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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数额。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

(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团体的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的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请求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人对于民政部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十日内,可以向民政部请求复议。民政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对“血头”有何处理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液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制性规范,你违反了吗?

答:一、家庭:

1.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应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二、学校:

1.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社会:

1.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4.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司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有哪些房屋不能租?

答:九种。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农民承包经营本村土地,关于承包期限。法律有何具体规定?

答: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吗?

答:不能随意调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单位征用农田后长期不用。该怎么办?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购房合同成立有条件吗?

答:有。

首先,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其次,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签订房地产合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买卖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另外,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再有,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房产公司收了预付款定金,而履行不了合同时,我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吗?

答:有权。

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的货币。合同执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丧失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制裁,从经济利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合同。这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定金在经济合同履行时,可抵作价款,这样,定金作为应预给付的款数中的一部分,起到了付款的作用。

但是,定金虽有预付款的性质,却与预付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履行经济合同时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而预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

按乡镇规划建筑的房屋又需拆迁,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损失?

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给付本人。”第四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如何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

答:《城市私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作了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的建设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设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依照本例规定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真正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行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设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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