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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4年5月12日起施行)

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规定是对我国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犯罪的高度概括,从实质上回答了什么是犯罪,指出了犯罪的实质特征。是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从上述犯罪概念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我国刑法之所以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为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而具有了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可以表现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某种物质性的或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如果某种行为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我国刑法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也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受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所制约的。因此,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有无,必须具有历史的、发展的、全面的、本质的观点,要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治安形势出发,否则,就不能正确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刑事违法性,它通过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反映出来。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被刑法所禁止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危害的性质和程序也各不相同。其他还有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只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来调整。可见,只有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才构成犯罪。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如果某种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这也是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之一。

上述三个特征同时具备的行为才是犯罪。

构成犯罪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犯罪的构成都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它说明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的什么利益。例如:杀人罪侵害了公民的人生权利,伤害罪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盗窃罪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在这里,公民的人生权利、健康权利、财产权利就是这些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可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我国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三者之间是一般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能截然分开,而是有机统一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对其侵害或施加某影响的人或物。犯罪对象由于它不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由于它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所以它决定犯罪的性质。例如:盗窃电线的行为,由于电线所处的各种状态不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也就不同,行为所构成犯罪的罪名也就不同。盗窃仓库内的电线构成盗窃罪,盗窃架设着用于打电话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盗窃架设着用于输电的电线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是由于这三种犯罪行为虽然侵害的对象相同——都是电线,但是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所以构成不同的犯罪。盗窃仓库内的电线侵害的直接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所以构成盗窃罪。盗窃架设着用于打电话的电线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通讯安全,所以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架设着用于输电的电线侵害的直接客体是输电安全,所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可见,搞清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对于正确确定犯罪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要有危害行为,缺少危害行为就谈不上构成犯罪,所以,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因为这些要件所指的内容并不是每种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而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规定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渔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才构成本罪。在这里,捕捞水产品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工具、方法就是本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缺少客观方面的要件,就用不着再去分析其他三个要件。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即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要具备了作为一切犯罪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个:(1)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2)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3)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除了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例如,渎职罪就是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犯罪,必须是具有某种职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类犯罪。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四项内容。其中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为只有某些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要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它能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量刑轻重有重要意义。

上述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犯罪都不能成立。

言论能否构成犯罪?

一定内容的言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社会上有的人对犯罪构成和言论自由这两个问题存在两种误解:一种误解是,认为犯罪都是由行为构成,言论不能构成犯罪;二种误解是,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无论发表了什么言论都不存在犯罪问题。

的确,构成犯罪要有人的行为,而且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且是最核心的要件。没有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存在犯罪问题。我国刑法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所谓客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只是在客观上有危害行为,但在主观上无犯罪的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就对其定罪。所谓主观归罪,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罪的思想,但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对其定罪。一个人即使思想反动或者产生了某种犯罪念头,只要他没有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的统一。但是,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犯罪行为只能是犯罪人的非言论的身体活动,如打人、杀人、抢东西等,而应包括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言论在内。因为言论也是人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人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他的言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人的言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就主要表现为言论形式。例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言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至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而不是无限度的言论自由。因为《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公民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一种言论如果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自由,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犯罪。

刚满十四岁的小孩犯了法怎么办?

答:《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偷到手的钱能否算在盗窃总金额内?

答:不能。

被判刑后劳动教养的处罚是否还执行?

答:无需执行。

两次拐卖妇女是否称得上是多次拐卖?

答:称不上多次。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正确的理解是数量多,不宜以一个绝对数来表示,通常是在三人或三次以上。

我“买赃自用”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要把知情买赃自用的,同销赃罪、窝赃罪加以区别。买主将购进的赃物进行加工或使用后,已不是原赃物,可缴出盗窃犯所得赃物变价款和与赃物价值相等的买主产品和使用后的一部分或全部。

我的战友与我的配偶同居是否该坐牢?

答:该坐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仰信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母亲因哥哥虐待自杀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管辖。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你可以到法院告状,也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有人对我的财产明拿暗夺,是犯罪吗?

答: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犯罪。

有人正在盗窃行凶拒捕,保卫科值班人持枪将其击伤是正当防卫吗?

答:是。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判管制是否可以上诉?

答:当然可以上诉。

被判管制后羁押的日期怎么算?

答:被判管制说明被告不具逮捕条件。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

打伤我的人不够判刑怎么办?

答:自然会有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院是否可以判我具结悔过?,

答:不能。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等,是非刑罚处理方法,不是刑种,也不具有刑罚的作用。人民法院只提出司法建议,具体的处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如何求得低于法定刑种以下的处罚?

答:争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易燃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时,既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判处二年、一年或六个月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

被判无期怎样才能假释?

答: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被告在与我弟弟打架时,踢伤了弟弟的脾脏,造成内出血死亡。是过失杀人吗?

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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