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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18—20世纪初什叶派伊斯兰教在伊朗的发展(5)

①冀开运,蔺焕萍:《二十世纪伊朗史》,第48-49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

什叶派乌勒玛参与了立宪革命,这是他们参与伊朗政治一贯做法的延续。乌勒玛一度在议会和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但是总的来说,乌勒玛并不是像在烟草抗议运动中一样,是这场革命的领袖。他们不是革命的发动者,而是参与者,他们参与革命的目的也不是在伊朗建立民主宪政,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因为乌勒玛或是对立宪民主这样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一无所知,或是认为可以调和宪法与伊斯兰教义,将之纳入到伊斯兰教传统的轨道中来。那些积极参与立宪革命的乌勒玛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限制恺加王朝的特权。

19世纪末期以来的内外困境已经把恺加王朝的统治置于危险的边缘。1903年到1904年,伊朗又遭遇饥荒,各地商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之风盛行,粮价飙升,民不聊生。而国王仍一如既往地大肆举债,然后不断出游欧洲。不过引发什叶派乌勒玛不满的直接导火索是N9n5年的纳乌斯事件。当时,伊朗的财政、海关、铸币和邮政系统都把持在由穆扎法尔丁国王(Muzaffarud-Dīn)聘请的比利时顾问手里。负责邮政和海关事宜的纳乌斯(Naus)就是这些顾问中的一个。纳乌斯身穿乌勒玛长袍,戴着头巾参加化装舞会的图片在德黑兰流传。商人们本来就不满于纳乌斯在海关的工作,而他这种穿戴又嘲弄和侮辱了在伊朗社会中深受尊重的乌勒玛。德黑兰最声名卓著的穆智台希德阿布杜·阿拉·比赫巴哈尼("AbdAllāhBihbahānī)写信给国王的女婿、首相艾恩·道拉("AynalDDawla),要求处理此事,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于是在当年3月16日,正是阿术拉日前夜,比赫巴哈尼发表了讲话。在讲话中,他没有应民众的要求直接发布教令,宣布处死纳乌斯,而是说像纳乌斯这样的无耻之徒,信士应群起而诛之。他还写信给纳杰夫的效仿源泉,征询他的意见。对方在给他的回电中说,“为了保护穆斯林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必须让这个压迫者和他的属下把手从穆斯林的土地上拿开”①。从当时双方书信往来的内容来看,乌勒玛们虽然不满于国王的作为,但是他们的目的并不是革命,或是建立一个新的立宪政体。在国王从欧洲返回之后,乌勒玛依然是以较为温和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要求的不过是更换首相艾恩·道拉。

①AbdolKarimLahidji,“ConstitutionalismandClericalAuthority”,inSaidAmirArjomanded.,AuthorityandPoliticalCultureinShi’ism,p.135.

但是,民众已经开始动员。各种宣传小册子和传单在大街小巷散发,号召民众团结一致,以乌勒玛为首反对暴政。著名的乌勒玛,比如比赫巴哈尼不断收到信徒的请愿书,请求他们牢记自己对信仰、对信徒的责任,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民众似乎忽略了乌勒玛的传统责任是传播神圣启示、解释神圣律法,相反,他们视乌勒玛为权威,在面对腐败、压迫和道德沦丧的时候,要求以乌勒玛为领袖来改变现状。面对这一局面,国王出面进行安抚,首相也捐赠款项,用于资助宗教学生,但是没有采取其他更为实质性的措施。而当时,乌勒玛的利益也正在频频受到侵犯,官方要剥夺乌勒玛对玛尔维经学院行使多年的管理权,还要对乌勒玛的生活津贴征收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著名乌勒玛响应民众的呼声,带领宗教学生、商人、手工业者等5000余人,进入德黑兰郊区的阿布杜·阿齐姆清真寺("Abdal-Azim)避难,这座清真寺立刻成为一个政治论坛。避难者一致认为政府是一切灾难和不幸的根源,为首的乌勒玛提出了归还玛尔维经学院,取消乌勒玛津贴印花税,撤换纳乌斯,罢免首相等要求。在避难人数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国王答应了他们的要求,避难者胜利返回德黑兰,受到热烈欢迎,领导这次抗议活动的宗教领袖威望大增。

