛某反踢张某导致张某倒地两颗牙齿受伤。事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葛某及学校赔偿其医药费87789元、交通费517元、误工费300元、后续治疗费4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959189元。最终,法院判决葛某、张某、学校分别承担40%、40%、20%的民事责任。判决学校支付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92558元。

【理赔结果】

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第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本案中张某葛某虽未未成年人,但对此打闹已具有一定的危险认知,所以在学校打闹造成的损害事实,应当由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对等责任,所以双方各承担40%责任;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六)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后对学生负有进行监管和保障安全的教育义务,显然此案中学校对学生的的安全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疏忽和漏洞,故学校亦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所以校方承担20%的责任,最后学校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支付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92558元。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张某葛某在学校打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由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对等的责任。

学校具有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在学生进入学校后即负有对学生进行监管和保障安全的义务,虽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其工作仍存在疏忽和遗漏,故学校亦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

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风险。所以判定张某葛某双方承担对等责任;另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学校定期进行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并安排教职员工在课间活动期间进行巡视,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有效地遏制风险事故的发生。

编号:101101051

【情况介绍】

2010年3月4日,某中学金某在体育课上学习使用哑铃时,被同学无意撞伤左手。经治疗后痊愈,共计花费医疗费850元。

【理赔结果】

学校赔偿金某医疗费425元。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案例评析】

体育课上学生学习使用哑铃,这个过程本身就意味着学生使用哑铃不熟练,金某同学伤到金某并不是主观意愿所使,但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校方应当负起保护学生的义务,此事件中学校也有一定责任。

编号:101101052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20日,在某幼儿园内,老师组织小朋友玩滑梯,姜某为小班小朋友,在玩滑梯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头部外伤。老师立即带姜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拍X光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并无颅内损伤,仅是皮外伤。共花费医药费、检查费412元,由幼儿园垫付。事后,姜某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营养费2000元。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与校方责任保险法律顾问一起到学校了解情况,并约姜某家长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姜某家长放弃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的索赔,幼儿园免除姜某两个月的入托费。医药费、检查费412元由校方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姜某是3岁幼儿,年龄偏低,自我保护能力差,进行带有危险性的户外活动时,需要老师在旁边做好看管和保护,尽量避免幼儿摔下。在这次事故中,幼儿园应负主要责任。

编号:101101053

【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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