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律师是美国一家大公司的法律顾问,这家大公司的老板是一位犹太裔美籍人。这个老板想和日本东京的一家公司合作,但是,他又怕这家公司有违背合同的事发生,因此,律师特地找到藤田田先生,想委托他推荐一位日本人为公司监督日本公司,并预定月薪1000元美金。这种职务非常轻松,待遇却如此丰厚,可见,他们对监督的重视程度。
律师说明来意,便把日本公司签定的合同给藤田田先生看。藤田田先生看完之后,发现那张用日文写的合同,存在许多问题,但对外国人来说是不容易看出来。
要是那位美籍犹太人当时没有想到聘请对方国的监督人,他就不会发现合同有漏洞,有了这样的监督人,日本公司再想钻其漏洞占便宜就很困难。所以,监督人的设置是非常有必要的。
犹太人的谨慎之举,使他免受日本人之骗。日本藤田田先生之所以帮忙,是因为犹太人对他是绝对有好处,博得犹太人的信任是很不容易的。既然犹太人信任他,他也应该帮他们的忙,这是人之常情。
日本商人们在赚钱时,有时会不择手段,在合同上做些手脚是常见之事!特别是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利用语言差异,来暗设“机关”,不懂内情的外商,最容易被蒙在鼓里。
因此,设置监督人员是很关键的。有了他,便可以防止许多受外商“暗算”事件的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所以说,即使重金聘请,也是值得的。
犹太人花钱找人替自己监督的作法,很值得我们学习,一来可以省掉自己亲自监督,既费精力而且还不一定有效,二来也免去了自己不信任对方而造成的双方的不快,因为自己是在“幕后”。如此好事,何乐而不为?
真诚交易,和气生财
犹太文化与中国文化有许多地方相似,比如两者都比较重视伦理的作用,都试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健康而友善的关系。同样,在商业经营管理中,中国人与犹太人都倾向于用伦理的作用来平衡同事之间、上下属之间甚至对手之间的关系,用中国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仁”,而犹太教本身就称作“伦理——神教”,即他们以神(上帝)的名义来施仁义和道德。
己所不欲,毋施于人
中国的孔子对于仁的定义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同样,犹太历史上着名的拉比希雷尔,也曾对犹太文化的精髓作过如是的界定。
希雷尔拉比出身贫寒,靠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掌握了渊博的知识。希雷尔拉比当了犹太教首席拉比之后,一次来了一个非犹太人。
他要希雷尔拉比在他“能以一只脚站立的时间里,把所有的犹太学问告诉他”。可是,他的脚还未提起来,希雷尔拉比已把全部犹太学问浓缩为一句话告诉了他:
“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这句话的意思译过来就是孔子的那句话:“己所不欲,毋施于人。”
两个同样古老而优秀的民族对各自的文化精髓作了几乎一样的界定,原因就在于人类生活的最基本层面的东西是一样的。
人的生活都是社会生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最初的关系,必定是一种互助互谅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又必定建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这种理解从理论上说不管有多少环节,多少障碍,但在经验上,只要我们大家都是人,就可以从自身的趋乐避害的原始要求上,找到理解他人的前提。“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便是一条便于掌握应用的互相理解、互相谦让的与人相处原则。
当然,这条原则只是一个朴素的一般原则,在具体的环境中,还必须恰如其分地视实际情况来运用。《塔木德》上有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一次,有位拉比邀请6个人开会商量一件事,可是到了第二天,却来了7个人,其中肯定有1个人是不邀自来的。但拉比又不知道这个人究竟是哪一位。
于是,拉比只好对大家说:“如果有不请而来的人,请赶快回去吧?”