在此后的数月中,国王并没有完全兑现当初对避难者的承诺,特别是首相艾恩·道拉依然受到重用。1906年4月,德黑兰爆发了大规模示威游行,军警开枪镇压,死伤多人,其中包括一位年轻的赛义德。手工业者和商人停业罢市,以抗议这一流血事件,形势不断激化。到7月15日,约有1万余名民众到英国使馆避难,集市商人们承担了这些人的生活费用。在英国使馆代办的帮助下,避难者们起草了一份决议书,作为对国王所作所为的回答。这份决议书首次提出了召开“议会”的要求。与此相呼应,各大城市的居民纷纷举行示威游行,进入清真寺和宗教圣地避难,伊朗各地的乌勒玛们也移居圣城库姆,以此抗议国王的言而无信。宗教人士要求召开议会的呼声,就是在此时出现的。和比赫巴哈尼齐名的另外一位宗教领袖赛义德穆罕默德·塔巴塔巴伊(SayyidMuhammadTabātabā"ī)在一封给一位政要的信件中提出,只有建立议会,在国家和政府之间建立联系,在乌勒玛和政府官员的合作下,才能平息目前的局势。

显而易见的是,从最初的动荡局势到明确提出召开议会,在立宪革命这个最初阶段中,乌勒玛虽然时常担当着领袖的角色,但是对他们来说,穆斯林天然应该遵守的是真主的律法,接受真主的统治。乌勒玛的头脑中并没有议会、民主、平等、宪法等新的政治概念。建立议会、制定宪法这个在英国使馆内起草的提议,更多地带有西方立宪政治的痕迹。

在民众与国王的多次较量之后,1906年10月,伊朗第一届议会开幕。此次议会的中心工作是制定宪法。议员多为各阶层的自由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本来并非议员的两位穆智台希德比赫巴哈尼和塔巴塔巴伊在议会中发挥着领导作用。同年12月,重病弥留之际的穆扎法尔丁国王批准了宪法第一编——《基本法》。1907年1月,穆扎法尔丁去世,王储穆罕默德·阿里·米尔扎继位。他上任伊始,就背着议会向英俄大笔借款。而英俄两国也乘机签订协定,在伊朗划分自己的势力范围。这使得伊朗反帝反国王的斗争再现高潮,全体议员一致同意英俄签订的瓜分伊朗的协定无效,并迫使国王签署了《基本法补充条款》。伊朗宪法至此基本完备。

由《基本法》51条和《基本法补充条款》107条构成的伊朗宪法是以1830年的比利时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它从形式上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并对议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宣布政府出自人民,国王权力受议会限制。但是,它与现代西方立宪君主制却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从宪法的制定到最终成文,处处彰显伊斯兰精神,宗教人士的权威得到极大尊重。这从以下方面可以得到证实。

第一,乌勒玛在宪法制定前已经取得了某些原则性的胜利。随着民众的立宪呼声日益高涨,形势的发展已经超出了乌勒玛的预料。越来越多的乌勒玛开始明白,立宪不仅会限制君主和政府的权力,也会削弱他们自身不受限制的权威。这时,进步力量和宗教势力之间就发生了矛盾。矛盾在议会选举法的起草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几经较量之后,1906年9月国王签署的选举法中,把选民分为六等,王室成员位居第一,宗教人士为第二,贵族为第三,商人为第四,地主和农民为第五,手工业者为第六。同时公开声明建立议会是时代伊玛目的恩惠和佑助,是国王的恩惠,是伊斯兰的证据(指乌勒玛)的关怀,是人民的意志。乌勒玛的地位得到了优先确认,而人民意志被放置在最后一位。

那么,《古兰经》应该与宪法是何种关系,乌勒玛在制宪过程中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引发了很大争论。有代表认为《古兰经》就是基本法。也有代表则认为,《古兰经》是宗教的基础,而基本法决定的是有关国家原则、政府权力等方面的问题。一番争执之后,双方达成妥协,赋予乌勒玛监督权。事实上,从议会召开伊始,三位不属于议员的穆智台希德,比赫巴哈尼、塔巴塔巴伊和法德尔·阿拉·努里(FadlAllāhNūrī)就一直出席会议。不经前两位穆智台希德的同意,任何重要的事项都无法顺利解决。一位乌勒玛对此解释说:“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习惯法悖逆神圣律法,或是与神圣律法的规定相矛盾”,习惯法也就“不会改变那些义务性的规定和禁令”。而且,如若神圣律法的一些内容无法实践,也可能在乌勒玛的赞同下,根据律法的精神,以其他原则取而代之。议会明显受制于乌勒玛。乌勒玛的监督权在基本法中最终得到了认可。

