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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招录时女职工权益保护(2)

黄女士是个建筑行业的高级工程师,其跳槽到甲公司。甲公司是个皮包公司,但黄女士不清楚实情,甲公司的负责人信誓旦旦对黄女士说,只要黄女士到他公司工作就分一套住房给她,黄女士信以为真,就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后来发现甲公司是个皮包公司且负责人出尔反尔不兑现住房的承诺,她想辞职,但甲公司的负责人威胁她说:你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告你违约。

律师点评: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故意捏造事实,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劳动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签署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设置的美丽陷阱,最好能多渠道打探下用人单位的资信,以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上当受骗了,应尽快离开,并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

维权7: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不录用劳动者,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

小甲是一知名女主持人,其收到某影视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后就向原单位辞职,准备去某影视公司就职,小甲买机票、办公衣物、办公设备等,花费一笔不菲的资金。在其正准备出发时,突然收到某影视公司的通知,说因公司换老总,老总的个性不喜欢她这种主持风格,所以之前的录用通知作废。小甲欲哭无泪,丢了工作又花了资金。为此,她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经常采用发放录取通知书作为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方式,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取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想撤就撤,劳动者没办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录用通知书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要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就要受到其约束。

维权指南:

1.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按录用通知书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2.劳动者不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维权8:限制劳动者结婚生育的要求依法无效

案例链接:

陈小姐应聘到某地产公司做会计,公司为求女员工高效率工作,与她订立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此中约定:在合同期内,陈小姐不能结婚、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陈小姐当时求职心切,也不多想,就签了字。两年后,她结婚并怀孕,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辞退,陈小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偿未发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地产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每个正常的公民都有结婚、生育的权利,劳动者结婚生育,用人单位无权干涉,用人单位该约定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

维权指南:

劳动者就是结婚生育了,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维权9:“见习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千万别被廉价剥削了

案例链接:

孟小姐毕业于某学院会计本科,应聘于某财务公司。某财务公司招聘信息明确说明会计的月薪12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孟小姐以技能及形象好被优先录取。财务公司与她订立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六个月里,每个月仅支付她600元的见习补贴。孟小姐认为不妥,向劳动部门查实,原来该财务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并不允许招收见习会计,它只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律师点评:

职业见习,是一项包括政府、见习单位、高校、人才中介机构以及毕业生在内五方受益的活动,职业见习岗位是为破解大学生就业难而设立的,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业参加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见习,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补贴,参加职业见习的毕业生,每月还可获得生活补贴。职业见习在一定程度上为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创造了条件。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必须要有见习基地资质,无资质单位发布所谓的“见习”岗位都是违法的。这类单位提供所谓的“见习”岗位无非是为了榨取劳动者的廉价劳动力。因此,劳动者必须要搞清楚“见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不要上了一些黑心用人单位的当。

维权指南:

劳动者遇到类似的见习单位,首先应查清楚该单位是否有见习资质,要注意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明确写明是劳动合同还是见习协议,如果出现了支付与约定薪酬不符的低薪或拖欠工资的现象,应尽快保存证据,催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随时做好准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

维权10:明察秋毫看清用人单位的身份主体

案例链接:

现在大学生找工作大部分都在网上投简历,最近,应届毕业生某乙收到了苏州某商贸公司的邮件,通知她去面试。面试前她专门在网上搜索了这家公司的信息,查阅了相关简介,并看到有人对公司作出了不错的评价,于是就去了该公司应聘文员。报名时,该商贸公司就向乙索取了30元的资料费。在面试时,自称经理的人又向乙收取300元的服装费,乙因当时身上没带多少钱,经理就要求,有多少给多少,于是她就把仅剩的30元都交给了那位经理。随后,某商贸公司给乙开具了一张“凭证”,其实就是一张白纸条,连个章都没有。乙疑惑,叫朋友去查,得悉查无此“司”。

律师点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正规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理应通过各种方式,如印发用人单位宣传资料或在招聘广告上写明公司的基本资料等,让劳动者能更好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

维权指南:

劳动者求职时应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规公司一般是亮证经营的),看是否有这个主体,另外也可以通过实地查看公司的规模判断是否是正规公司,如果遇到动不动就收费的公司,一般都是骗子公司。另外,劳动者也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查一下用人单位的基本档案资料,看是否有登记在册。有不少发达地区工商局有专门的红盾网可查找相关公司的基本资料,求职者不妨先查查用人单位的身份资料再动身求职不迟。

维权11:未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又入职新单位风险高

案例链接:

大宏电器厂与天天电器厂是业务往来单位。大宏电器厂技术人员梁小姐、黄女士在与天天电器厂业务往来中受到该厂器重。天天电器厂许诺,如果梁小姐、黄女士二人愿来本厂工作,将给予优厚的待遇。梁小姐、黄女士均为大宏电器厂技术骨干,曾被外派培训。二人与大宏电器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7年,期满后方可提出调动、辞职等要求。大宏电器厂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同意其辞职,梁小姐、黄女士二人自动离职,到天天电器厂工作。大宏电器厂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小姐、黄女士返还一部分培训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共10万元。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梁小姐、黄女士的自动离职,违反合同约定,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的70%。

维权指南:

劳动法所称连带责任,是指新用人单位和被招用的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共同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70%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对100%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如果没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又重新入职新用人单位所带来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劳动者应认识到这个危害性。如果与原用人单位有合法约定服务期,要清楚离职要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入职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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