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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责任与善 (2)

第三章 责任与善 (2)

一个人要具备两方面的素质才可以被他人称作是拥有公正品质的:第一,对他人造成危害的事情绝对不能去做,除非是被邪恶的力量所迫使;第二,公私分明,并且在公物公用、私物私用的理念上要在民众中起带头与示范作用。

生活中,财产物品可以通过三种渠道为私人所占有,这就说明,私有财产之所以为私有财产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它不是自然所赋予的。这三种渠道分别是:第一,对某地或某物的长久使用与占有,例如对无人区的占有;第二,通过战争等形式的征服手段;第三,通过某些程序,例如法律、买卖等。按这三种私有财产获取的渠道去分析,那么现在为阿尔皮侬所占有的土地在以前可能是属于阿皮奈特人的;而图斯库伦的土地也应该是归于图斯库伦人。可见,公有财产通过上述的三种渠道转化为私人的物品,所以现有私人物品的主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财产加以看护与保管;此外,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应该逾越法规而据为己有。

柏拉图曾经启示我们:我们生存在这个世上并不能只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除了自身,我们更应该为国家、为朋友付出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斯多葛学派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们说:人不是仅为自身而存在,人所创造出来的一切都是为整个人类所共享,因此人与人之间才互助互爱、共同创造。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精神就是大自然赋予我们人类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必须遵从。而且在这种精神的引导下,人类运用智慧和勤劳让我们的社会关系越来越紧密,也让人们之间的关爱更加深厚。

斯多葛学派认为诚信之所以为诚信,就是因为诚信是对诺言的兑现,;尽管他们的说法不一定准确,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一定意义的。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出“诚信”这个概念,也是因为它是人们做到公正所应该具备的素质,也就是公正的基础。

谈完公正,我们再来看与之相反的不公正。不公正通常有两种表现:一是对他人进行侵害;二是在有能力阻止的情况下,对于侵害他人的行为没有给予制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有可能是一个人在失去理智下所为,然而这种误伤却已经形成了危害,因此这是有罪的。对于第二种情况的人同样负有责任,即能够阻止罪恶的行为而却没有阻止,这种行为的性质如同出卖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是国家一样严重。那些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在为自己开脱时总是振振有词,他们说他们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害怕被别人所害,所以才要先去迫害别人;其实,促使他们犯罪的真正元凶还是自我内心的贪念,而他们口中的解释无疑只是给自己罪恶的行径所找到的托词。

与公正背离的各种行为表现

不同的人抱着不同的目的追求物质财富,有的人仅仅是为了生存,有的人则是为了享乐,还有一类人是为了权力、名誉和积聚资产,这最后一类人往往拥有常人所没有野心。马尔库斯·克拉苏就做过形象的描述,他说:一个人的财富只有富裕到可以养活一支军队的条件下,他才有能力登上首领的宝座;否则他是永远不会为现有的财富所满足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有好也有坏,好的方面就是它可以让人们因物质上的满足而心情愉悦;不好的方面则是这种对物质无止尽的追逐很可能会让人们滋生贪念。这种贪念有时候不会对他人产生威胁,但如果它以侵犯他人财产的方式表现出来,那就是不正当的行为了。

然而事实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的人在利益面前丧失了理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想要拥有政治军事权力的人来说更是如此。“这些人为了得到王权而将友谊毁灭,将正义践踏”,恩尼乌斯的言论准确地描绘了这类人的嘴脸。由于权力门槛的高大,也因为权力宝座的有限,这些人一个个无不使出最为恶劣与极端的手段往上攀爬,完全将友谊的真谛抛之脑后,在激烈的竞争中或是成功,或是遭到淘汰。我们从近来盖乌斯·凯撒的卑鄙行为中就可以完全理解这一点,他在追逐至上权位的过程中将神灵和人类所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通通束之高阁。盖乌斯·凯撒就是人类至今以来那些所谓伟人的杰出代表,他们对于物质权力的欲望永远得不到满足。这样的例子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物质利益面前小心谨慎,这是唯一的出路。

不正义的行为也有轻重之分,大家通常倾向于宽恕那些由于一时糊涂而酿成错误行为的人,而对于另一些早有预谋的人则很难谅解。但是无论如何,一切有违公正的行为都应该遭到批判。

造成对有害行为不加阻扰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人担心遭到报复;有的人出于惰性、冷漠或是无能;还有的人因为自身的事物还没有解决,因此也无心理会他人的事情。柏拉图所说的哲学家的事例就是最后一种人的代表:哲学家之所以对他人的纷争不闻不问,是因为他们对那些由利益而产生的争端非常厌恶,再加上整日劳作于真理的海洋,因此,他们毫无闲暇时间可言。柏拉图为哲学家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他认为这种行为是正义的,显然这样的解释不受欢迎。显然,哲学家的行为只是契合了公正的一个方面,即没有危害他人;然而公正所要求的对于他人的责任,他们显然没有做到,因此,哲学家的行为也谈不上公正。这样看来,哲学家们要想得到“公正”的称号,就应该主动地履行自身的义务,而不是在被强制的情况下才去执行。

还有一种人,他们的行为与上面的哲学家如出一辙,因为潜心于自身的事业或是厌恶世态人心的险恶而不去履行社会所赋予他们的责任。这些人看似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实则没有为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显然,他们没有融入到现实当中,与公正失之交臂。

我们已经对公正的来源和不公正的两种表现都说的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以及排除自私因素的条件下,我们就能够很容易地找到自己在不同方面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这些责任和义务却是非常难以做到的。人们通常只有在切实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能感受到尽义务的重要性,但是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这种感受就没有那么深刻了。在特伦斯的戏剧中,克里米斯讲到:“任何与他人相关的事情都与自身有关”,因此,也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不要去做不确定的事情。我们认为,这里的“确定”即为公正,而“不确定”则是指不公正。