第二,宪法明确肯定了什叶派信仰在国家中的地位。乌勒玛对最终代表“人民意志”的议会具备了监督权,不言而喻的是,民众的信仰必须是什叶派伊斯兰教。在《基本法补充条款》第一条中,就对此做了规定:伊朗的正式信仰是伊斯兰教十二伊玛目派,伊朗国王必须信仰该宗教,并负有弘扬宗教的责任。由于对什叶派信仰这种优先的保护,宪法的另一些条款显现出违背立宪者初衷的内容。比如在关于权利平等的条款中明确规定,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神圣律法面前不具有平等地位。为了保持平衡,又规定伊朗国内的所有居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互相冲突的条款揭示出宪法中隐含的宗教与世俗权利的张力。真主主权和人民主权,这两种排他性的主权以不同的形式在这部宪法里得到了认可。与此同时,所谓出版自由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损害伊斯兰信仰、持有异端观点的不在此列。人民拥有结社自由,但是危害信仰、危害国家,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不在此列。同样,人民从事学术研究和其他手工技艺自由,但是神圣律法所禁止的内容不在此列。

第三,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从伊斯兰教的角度来说,因为立法权和一切主权都归于真主,因此国家不存在立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宗教人士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后来在各种意见基础上拟定的关于立法权的规定就显示出宪法本身内在的矛盾之处。由于乌勒玛的监督权得到了原则承认,宪法中又规定,在制定新的法律或是修订已有法律的时候,可以有三个途径:一个是与神圣的伊斯兰教法不相违背,一个是得到了议会的赞同,还有一个是得到国王的批准。

而关于司法权,不论支持还是反对立宪的乌勒玛,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司法就是实施神圣的律法,这是乌勒玛作为先知和伊玛目继承人当然的权力。而制定有违伊斯兰的法律,或是取消神圣律法都是明显的亵渎行为。当时的议长萨尔塔那(Ihtishāma1-Sa1tana)认为:“除司法部的法庭外,不应有其他法庭,应由称职的穆智台希德担任司法官员,并领取薪水。”①但乌勒玛对司法权的坚持还是引起了议会内部的斗争,最后这一问题在《基本法补充条款》中以含混的方式予以处理,即在认可宗教人士对与神圣律法有关的法律事务具有权威的同时,又认可世俗法庭处理其他事务的权威。公诉人则由国王来任命,但是需要得到宗教法庭法官的赞成。之后伊朗实际上是两个司法系统,即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并存。世俗法庭的裁决可以上诉,因而可以被推翻。但宗教法庭的裁决高于世俗法庭的裁决,因而具有绝对的权威。

①AbdolKarimLahidji,“ConstitutionalismandClericalAuthority”,inSaidAmirArjomanded.,AuthorityandPoliticalCultureinShi’ism,p.151.

立宪革命几经波折,1908年穆罕默德·阿里国王在俄国支持下发动政变,宣布废除宪法、解散国会。伊朗人民展开护宪运动,于1909年推翻国王。1911年,流亡俄国的前国王复辟。之后英俄两国武装干涉,国内保皇派趁机发动政变,解散议会。对于立宪民主主义者来说,革命最终失败了。但是从乌勒玛的角度来讲,他们的权威在这场革命中非但没有被削弱,反而以另外一种方式得到确认。虽然乌勒玛一直对制定一部宪法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坚持自身权威的态度却是始终一致的。《基本法》及其补充条款虽然经过一些修订,但一直适用到1979年。对神圣沙里亚无可置疑的有效性的明确认可,以及乌勒玛的司法权威一直延续了下来。从实践角度来看,在此后巴列维王朝进行的现代化改革中,宗教人士的司法权受到了削弱,宗教法庭的权限仅限于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领域。但是从原则上讲,神圣律法和乌勒玛的法律权威却从来是得到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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