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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的人的行政处罚与过错极不相称,畸轻或畸重。如甲、乙、丙进行输赢额不超过一元的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这种处罚就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公安机关拘留、罚款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谓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作出裁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叫“复议前置”。所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不当行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不当行为虽然合法,但是属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当事人若对行政不当行为提起诉讼,胜诉可能性不大,除非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对计划生育处罚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如果对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处罚不服,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对计划生育的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任何罚款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款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人在财产上的一种剥夺。对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这个条件,如果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罚款,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教养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一款又明确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可以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又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企业摊派,行政机关向企业摊派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消费者协会的仲裁不服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而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具备这个条件。消费者协会对投诉进行仲裁是以第三者身份对产品数量、质量等纠纷作出决定,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不服消费者协会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应作为民事案件起诉,被告应是销售单位,消费者协会的仲裁不影响争议的性质。

对行政机关的任免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或者任免等措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对任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

原机关被撤销了,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原某乡政府合并给某镇,如果对原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应该是某镇。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劳某因为偷窃自行车(未遂),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二百元。劳不服,遂向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变更了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拘留十五天改为七天(罚款不变),劳某仍不服。如果劳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应该是市公安局而不是县公安局。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到哪个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这样规定,主要为了便于公民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在行政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处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作出某些让步。人民法院要变更行政行为,也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判决变更。

不适用调解不意味着行政赔偿也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谁有权重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吗?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谓第三人,是指同诉讼争议的具体诉讼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政府把一幢两层楼房屋的所有权证颁发给甲,乙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丙知情后,认为此房屋所有权自己也有一份,本案丙就处于“第三人”这个位置。因为法院审理的结果与丙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丙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丙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几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哪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拘留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在申诉和诉讼期内,厉裁决暂缓执行。所以只要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撤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另一种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行政诉讼经两次合法传唤,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被告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判决。

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具体来讲,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请求行政赔偿。

2.必须造成损害的事实。如果没有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原因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如张某因违反规定超生第二胎,被计划生育部门罚款1万元,张某不服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维持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上诉,但拒绝交纳罚款。据此,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4项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生效的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审改判了。一审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讼行政机关承担。

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有哪几种?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主要有:

1.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申请复议。如商标法、专利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此规定。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药品法、食品卫生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有此规定。

3.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中之一。如水法、标准化法、海关法等有此规定。,

4.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诉后,对其裁决仍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等有此规定。

在治安案件中被害人对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不服的是否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被侵害人不服而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是否可以起诉?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

公民对哪些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

答:《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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