不得不注意,我们在开始所提出的不危害他人和履行自我义务的公正原则,有时候可能会出现相反的结果。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属于责任的变异,即有些本来与责任原则相吻合的东西发生了某种变质,变质的结果就是如果继续履行这样的责任可能会与道义相背离。例如兑现诺言可能会酿成危害,相反,违背诺言的结果反而会更加积极。再比如,如果遵从协议里的条款内容办事,结果可能会对承诺双方中的一方不利。此外,还有一个戏剧上的例子,涅普敦对特修斯许诺可以实现特修斯的三个愿望,即安全返回人世、逃离迷宫和使希波吕托斯死亡,后来这三个愿望一一得以实现,但是特修斯却因第三个愿望的实现而悔恨不已,因为那是他在恼怒的情绪下脱口而出的;由此可见,假如涅普敦没有兑现自己对特修斯的承诺,那么希波吕托斯就不会死去,那特修斯也就不会为失去自己的儿子而痛苦不堪了。

上面的例子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即在履行承诺之前要在道义的基础上权衡承诺实现后的利弊关系。为此,我们再列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假如某日你的孩子突然得了疾病,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就会死去,而恰巧你又答应了朋友今天要帮他出庭作证,那么这个时候应该如何抉择呢?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了,因此,你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为孩子去治病,而不是出庭为朋友作证。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违背了你对朋友的承诺,然而这种行为却是切合道义的。如果朋友因此而抱怨,那就说明他对于责任的理解还不够透彻。我们在司法官的“平衡法令”,或者法律上也可以找到类似的例子,例如一个人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如今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有着这样一种说法,即法律的数量与公正的多少成反比。的确如此,对于这种社会风气,那些伪善的立法者应该负有全部的责任。这正说明了导致不公正的另外一种源头:居心叵测。有一些人就十分善于以言辞的诡辩来攻击他人,特别是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举个例子,在一次与敌人的战争中,斯巴达国王与对方签订了为期30天的休战协议,然而他却在这30天的期间内对敌人进行了攻击,进攻发生在夜间。事后他诡辩到,休战协议只限定于白天,而夜晚是不算在内的。这是一个国外的例子,那么我们国内有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远的不提,就拿元老院的一件事来说吧:元老院派了一个人去解决诺拉与布勒斯之间的疆界分歧,他让双方都作出退让,互不侵犯,而且双方也都接受了他的建议,这样双方的领土之间留出了一片无主之地,然而元老院派出的这个人在不久之后却把这块土地卖给了罗马人。我们真是不得不为这样险恶的诈骗行为而愤怒啊!

凡事应该讲求公正

事实上,对于那些曾经对我们做过不好事情的人,我们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这里所讲的对他们的责任就是我们加之于他们的惩罚不应该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便是对于那些极端狠毒的人。只要我们惩罚的目的达到,而且他们在这样的惩治下也已经认识到自身所犯的过错,这就够了。

国家与国家之间也常常滋生矛盾,矛盾的解决有多方渠道,战争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战争又不是解决争端的唯一方式,例如我们还可以通过协商或是谈判来进行调和,比起战争的残忍,这种方式也是站在人道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战争的性质往往不尽相同,例如有些战争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发动的,而发动战争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和平。另外,对于一些罪孽并不十分深重的敌人,我们也应该从责任和人道的角度出发,对他们的行为加以原谅或者适当的宽恕。就拿我们的前人来说,他们将公民权利赋予了图斯库兰人、沃尔西人、萨宾人、赫尔尼基人,然而却将迦太基的努曼提亚甚至还有科林斯无情地摧毁,促使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得地理上的优越。站在他们的角度,发动这样的战争固然有自身正当的理由,但是在获得了胜利之后又能否保证以后不再有战争了呢?所以说,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平才是我们每个人最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我们的政府早就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现在也应该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好政府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我们的前人曾经就说过:假如不能保证被征服地区的安宁,那就不配对该地区进行管制。在现代社会,我们也应该对那些被征服的敌人施以宽恕,不仅是对他们,对于那些向我们放下武器的敌人,也应该如此。在这些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实施。

在罗马的法典或法律中,关于战争的规定都已经进行了人性化的修改;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有与交战对方说明过将要开战,那这场战争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加图的儿子曾经在一支军队中服役,当时他的首领是某省的行政长官波比利乌斯。在波比利乌斯带兵征战时,加图所在的军团刚好被宣布解散。但是加图的儿子并不想离开军队,于是加图就写信给波比利乌斯恳请他让儿子重新宣誓加入军队。另外,加图还给儿子也写了信件,信中他告诉儿子一定要在宣誓之后才可以入伍征战,否则他的战争行为就是非正义的。

如今对敌人的称呼要比过去严厉得多,以前被称作“客人”的敌人到现在已经演变为“好战的对手”。从《十二表法》中可以看出,我们的前人曾经将敌人称为“陌生人”,这样的称呼体现了人性的宽厚,例如:“对陌生人在某天进行审判”,或是“不能剥夺陌生人的所有权”,等等。可惜发展到现在,“陌生人”已经变成了“武装的敌人”。

我们前面已经谈过了开战的正当理由,所以说,发动战争无论是为了荣誉还是地位,都应该符合那个理由。纵然是为了荣誉,战争也不应该太过于残酷;不仅如此,宣战的方式也要视情况的不同而定夺。与敌人的斗争时为了捍卫生命与尊严,而与竞争者的较量则是为了某种权利与地位。假如对方是自己国家的同胞,如果他的进攻方式十分残忍,那么我们也应该采取与之对应的措施;但是如果对方只是为了某种权位与我们竞争,那我们回应的方式也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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