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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竞业限制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

维权124: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费,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案例链接:

吕优璇聪明能干,在百好饮料厂做研发工作,因发展空间有限,所以她想辞职。百好饮料厂不想吕优璇一辞职就被同行挖走,特别与她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其中也约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吕优璇多次要求百好饮料厂依法履行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的义务,但百好饮料厂充耳不闻。见此情形,吕优璇就入职另一家饮料厂任研发部主管。百好饮料厂闻讯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为此,吕优璇咨询于陈律师。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必须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第七条后半段规定,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因此,百好饮料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竞业限制没生效,吕优璇有择业的自由权。

维权指南: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离职后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发生效力。

维权125:避免签订补偿费少但违约金高的竞业限制协议

案例链接:

叶倩是爱美日化公司的主管,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非常了解。公司与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两年)内按月给予叶倩经济补偿每月500元。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因为叶倩是这家日化公司一手培养出来的,对她有恩,所以她不假思索地签了字。半年后,劳动合同期满,叶倩入了另一家日化厂,而被爱美日化公司起诉要她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此时,她大呼不公平。于是咨询于陈律师。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交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不平等协议。比如本案的情形就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但是它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既然放手让双方自由约定,就不能称之为无效,但这种放手其实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很难对抗用人单位的意志。《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案的约定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显失公平。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细则规定两者的倍率或比例,以更加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南:

每个人对公平的概念理解不同,仲裁员或法官的判案标准往往因人而异,劳动者将命运交给他人来决定,是对自己权益的不负责任。因此劳动者最好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就要仔细看清条款的内容,尽量不要签订那些经济补偿金很少但违约金很高的协议,以免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已违反了类似的显失公平的协议,在仲裁或法院诉讼阶段,应请求仲裁委或法院减少违约金,以达到公平合理。

维权126: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年

案例链接:

2009年1月,某彩电厂与高级技术人员何依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何依娜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及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请问此约定有效吗?

律师点评: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第七条前半段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这是以前的规定,不能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本案约定的三年竞业限制期限是无效的,双方应调整在二年以内。

维权指南: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二年。

维权127: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在平时每月工资中发放吗

案例链接:

邰明美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2009年1月10日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2010年公司要求包括邰明美在内的所有经理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结束后连续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并约定工资3000元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600元,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1年1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邰明美应聘到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原公司十分不满,申请仲裁,要求邰明美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因此,本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劳动者需注意: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提前发放,只能在离职后每月支付,不能按季度或按年支付,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维权12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案例链接:

施秀丽是一家物业公司的高级主管,公司与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施秀丽不能到同行业就业。由于公司每月都克扣包括她在内的员工加班费,而且不给员工买社会保险。施秀丽不堪忍受公司的作风,所以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临走时,公司对她说:我们之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你两年内不能到同行业就业。公司此番话,一语惊醒梦中人,施秀丽忐忑不安,向陈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该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在劳动解除或者终止后。但是不是所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都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整个《劳动合同法》去理解,以及结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意理解,“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指的应是“合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不包括“违法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情形,因为劳动合同有专属的人身性,并有全面履行的义务,若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比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此种情形造成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单方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视为生效的条件,双方仅发生了“债”的关系,应视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劳动者应退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非劳动者自己愿意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维权指南: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的,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不在劳动者,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杂谈 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时权益保护

案例1 洛阳一家庭暴力令人发指:蛇蝎夫泼油火烧结发妻

10日中午,河南洛阳西工区瞿家屯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惨剧,30岁出头的刘某被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来年的丈夫浇上汽油烧得面目全非,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据周围邻居介绍,10日中午12时许,他们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巨响,里面夹杂着女人惨烈的尖叫声。接着看到刘某的丈夫从这间房内冲出,向东跑去。刘某随后从屋内冲出,上半身连同整个头部都被烈火笼罩。她一直向北跑到一家砂锅店,老板将一盆冷水兜头泼向她,才扑灭了她身上的火。

此时刘某上半身的衣服和垂至腰际的长发全被烧光,手上的皮直往下掉,浑身散发出浓烈的汽油味。开出租车的房东急忙用大毛巾裹住刘某,开车将她送到洛阳烧伤医院。

刘某脸上的皮肤全被烧掉,往外渗着水,嘴唇肿大,双目紧闭,两条胳膊缠满了绷带。据医务人员介绍,刘某全身烧伤面积38%,为二三度混合伤。闻讯从偃师缑氏老家赶来照顾她的母亲和姐姐说,事发后,刘某的丈夫一直未露面。

洛阳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已经突破了普通家庭暴力的范畴,对当事妇女造成了严重伤害。他们已经向公安部门反映了此事,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摘自:广州日报)

案例2 福州家庭暴力:丈夫打残老婆坐牢10年赔30万

丈夫醉酒回家,欲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从,丈夫恼怒地把妻子打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昨日(9月27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对这起家庭暴力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妻子林某经济损失近30万元人民币。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指控称,今年5月2日凌晨2时左右,吴某喝醉酒回家,欲与妻子林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从,并跑到楼上儿子房间。吴某追上楼意欲强行,两人发生争吵。吴某先用拳头猛击林某后背颈部,再扯住林某头发,用力将其头部往墙上撞,致使林某颈椎及胸椎骨折脱位,造成脊椎实质性损伤,影响脊椎功能、肢体活动功能,而且造成大小便功能严重障碍。因此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同时经法医检验鉴定,林某伤情属重伤。

林某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称由于吴某的伤害行为,致使她高位截瘫,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约30万元人民币,但同时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

庭审中,吴某对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供认不讳。经法庭调解,吴某同意赔偿林某经济损失约30万元人民币。同时吴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伤害,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吴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昨日上午法庭宣判后,被害方林某和施害方吴某及其亲属都没想到夫妻吵架法院会判如此重刑。该案的审判长林振平向记者表示,从被害者目前的伤情鉴定判断,如果被害人做了伤残鉴定,会达到5级以上,属于严重残疾,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法庭是严格依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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