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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因此,本案件中的镇政府的行为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本案也可以看出,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类似争议。

14.夫妻共有的房子,房主有权卖吗?

刘峰和李平2000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刘峰的名字。2006年底,刘峰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刘峰通过中介公司与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殷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刘峰与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7500元,涨到了9000元。刘峰和李平向法院起诉殷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峰卖房未经李平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殷某将该房屋返还刘峰和李平。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

刘峰和李平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刘峰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刘峰有权处置该房产。这样一来,殷某购买刘峰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那么如何处理《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呢?《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属于旧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此外,《物权法》本身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首先适用《物权法》。

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

15.对于安装宽带网利用他人房屋而引发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2005年6月,张某一家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又花费了7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好以后,全家人搬到了新房。住了半年后,因为张某和妻子要到外地做生意,于是将孩子送到父母家照管,将自己的新房出租给牛某。2007年1月,张某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新住房抵押给银行,贷款20万元。2007年2月,邻居家因为安装宽带线,必须从张某家里经过,张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邻居同意给张某补偿后,张某才表示同意。请问,就此案件,张某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哪些权利?对邻居的管线安装是否有容忍义务?

本案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内容问题。所有权的内容,也就是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并不是某些权利的集合体,所以,所有权的权能应是指所有权的作用,即所有人对所有物实施一类或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上。通常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表现为所有人可以对所有物实施一定的行为,而消极权能则表现为所有人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实施一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对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作了列举性规定,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在本案中,张某对自己的房屋除了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外,还具备消极权能,即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消极权能在没有他人干涉所有权时体现不出来,而是处于一种隐而不彰的状态,其表现的方法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张某对邻居的管线安设是否有容忍义务的问题涉及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并非绝对的,所有权权能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可行使,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从所有权所受限制的情形看,主要有容忍义务、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三种限制。容忍义务要求所有人有义务容忍他人对所有物实施一定行为,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大都属于这种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就有容忍邻居安设管线的义务。当然,如果邻居安装宽带网造成张某损害的,安装人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16.土地承包合同权如何取得?

周某是某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该村三年无人承包的一块五亩的荒地,村委会同意其承包,并提请村民大会通过,与周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是周某尚未取得土地承包权证,便在该荒地上搭建温室大棚。该荒地附近的连某以周某承包的土地与其宅基地太近,其经营行为影响连某的生活秩序为由对周某的经营行为加以阻挠。周某拿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证明其有承包经营权,但连某执意要求周某停止其经营行为,周某无奈之下,将连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某停止其阻挠行为,赔偿损失。

这里涉及的是承包经营权如何取得的问题。家庭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统一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时生效。对于农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切实受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减轻审批登记程序可能带给农民的负担,自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合同已经成立,承包方就可以取得承包经营权。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在本案例中,周某是该村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且承包程序合法,周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连某的阻拦并不成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办理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7.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能继承和通过抵押流转?

某村将靠近河边的300亩荒滩,通过公开发布和协商的方式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承包给秦某从事种养殖业和旅游的综合开发,承包期为30年,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营两年之后,秦某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秦某随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于是村委会便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提出收回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对此,秦某的女儿小秦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期还没有满,自己有权继续经营。请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能抵押?小秦有没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能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论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是可以依法流转的,但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却不是都适用的。《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是禁止的。如果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在本案中秦某取得的是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该条规定不仅仅适用于荒地,也适用于荒滩、荒沟、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秦某将该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可以进行的,合法有效的。

小秦有没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没有明确指出以“其他方式”流转是否包括继承的方式,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下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没有反对。因此,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秦某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村委会要求收回秦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成立。

18.家庭承包经营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在哪里?

(1)承包主体不同。家庭承包以集体内部的农户为承包单位。其他方式承包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是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对承包单位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成员。

(2)承包方法不同。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在具体承包土地时,采取按人口、劳动力平均分配的方法,确定每个农户的承包数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是人人有份,而是最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效率优先原则。

(3)功能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4)流转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增加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入股的方式更多,入股的对象可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目的不一定局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联营,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等。

有关承包费用变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19.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赵某为某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村里的80亩耕地,后赵某因从事交通运输无暇耕种土地,将其承包的80亩土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付某耕种,双方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转包期限为4年,转包金每年8000元,后付某因耕种不善,不再向赵某支付转包金。赵某向付某追付尚欠的承包金没有结果,于是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以赵某没有权利转包土地为由,对赵某的请求不予理会。请问,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承包方有无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赵某有权以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赵某以转包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只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同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向发包地方备案即可。

本案中的赵某将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符合法定的程序,其行为是有效的。若村委会对赵某和付某两人的纠纷不予调节,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支付承包金。

20.如何处理房屋抵押合同纠纷?

2004年6月,崔某借给龚某现金3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6000元,龚某为崔某写下借现金36000元的欠条一张。同时,龚某提供由梁某以自有三间房屋对上述债务抵押担保,梁某为崔某写下协议书一份,表示愿把房证借给龚某作借款抵押,如果龚某无还款能力,梁某愿把房屋抵给崔某。梁某一并把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崔某保管,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久后,龚某出走他乡,下落不明,崔某多次找梁某索债无果,梁某以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是,2005年5月,崔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梁某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债务。请问,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即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担保法》规定需要强制登记的不动产、运输工具、企业设备等抵押的规定,混淆了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误将抵押权(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当作抵押合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意味着双方订立的这些书面抵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权上的约束力。尤其是出现像本案中的梁某这种恶意当事人,崔某就没有请求其为登记行为以及赔偿行为的权利,因为依《担保法》规定:该抵押合同还没有生效,充其量只能要求梁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对于想要取得优先受偿权的崔某是很不利,很不公平的。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只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所以,本案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亦生效。

对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即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由于本案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本案的房屋抵押权不生效。

由此案件看来,本案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生效,债权人崔某对该不动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追究梁某的违约责任,要求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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