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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可以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诉到人民法院的,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亦如此处理。

我们夫妻结婚、离婚、再复婚。发证单位只收回离婚证。重发最初结婚证,请问这结婚证有效吗?

答:有效。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对于离婚和复婚的登记,都存在一个“换证”的问题,即离婚的发给离婚证,注销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据此规定,通常较为规范的复婚登记手续,应当是重新发给《结婚证》,注销《离婚证》。由于你们离婚与复婚时间间隔较短,又是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手续,因此该机关未重新发《结婚证》,而将原有的《结婚证》发给你们。这种现象,在一些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区、县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时有发生。从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本质看,这种复婚登记办法虽不规范,但并不为法律确认为无效,也无需再进行证件补正。因此,你们手中持有的《结婚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你们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离婚时我曾答应抚养孩子,现在想反悔有没有用?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是回国居住的外籍华人。要求与在国外的配偶离婚,能否向国内法院起诉?

答:可以。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排除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即原告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能否因前妻改孩子名而拒付抚养费?

答:不能。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给孩子改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除非孩子年满十八岁后自主决定。但是,任何一方并不能因对方违法了就拒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拒付也是违法的。

“出忌”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答:有。

关于“出忌”的说法,只是民间的一种习俗,这种说法既不符合社会公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中华民族有着尊敬老人、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尽管你父在结婚时,你爷爷奶奶有你父算“出忌”之说,但这并不能免除你父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你爷爷奶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你父赡养,你父也有主动赡养的义务。如果你爷爷真的到法院告你父,法院会判令你父赡养老人的。当然,赡养你爷爷奶奶不仅是你父的义务,你的叔叔和姑姑们同样有赡养你爷爷奶奶的义务,也就是说,你爷爷奶奶应由你父和你叔叔姑姑们共同赡养。

能否既能得到生父母的遗产又得到养母父的遗产?

答:可以。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生父母总是用遗嘱指定已为别人收养的自己子女为其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将财产遗赠给已为别人收养的自己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继承或取得生父母的遗产具有合法根据。

叔叔是否可以分得我父亲的遗产?

答:不可以。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兄弟姐妹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丈夫经商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经商所得收益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分割这笔财产。

和丈夫已离婚是否可要求他给子女抚养费?

答:可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当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是无条件的,也是不能随意免除的。

退婚不退财怎么办?

答:起诉。

孩子不满周岁,我们可否离婚?

答:可以。

只要女方同意,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予以受理。尽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法院通知男方不予受理后,女方可另行起诉。

怎样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在对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受“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确有必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的精神,是指婚后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时,法院可视为“确有必要”的情况受理。

我们离婚后又同居,是否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答:不必去法院。未按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则是违法的,法律不予维护。

丈夫下落不明。可否提出离婚?

答:198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的,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

但这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规定。

怎样对待虐待我又要和我离婚的丈夫?

答:可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程序具体另行自诉,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虐待罪,裁定驳回自诉,还有上诉的权利。

我身怀一个男人的孩子,是否可以跟另外一个男人结婚?

答:可以。

只要另一个男人愿意。

我十九岁与人订婚,现打算嫁给另一个男人是否合法?

答:合法。

《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十九岁的女孩尚不到法定婚龄,不算合法的婚约。即使你们订婚后长期同居在一起也没关系,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七、八、九条规定的精神,订婚同居的关系将因与另一未婚男人结婚造成事实上的已经解除,不会构成重婚罪。

离婚后一方家庭有变化,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吗?

答:可以。

可以采用重新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方法加以解决。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出裁决。这种做法既合法又能解决实际问题。

夫妻离婚后,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绝给付抚养费对吗?

答:不对。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如果改姓未经过协商,只是做法欠妥。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规定和子女利益的。为保护子女利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将判决对方执行原协议。

因离婚不成。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不抚养怎么办?

答:起诉。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不论父母是否离婚,都应保护子女最低生活需要,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尽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生活无靠怎么办?

答:依靠生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协议自行抚养子女,以后又要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吗?

答: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权要求对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已离婚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因赔偿引起纠纷怎么办?

答: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等规定,抚养的一方首先负民事赔偿责任,有困难,另一方仍有监护责任,负责赔偿也是理所当然。

离婚后女方生活有困难。要求男方帮助可以吗?

答:不能。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一规定表明,经济帮助,只能在“离婚时”作出。离婚后,双方夫妻的身份消失了,彼此就不能再提出经济的要求。

丈夫患了麻疯病,妻子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可以离婚。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在结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患麻疯病提出离婚要求时,应准予离婚。

一方是白痴,另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花柳病等恶性传染病、严重的精神病、先天性痴呆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白痴是一种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此病若结婚本身就是违法的。

女方有生理疾病。影响夫妻性生活,男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准离。

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主要内容之一,性生活不和谐往往影响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

结婚多年的夫妻,现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通常不准离异。

双方结婚多年,应关心对方病情,积极予以治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军人因公致残,妻子提出离婚怎么办?

答:协商解决。

国家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家庭进行特殊保护,当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在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也可准予离婚。

军人妻子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怎么办?

答: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一方在香港。一方在内地,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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