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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按仲裁程序解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鉴证;(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据,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外经济开发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对外经济开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并可给予警告或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音污染的危害。”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条件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据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完全是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自负。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诉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抵押物灭失、毁损的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借用人将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是否应赔偿?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借用人应当负责赔偿。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保管人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的责任,致保管物发生短缺、毁损的;

(二)如果寄托人将取货凭证丢失,并已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明知第三人冒领保管物又准许的;(三)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品交他人代管,致保管物品毁损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而发生的权益纠纷,寄托人或保管人应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逾期则不予保护。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造成非机动车内人员和行人伤亡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化妆品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1989年11月13日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产生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作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美容造成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实施美容手术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答: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民事赔偿中,败诉方有权看赔偿单据吗?

答:可以。

如果看了清单以后,觉得赔偿不公,可以申诉。

我用乡政府的公章(因为乡政府要收取管理费)与某工贸公司签订了购销煤炭的合同,现在货交了。对方拒付贷款怎么打官司?

答:如果乡政府不愿参加诉讼,你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你与乡政府都是合格的原告。

父亲将贷款花掉了,银行要其儿子顶替父亲还债,儿子有这个义务吗?

答:没有。他的父亲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其债务就应由其一人承担,贷款人的儿子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其个人债务。

家庭共同财产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是,有别于。

除非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否则家庭共同财产是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离婚,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为索欠款搬走债务人财产合法吗?

答:不合法。

但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索回债务,可向司法部门求助。

我做生意欠了别人四万元钱,过了四、五年对方也没有来要,今年对方突然找到我。我糊里糊涂地就给他写了个还款计划。我爱人说,这笔欠款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即使有还款计划我也可以不还款给他,对吗?

答:不对。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的一个批复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你写给对方的还款计划是受法律约束的,如果在计划所定的期间内你还不还款,对方可以拿这个还款计划为依据起诉。

学生的考试分数是隐私吗?

答:是。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颁布实施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小孩在幼儿园被咬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答:有。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单位给予赔偿。小孩在幼儿园被人咬伤可以认为是幼儿园有明显过失、幼儿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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