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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评析(1)

一、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形

【案情一】高校学生在捡球时与对方同学相撞

【案情】某高校体育学生赵某在参加完排球测试后,准备加入篮球教学比赛。他在向篮球场行进途中,见场内篮球弹出场外,随即跑过去捡球,这时恰恰与从篮球场跑出追球的体育学生刘某相撞,刘某被撞倒受伤。

【案例分析】刘某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因球弹出场外而跑去捡球,行为正当,且其在前面奔跑,无法看见或预见到赵某会来和他抢球,故刘某在与赵某相撞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在尚未正式参与篮球比赛时,即在篮球场外进行抢球,且没有注意安全,与正常捡球的球员刘某相撞,是导致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赵某应对刘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在体育课上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而且学校的教学安排和管理没有疏漏,故学校对刘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高校比赛中肢体碰撞引发打架

【案情】2005年6月25日,宁波某高校学生因打篮球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群架事件。那天,下课后几名同学来到了体育馆边上的室外篮球场,和同学们一声进行篮球比赛。比赛中由于一方指责对方动作太粗鲁,以至发生口角,你一言我一语,情绪越来越激动,推推搡搡之间,王某伸手就在同学马某头上给了一巴掌。

马某场上被打,心里忿忿不平,但出于当时对方人多,只得忍气吞声。回到寝室,想到球场上被打的那一幕,于是有了想搬救兵出口气的念头。马某找到了同班好友李某、许某、叶某找到王某并展开了一场混战。直到老师赶到事态才平息。此时王某在混战中被打得头破血流,送往医院实施了伤口缝合手术,经检查为中度脑震荡。

打架事件发生后,学校保卫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对肇事者按情节轻重分别做出了处理。经研究,决定勒令马某退学,并负担医院费8000元,对马某其他两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体育活动中肢体接触碰撞继而引发的打架事件。在体育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肢体接触碰撞,这是很正常的事,只要大家能相互体谅,双方克制一下是可以大事化小的。王某拍打了马某,只要道声歉,另一方谦让一下,也就过去了。事情原来可以到此为止,不料马某却又找来同学,在球场外大打出手。最终被学校勒令退学。生活中当发生争执时一定要首先克制自己,冷静思考、解决问题。

【案例三】刘某患有特殊疾病,上体育时突然猝死

【案情】刘某是广州市某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校,一直正常参加体育课,并各项测验也正常。1999年3月24日上午9时55分,刘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晕倒,后送往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确诊刘某的死因是猝死。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及时调取刘某的档案材料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事发后又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才导致刘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对这次事故技工学校应承担责任。因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多万元。

【案例评析】刘某在入读该校之前,曾被一家医院诊断为双膝、双肘、左臀部结节性黄色瘤;是由于发育、营养不良造成的,建议不要做剧烈运动。刘某不宜剧烈运动的情况在其档案中有所记载,但因为多种客观原因,技工学校一直没有拿到刘某的档案。学校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获悉这一情况的,学校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职责,本应如实地将孩子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时告知学校,以便学校在安排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审慎考虑,但却没有告诉,未尽监护职责(告知义务)。应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责。

【案例四】张某参观博物馆时,头皮被电梯撕伤

【案情】原告张某今年10岁是师大附小一年级新生。星期五,原告张某参加学校组织的参观博物馆活动。参观结束后,全班34位学生排成两列纵队在3位老师陪护下乘自动扶梯从3楼至2楼。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因为前排学生突然跌倒,使原告张某也失去重心,向后倒下头部撞到梯级踏板上,致使头部受伤。老师马上派人将张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医治,伤者张某头部右侧头皮撕伤,经治疗,目前头部右侧留有疤痕,无头发生长,属10级伤残,根据伤情能够整容。

【案例评析】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一方还是多方的认定问题。从本案事故发生情况看,张某本人不存在不听指挥、有意冒险闯祸的行为。因此,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负有保护其安全的职责,有保护其在课外活动安全的义务。张某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到博物馆参观,在乘自动扶梯时发生这次意外事件,事故发生时,学校派有专人(3位老师)组织、管理学生,对张某受到意外伤害的结果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负法律责任。而博物馆方面在每层楼面设有的保安人员应对前来参观的游客负有保护人身安全的责任。从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发生意外事故到引起众多小学生混乱,保安人员有义务处理好这样的事件,尤其小学生就更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能强调其他客观原因,且自动扶梯上设有关闭按纽,第一被告也确认在发生意外情况下是可以关闭电梯,但没有关闭。因此,其不作为行为主观上已经存在过失,这种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对这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五】上体育课被疯狗咬伤

【案情】1993年10月10日,吴老师正在学校的操场上给初一(2)班的同学上体育课,这堂课是测试学生的100米短跑成绩,吴老师在百米线的终点看着计时器,体育委员则在起点发号。同学们都在等待比赛,第一批参加比赛的同学已经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动作,其他的同学在一边观看。这时,同学们都没有注意,一个发狂的疯狗突然钻进了人群,最外边的12岁男孩李某突然被疯狗撞翻在地,遭凶猛撕咬。当同学转身过来轰打时,已经晚了,李某面部已经血肉模糊,吴老师赶紧将李某抱往医院抢救,因为地处偏僻,医疗条件比较差,甚至连狂犬疫苗也在3天后才买到。李某的病起初不碍事,哪知道一周以后,狂犬病在吴某身上发作,后又经几次转院,但一切已无济于事,吴某最终离开了人世。

【案例评析】吴老师是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在给学生上课,是根据课堂内容的要求在百米线计时的,因此,才没有与学生们在一起,当疯狗咬人时,老师根本来不及防备,而且同学们也都没有注意到那条疯狗,所以,这起意外事件是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老师工作没有任何失误。事故发生后,吴老师在第一时间将被咬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校方面向保险公司索赔,尽力给受害学生家中一些经济补助,态度比较积极。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和管理工作中都没有任何过失,因此学校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受害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要赶快寻找疯狗的主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动物咬人的侵权赔偿规定,要疯狗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有部分责任的情形

【案例一】学生玩单杠致残

【案情】黄某是某高校机电工程系大一新生。2005年10月15日下午,该系两个班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谭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谭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杠(因单杠还没设置好,正在建设中),也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为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施工用的砖堆,跳过去抓单杠,但没有抓住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学校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老师的话,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校方没在单杠区设置警示标语及安全保护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黄某造成的损失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综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体育类事故案。故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体育课前,校方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二)学校应在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麻痹大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便会追悔莫及。

(三)学生自身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依自身的身体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运动,不要勉强自己做一些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运动。

【案例二】学生体育课时,被空心球砸成脑震荡

【案情】2000年5月3日,某学校初二体育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这个班级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空心球测试。老师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测试的准备活动后,给学生们讲了安全注意事项,然后便将男女生分开,让男同学先进行掷空心球练习,老师带女同学进行立定跳远测试。这时男同学开始练习掷空心球,当12岁的田姓同学将空心球掷出后,就急忙想跑出去捡球,这时另一位同岁李某也正好将该球掷出去,恰好砸到正在捡球的田某的头部。田某当时头被砸破,被同学们送往医院救治后脱险,但却留了脑震荡后遗症。

【案例】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学校体育课上,尽管任课老师进行活动之前曾向同学们讲了安全注意事项,也将男女生分开进行,但没有对具有很大危险的掷铁球这类活动,采取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然,李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对这样的危险行为具有认识并注意的能力,在掷出球时,应当注意前方是否有人而没有注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当然要由他的家长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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