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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工伤、职业病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2)

在讨论姜凌薇是否构成工伤之前,需要先明确工作餐的性质。工作餐其实就是用人单位为方便职工,提高效率,在本单位饭堂或就近的公开餐厅安排职工进行的就餐,工作餐一般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职工一般无需承担费用或承担很少量的费用。工作餐有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场所、特定的内容,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工作有关。正确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关键在于看职工从事或参与的活动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如果体现,则是单位行为;如果没有体现,只是职工个人行为,则不属工伤。不能僵化地把工作时间仅理解为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仅理解为职工正常的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仅理解为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正确理解为:工作时间为职工贯彻用人单位意志的时间,比如正常工作时间及其他特定时间,如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搞某项活动的时间等;工作场所为职工贯彻用人单位意志的场所,如正常工作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如在工作场所外开会的地点、搞某活动的地点;工作原因如本职工作和其他特定活动,如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体育运动、聚餐等。因此,姜凌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维权指南:

工作餐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维权85:连续加班22天后猝死能算工伤吗

案例链接:

《广州一洗碗女工连续工作22天后猝死酒店,酒店赔千元,家属停尸》

广州日报1月23日报道 昨日清晨,荔湾广场四楼某酒家的一名40岁女洗碗工在工作时猝死。据介绍,死者生前每天平均工作12小时,同事证实其曾抱怨工作很累。因赔偿问题谈不拢,尸体至昨天傍晚6时许方运走,停尸处数米外就是厨房,一墙之隔是满大厅不知情的食客。

该酒家员工证实,酒家员工加班加点工作是家常便饭,加班没有加班费,熬不住辞职要扣工资和押金。酒家的外地雇员更不知医保、社保为何物。

死者的1月份考勤卡显示,在过去的22天时间里,死者没有一天休息,全是满满的工作安排,经常每天工作12小时。

有同事说:“实际的睡觉时间,每天不足5小时。”据了解,该酒家的营业时间为早上7时至夜晚10时,与死者同属楼面部门的员工们都过着与她类似的作息生活。一名员工向记者坦言:“酒家就是这个上班制度,你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人。每天加班几个小时很正常,最多的时候要做十五六个小时。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有几位辞职后转到陶陶居工作的同事告诉我们,那里也偶尔要加班,但也就做9小时左右,而且还按规定付加班费。许多同事吃不消,都想过辞职不干。但两三月前,酒家贴出了公告,表示过年前都不准辞职,否则不发工资,并扣下300元押金。”员工们表示,“我们一个月只有1000多元工资,月中出粮。即使待月中领薪后辞职,也要被扣约1000元。大家都等着钱过年,外地人更要寄钱回家,再苦也要先撑着啦。”

死者的丈夫庞先生昨天与酒家商议半天,直至昨晚7时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酒家起初仅愿意赔偿一个月工资,大约1100元。双方就为此争持不下。”

记者欲就此事向酒家求证,大厅内一名当值部长以“都是道听途说”为由,拒绝对事件作出任何回应,并表示不会为记者联系上级领导。

考勤卡:一个洗碗女工的工作时间

1月16日:8时11分上班,16时31分下班;18时43分上班,22时05分下班。

1月17日:8时10分上班,16时30分下班;18时44分上班,22时05分下班。

1月18日:6时38分上班,15时35分下班。1月19日:6时38分上班,15时下班。

1月20日:6时41分上班,15时03分下班。

1月21日:11时25分上班,23时下班。

1月22日:6时40分上班。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律师点评:

在一些服务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特别是逢年过节,通宵达旦加班更是见怪不怪,本案中,此洗碗女工正是因为长时间的加班而致的“过劳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劳动者的猝死与加班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是因为加班劳累导致猝死,猝死是因为工作,猝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受到伤害的结果,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以较快的速度发作,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情形,这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样的疾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作,就是“突发疾病”,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维权指南:

若该酒家未为该职工购买社保,则应由该酒家按照法律规定向该职工亲属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于赔偿方面,该酒家仅赔偿1个月工资是远远不够的。就劳动时间而言,该酒家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死者留下的考勤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维权86:私了免责条款无效,申报工伤法律支持

案例链接:

2011年1月6日,柴梦瑶被一家保洁公司聘用。岂料,柴梦瑶工作还没有半个月,在一次工作中因不慎而发生了摔伤事故。公司与柴梦瑶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公司一次性补偿柴梦瑶今后医药费、误工费等人民币两万元作了结,今后所有再发生的费用及一切事情都跟公司无关,由柴梦瑶自负,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反悔。”事后,柴梦瑶在治疗过程中发觉之前的两万元根本不够用。于是,再要求申报工伤,但被公司拒绝。

律师点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当劳动者出事了,就立马找到劳动者“私了”,但往往“私了”标准偏低,最后双方又起争执。到底“私了”有没有效力呢?本案中的“私了”因数额偏低,无法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属于无效约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享有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企图以较低的赔偿打发柴梦瑶,规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在逃避承担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的同时,侵犯了柴梦瑶的法定权利,使柴梦瑶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本案“私了”协议中“公司一次性补偿柴梦瑶今后医药费、误工费等人民币两万元作了结,今后所有再发生的费用及一切事情都跟公司无关,由柴梦瑶自负,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反悔”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公司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柴梦瑶工伤赔偿。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宪法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不论当事人是否是自愿与单位约定“私了”,都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

维权指南:

如果“私了”的标准与法律标准一致甚至高于法律标准,“私了”可有效。如果较低的“私了”数额,劳动者不认“私了”协议,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维权87:领导安排陪酒喝出病,算工伤吗

案例链接:

唐漫妮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总助理,一次酒会上,领导为尊重大客户,特意安排唐漫妮陪酒,在酒过三巡后,唐漫妮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急送医院抢救后,确诊为胃穿孔,经治疗后花费了三万多元,唐漫妮向公司申请工伤,但公司不允。唐漫妮狂愤之极说:我为公司把命都献上,现在报工伤公司竟然不买账!她为此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无交际则无业务,现实生活中,酒席上谈生意已是常态。很多劳动者虽一万个不情愿,却为了工作,不得不硬着头皮陪喝,为了公司也为了保住一份工作,在无形中损害了自己的身体。照理,职工按照领导的意思陪客户喝酒,是为了工作,即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立法上主要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对醉酒作了工伤排除性规定。唐漫妮是因醉酒导致胃穿孔,属于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唐漫妮不构成工伤。

维权指南: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陪酒受伤,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等其他法律关系向公司主张赔偿。

维权88:工作中与人打架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小算工伤

案例链接:

小红与小梅是某服装厂的女员工,俩人同时深爱着一个男孩子,因此双方成了不共戴天的情敌。2011年1月22日,在工作中因一点小摩擦而成导火索,导致双方当场大打出手,结果造成小红的脸被小梅打肿,而小梅的右手被小红打成脱臼。当时,工厂报了警,派出所对她俩作出了处罚二百元的罚单。俩人被送去医院进行治疗,各花费了数百元医疗费。两人拿医疗费单回厂里报销,厂方对她们说:你们打架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我不处罚你们都已算宽容大量了,你们还敢拿医疗费单回来报销,简直荒谬!请问她们构成工伤吗?

律师点评:

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2011年1月1日前,小红与小梅的情形不属于工伤,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这条可以看到,新修改的条例已删去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的内容。这是因为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多数人认为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法》也没将这类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因此,新条例已改变了原先的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亡的不再排除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新法的前提下,小红与小梅应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维权指南: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为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样可认定为工伤,这是一码事;但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打架斗殴,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另外一码事。

维权89:富士康跳楼自杀事件,不算工伤要自爱

2010年5月27日,12点左右,富士康14、15跳——龙华C4栋双人跳,

2010年5月26日,23时27分,在深圳市龙华街道富士康科技园C2宿舍楼有人跳楼。这是富士康2010年发生的第十二次跳楼事件。

2010年5月25日,早晨6点20分,在华南富士康观澜分厂一男子坠楼,当场死亡。这是富士康2010年发生的第十一次跳楼事件。

2010年5月21日,早晨5时许,深圳龙华富士康员工宿舍发生一名男子坠楼事件,该男子经送医院抢救,于5点40分宣布死亡,这是2010年来的第十起事故。同日早晨七点十五分左右,广东工业大学一位已签约富士康的大四男学生,通宵喝酒狂欢后,从宿舍七楼走廊护栏处坠下身亡。

2010年5月14日,在深圳富士康龙华厂区北大门附近的福华宿舍,一名梁姓员工坠楼身亡,这是2010年以来该集团第九名坠楼员工。现场发现一把带血匕首,死者身上有四处刀伤。

2010年5月11日,24岁的河南许昌姑娘祝晨明在宝安区龙华街道水斗富豪新村11巷某栋住宅楼9楼楼顶跳楼自杀身亡。

2010年5月6日,富士康龙华厂区男工卢新从阳台纵身跳下身亡,24岁。

2010年4月7日,租住在观澜樟阁村的一位富士康男员工被和他一起住的父母发现不省人事。

同日,富士康观澜厂区外宿舍,宁姓女员工坠楼身亡,18岁。

2010年4月6日,富士康观澜C8栋宿舍饶姓女工坠楼,18岁。

2010年3月29日,富士康龙华厂区,一男性员工从宿舍楼上坠下,当场死亡,23岁。

2010年3月17日,富士康龙华园区,新进女员工从3楼宿舍跳下,跌落在一楼受伤。

2010年3月11日晚,富士康龙华基地一名20多岁的李姓男工在生活区C2宿舍楼5楼坠亡。

2010年1月23日凌晨,富士康19岁员工马向前死亡。警方调查,马向前系“生前高坠死亡”。

律师点评:

2010年最大的新闻热点就是富士康的“跳楼门”事件,经媒体最终报道确认的多达“14”连跳,血腥的数字触目惊心,富士康的管理存在着问题,可能与冰冷的流水线作业文化有关,职工找不到归属感,但职工对待生命的随意也让人惋惜,曾经是多么美好的生命啊,就这样消失了。我们同情这些职工,他们或许已觉得世界一片灰暗,其实如果能脱身出来,爱惜自己的生命,或许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就事论事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比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的过程中,趁其他工友不注意,故意用刀将其手指切断,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比如这些不幸的“富士康”跳楼自杀事件。条例不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将其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维权指南:

珍惜生命,远离自杀。

维权90:上班偷吸毒品致死,违法不算工伤

案例链接:

赖菲花在东莞一家皮具厂工作,因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2011年1月25日一次上班中,毒瘾发作,于是跑到厕所偷偷吸毒,因为用量较大结果吸毒致死,为此,她家人聚集众人堵塞工厂索要高额赔偿,说是在上班时死亡的,要工厂赔工伤钱。厂方特此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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