结果,7个人中最有名望的人,那个大家都知道他一定会受到邀请的人却站了起来,走了出去。
七个人中必定有一个人未受到邀请,但既然到了这里,再要自己承认不够资格,是一件令人难堪之事,尤其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所以那位有名望的人退让,可谓用心良苦。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这则寓言所弘扬的,就是“己所不欲,勿毋施于人”的道德精神。
只不过这里将仁义者指定为德高望重的人,如若是平常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呢?因此,不但要坚持这一道德原则,更要懂得了在恰当的时候正确地来实践它。
人所不欲,毋施于己
上文述及的例子,我们侧重于发掘了犹太民族那种独具特色的周详妥贴的智慧。除此之外,我们还隐隐然地感觉到“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应该是一种双向适用的原则:健康健全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仅应该有“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要求,也应该有“人所不欲,毋施于己”的要求。
不难看出,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己所不欲,毋施于人”隐含着一层承认他人人性的优先性,甚至克制自己的人性要求,以协调人际关系的涵义。
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要的东西强加于他人,但一个人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强加给自己。如果两方同时面对着两方都不需要但非要一方承担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一般的看法是让道德仁义者来承受。这样做或许令人感动,但却有违“道德”本身,“道德”的本意在于双方都受益,而不是以一方受损来换取另一方的受益。
总结而言,宽人律己的两点就是:“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和“人所不欲,毋施于己”。那么,既然我们都不想被人欺骗,就不应该去骗人,因为别人也不愿意受人欺骗。同样,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对人说实话是一种伤害与不礼貌,那就不应该坚持说真话,而应该是讲“善意的谎言”。《塔木德》上就记载着,在两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说谎,也必须说谎。
其一是,如果别人已经买了某件东西,拿来向你征求意见,这时,即使东西不好,你也应该说“非常好”。
其二是,朋友结婚时,你应该说谎:“新娘子真漂亮,你们一定会白头偕老”。尽管新娘子并不漂亮,甚至刚好相反。
就是这样一个特定规定,即在明知对方已处于无可更改的情境下,可以说谎,目的就为安慰对方,不使他为了自己的失策而懊恼。
这两个小题大做的规定,清楚地表明犹太人对人际交往微妙之处的体察和把握。从中也可以看出,犹太人实际上把他人这个概念的外延拓得很宽,几乎只要人在某样东西、某件事情上倾注了一定情感的话,都可以被看作是他人的延伸。尊重他人,就必须尊重他人所拥有的一切。
犹太人以“律法的民族”着称于世。对他们自己,犹太人遵守自己的613条戒律,但无意把它们强加给非犹太人,使他们成为犹太人。
拉比并不向非犹太人传教。但根据《塔木德》的规定,为了保证彼此和平共处,非犹太人有7项约束:
1.不吃刚杀死的动物的生肉;
2.不可大声叱责别人;
3.不可偷窃;
4.要守法;
5.勿杀人;
6.不可近亲通奸;
7.不可有乱伦的关系。
非常明显,这7项约束并没有多少“犹太味”,基本上属于各个民族共同遵守的道德、习俗或法规。
对自己适用613条律法,对别人只适用7条!也许对一切人、一切民族来说,相处中真正重要的只是一条:相互尊重,彼此宽容。
犹太人之所以把他们的商业足迹留在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并创造出了令人刮目相看的商业成就,尽管也不时因自身的“暴富”或充当有“吸血虫”之称的高利贷者而遭受异族的践踏和杀戮,但他们作为活跃于商业领域的弱小民族能够凭自己的信念和出色的商业成就而生存下来,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在某种意义上,犹太人企业家所持尊重他人的道德观念和和气生财的理念,正是支撑他们在激烈的竞争压力和强权夹缝中求得生存的艺术。
交易讲道理,禁止虚假广告
犹太人经商的历史非常悠久。
但是,圣经时代,犹太人还处于农业社会,少有交易行为,所谓“商人”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当时,犹太人几乎不做买卖,仅有简单的商业道德,譬如斤两公道,童叟无欺之类等等。但是,这些简单的商业道德也体现了犹太人重视公平和“讲道理”的交易准则。
随着社会上的商业兴盛、交易活跃,《犹太法典》出现了,它对商业交易也做出了许多规定。拉比们基于在社会逐渐进步的前提下编纂《犹太法典》,将进步的社会描写成商业极其鼎盛发达的社会。在法典中,拉比们花费了很多篇幅,谈论有关经商之时应该遵守哪些道德的事情。
在《犹太法典》中,商业交易成为一种特殊的原则,具有超乎一般生活领域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即使是非常虔诚之人,也可根据“在商言商”的原则从事交易。
但是,《犹太法典》里,拉比们探讨的多是如何成为有道德的商人,而不是教导世人成为惟利是图的奸商。由此而来,犹太人形成了商人必须具备商业道德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