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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女职工权益特殊劳动保护(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

维权指南: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维权78:孕妇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链接:

某外贸公司招聘谭樱樱任英文翻译,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前2个月为试用期,但经过一个月的试用,公司发现谭樱樱的英文水平较差,经常出现一些基础性语法错误,几次提醒后仍未见改善,有几次过错,还给公司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据此公司认为谭樱樱根本不符合作为专业英文翻译的录用条件,拟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谭樱樱现已怀孕,公司为此犯了难,好像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吗?

律师点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一个误解,认为女职工怀孕了,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劳动者符合以上六种情形,不论劳动者是否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都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第二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

维权指南:

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尽力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沟通工作,以免遭到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的解雇。

维权79:女职工“三期”不是免死金牌,严重违纪同样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

2009年8月某公司招工,汤葆茹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2010年10月汤葆茹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销售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出汤葆茹私吞了一万元货款,没有入公司账,该售出产品已按赠品销账。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贪污货款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汤葆茹的劳动合同。汤葆茹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失辞退”内容,如果怀孕女职工无过失,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有过失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无过失辞退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80:“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能延期吗

案例链接:

卫淑兰于2009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卫淑兰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10年7月,卫淑兰发现自己已怀孕一个多月了。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卫淑兰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1990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可据此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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