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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尽管被告可能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斗殴的过程明显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应是被告犯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犯法后要过多长时间才过追诉时效?是不是有这种说法?

答:有追诉时效,过后则不予追究。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轮奸罪到底该如何处罚?

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诈骗过程中已经偿还的数额。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

答:诈骗所得的数额是指已被诈骗分子实际占有的数额。这是定罪量刑的根据。

用拆东补西的办法,已经归还的部分,不能定罪。

能否把共同盗窃的数额作为给我定罪的数额?

答:不能。

《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是按照各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能起的作用的大小,分别予以处罚,基本上是罪责自负,罪刑相当。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一般共同作案,难分作用大小,则可按各自分得数额分别负责。

有丈夫又与相好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答:不一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说的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无疑构成了重婚罪。有的人与有配偶的一方并未登记结婚或举行结婚仪式,但公开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也构成重婚罪。

但彼此不是以夫妻相对待,并在公开场合也不承认这种夫妻关系,而是临时在一起姘居的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在一定时期后即结束姘居关系,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

可以用扣押人质的手段追债、讨债吗?

答:不可以。最高司法机关对此曾联合或分别发布过多次通知、通报,严格禁止。例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9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中明确规定:

“二、对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式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对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公安、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要依法从严查办,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在查处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同时,对产生的其他问题也应做认真处理。如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解决;如属于经济犯罪,则应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国家法律对性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指出:“强迫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女青年的处女膜可以检查吗?

答:卫生部门于1979年5月22日转发的《湖南省劳动局、卫生局、高等教育局、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对于利用职权有意诬陷、借机打击报复强行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行为,视其情节,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但对于处理刑事案有例外。

国家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的、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他拒不执行交通监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怎么办?

答: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属就可以凭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意见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各种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邻里纠纷被对方打伤怎么办?

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办理,对于违反《条例》情节轻微,先由公安机关或乡(镇)政府裁决,如公安部门不予追究者,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要求行为人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我是一国营工厂的职工,我们厂长经常向他弟弟开办的公司低价销售原料,高价购进产品。赚工厂的钱。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你们单位的厂长将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显然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量刑。

国企经理合股另组公司,经营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该经理犯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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