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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只有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年限才有12年的限制,对于普通劳动者没有设限。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就没有“3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仅对高薪劳动者设置了“3倍工资”和“12年”的计算封顶,普通劳动者没有设限。

维权120:经济补偿金应在办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完毕

案例链接:

陶珊在某公司做了十年会计,现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分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工作交接后的次月开始,连续支付到第十个月。陶珊明确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否则,不办理工作交接。为此,双方争议不下。陶珊特此咨询于陈律师。

律师点评: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分期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拒绝。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陶珊的说法也是不对的,应配合公司办工作交接。

维权指南: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在办工作交接时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同时也要履行法定的义务,办工作交接,并保留好交接的相关证据,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12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龄有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链接:

邹瑾萱在2004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在算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只给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邹瑾萱听说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她算了一下,自己在这间公司做了五年,才给一个月。为此,她向公司索要其他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争议不下,邹瑾萱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条规定,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怎样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计至合同终止日。同时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终止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本案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刚好一年,因此公司支付邹瑾萱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

维权指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维权122: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妥善办理劳动者的手续

案例链接:

陈慧玲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但由于公司一直拖延,未向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结果令她痛失与某一外贸公司的高薪岗位。公司也没有为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害得她连失业保险也办不上。陈慧玲为了维护自己权益,特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实践中,这种事情相当普遍,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都是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侵害了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权益。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而前款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对陈慧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其间接损害的赔偿。

维权123:讨薪有捷径:支付令+直接起诉+终局裁决

案例链接:

李阿姨于2010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至10月份,已拖欠了李阿姨7个月的工资共计7000元,公司只开了欠条给她。后李阿姨多次向公司讨要,但公司老是推拖不给。另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80元。无奈之下,她听说申请支付令可以要回工资,但她不了解如何操作才能更好地维权,为此,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实践中,劳动争议一般要走“一裁两审”的解决途径,这样做最大的问题是,耗时成本高,会给劳动者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其实,为了整治欠薪这一顽疾,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些更为便捷的方式,劳动者应有针对性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维权方式,达到更快解决问题的目的。下面分析有哪些捷径:

1.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要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申请很容易,但劳动者对支付令的作用也要有一个心理准备。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需经过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即可裁定终结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也会自动失效。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也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2.持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后,劳动争议就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债务,不用经过仲裁程序,提高维权的效率,同时诉讼时效也适用2年时效,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

3.部分案件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的,为终局裁决,无需再经过法院审理,可有效提高维权的效率,但也会有一个不利的地方,如果裁决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论了。

本案的李阿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这一督促程序后,李阿姨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另外,因欠薪数额不高,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7000<880×12),也可以申请仲裁,一裁终局。

维权指南:

劳动者最好能与用人单位将欠薪的数额确定下来,这样对维权会更加有利。劳动者针对自己的情况,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选择更利于自己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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