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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其他(3)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正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一般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一是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三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身为股东我该如何维权

案情

胡某,男,50岁,家住银川市。2010年7月4日来访:

我是银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持有该公司10万元股权。最近,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我担心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受到影响,不同意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你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

点评

一般情况下,股东一经投资有限公司就不得抽回股本,但是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同意分立公司的决议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股东退出公司)。解散公司是一种不利的行为,只有在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应当解散公司,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实践中股东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难度太大,不易实现也不易保护自己的权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救济手段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车闸失灵受伤该向谁索赔

案情

吴某,女,35岁,家住宁夏永宁县。2011年4月4日来访:

2010年8月,我在银川某商场给我家小孩买了一辆某牌子的自行车。2011年2月的一天,我朋友的小孩(14岁)来我家骑我小孩的自行车玩。玩的过程中自行车的手闸突然失灵,朋友的小孩摔倒在地,一条肋骨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共花了5000余元。请问:谁来承担这些损失?

解答

如果自行车的手闸本身存在缺陷,那么对于孩子的损害可以要求自行车的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要求自行车的生产者赔偿。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害人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前夫拒付抚养费,还把房产过户给他人,我该怎么办

案情

谢某,女,36岁,家住宁夏永宁县。2010年10月9日来访:

2009年11月,我和丈夫李某离婚后女儿判给了我。因为丈夫吸毒还有赌博恶习,我担心他影响孩子的成长,离婚后我拒绝他探望孩子。他也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年4000元),我代理孩子去法院打官司时才发现他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他姐姐。他现在无业也没有其他财产。请问:他将房子赠给他姐姐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解答

你前夫将房子赠与其姐姐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看被抚养人(孩子)的意思。如果孩子请求撤销该行为,那么该行为被撤销后,归于无效。如果孩子不主张撤销,那么该赠与行为有效。

点评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前提是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本案涉及被抚养人的利益。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以清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用化妆品受伤应该在哪里起诉

案情

梁某,女,38岁,家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2010年11月1日电话咨询:

2009年10月我在武汉出差时买了一套某牌子的化妆品,回来用了一周,脸上就起了很多红痘痘,很痒。我在医院看了多次才治好。看病一共花了4000多元。我想起诉,请问应该在哪里起诉?

解答

你可以向以下三家法院中任何一家起诉:该化妆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法院、销售商所在地法院及银川市金凤区法院。

点评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买的洗衣机修不好该咋办

案情

陈某,男,35岁,家住宁夏永宁县。2011年4月11日电话咨询:

我于2010年11月在银川市某商场买了一台洗衣机。用了一个半月就发生了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商场安排工作人员前后给我修了2次,使用时偶尔还会出现问题。我找他们协商处理,可是他们一直推脱,不给我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

你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要求商场更换或者退货,并让其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合伙做生意赔了咋办

案情

张某,男,34岁,家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2011年5月11日来访:

2008年,我和朋友李某某口头协议,在银川某商场租了一个摊位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不久,摊主王某某同意将摊位折价2.5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半年收取经营收益6%。2010年12月,李某某擅自从广东进了一批女装,由于服装质量不好,卖不出去。现在服装厂催要货款(8万元)。请问:由谁偿还货款?

解答

8万元的货款由你们三人连带偿还。本案中,您和李某某、王某某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你们三人的合作关系可以认定为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六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服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买项链受骗咋办

案情

李某,女,36岁,家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2010年3月12日来访:

我于2008年12月经朋友介绍在一个销售金银首饰的店铺里花3500元买了一条碧玺项链,标签上写的是天然碧玺。购买后被人告知该碧玺是人造碧玺。我多次和首饰店交涉,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首饰店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态度蛮横。我听说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请问我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解答

法院不能支持你撤销买卖关系的主张。本案中首饰店将人造碧玺标为“天然碧玺”进行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对此,您享有撤销权。但您的主张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您与首饰店已经交涉了一年多,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撤销权消灭。

虽然您不能行使撤销权,但您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您丧失了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意味着您丧失追究销售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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