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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户等制度与家庭经济状况(7)

官牛出租主要有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集中出租即屯田营方式,在边远地区让弓箭手等兵士集中垦耕,官府配以耕牛。北宋初陕西置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以耕种之”;在襄州开垦荒田,置“上中下三务,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荆湖市牛七百头分给之”。屯田首先出于军事目的,即防守边塞和解决戍边兵士的费用,与魏晋屯田制下的耕牛出租一样,只是更为普遍了。在内地以官庄形式招募浮客集中居住垦耕,应募的浮客全靠租用官牛官物。这种官庄属于民屯营田性质,以县为单位按半军事半行政体制统一编制,由所在县的令佐亲自兼管。淮南地区“每县以十庄为例,每顷为一庄,召客户五家,相保为一甲,共种甲内每甲官给牛五头”,或者按照“每种田人三名,给借耕牛一头”的比例配给;每人再借给种粮钱十贯,其他农具如犁耙、锄锹镰、水车辘轳等,也由官府提供;官府还给每家盖草房两间,每两头牛盖草房一间。结合《皇祐官庄客户逃役之法》所披露的情况,可以知道官庄客户是破产流亡农民中最贫穷的那部分人,他们对官府的经济依赖和人身依附是最严重的。再看分散出租方式,至道年间太常博士陈靖建议招募流民垦耕荒田,“其乏种粮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宣和时衡州招诱流民归业,“其孤老乏力不能辨(办?)者,官与支借粮种牛具,责限随带二税输纳”;绍兴年间有人请“诸路州县将寄养官牛权那一半,许阙牛人户租赁。依本处乡原则合纳牛租,以十分为率量减二分”。支借牛钱与租借耕牛一样,同样须纳租;由依本处乡间原则合纳牛租和牛租随二税输纳,可以知道这部分租用官牛的客户不像耕佃官庄那样聚居一处,而是像普通农民家庭那样分散经营,类似个体小农;并且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他们的经济状况比官庄客户稍好一些,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轻一些。

考察牛租租额须先搞清楚牛的平均耕田限量,据当时屯田营田资料来看,有时一头牛可耕一顷,有时候耕两顷,在荒田闲田多而耕牛少的情况下常超量配给,加之初垦的时候耕作粗放和休耕,这显然不是每头牛的实际耕田限量。另据记载,至道时官府开公田,“每千人,人给牛一头,治田五万亩”;乾道二年(1166年)“每户给田五十亩,牛一头”;苏轼亦曾一度“种田为稻五十亩,自牧一牛”,悠哉自足,不问政事。可知每头牛的实际耕田限量是50亩(合今制43市亩,近代北方平原地区一头牛可耕30市亩,考虑到当时耕作较今粗放,此数是合乎实际的)。

宋代亩产量(以米为例),北方1至2石,南方2至3石,如以亩产2石为中,则每头牛所耕地每年可出产粮食100石。单记牛租一项,“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每一耕牛纳课一十硕”;官牛租额为牛耕地产量的4%—10%。从“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官有牛赋民出租,牛死租不得蠲”的记载可以知道,官府一旦将牛租给客户,是要由租用者包养到底的,即使不完全如此,在租用期间也是要由客户饲养的。按每头牛日食饲料5升计算,每年需用饲料18石。与牛租合计,已经达到耕地产粮量的四分之一强;如果将牛租、饲料和土地农具的租额合计,则达到七成以上,客户所得只有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弱。不管官庄集中耕垦或分散出租都是如此。

再看私牛出租方式与牛租额。

私牛出租也是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先看集中出租的私庄,苏洵描绘宋代私庄耕垦的情形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招募浮客,分散其中,鞭笞驱使,视为奴仆。(主人)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役属之民无一人违其节制以嬉”。这里虽然没有提及耕牛,但可以想见,被视为奴仆的浮客必然是一无所有的,不仅土地、耕牛,而且籽种、庐舍都要租借。欧阳修具体指出,在北宋的私庄中,有的一庄“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这三种类型的客户都没有自己的土地,若按租牛形式分,其中第一和第三种都是租用主家之牛的,并且第三种浮客也是集中聚居垦耕的,可与上引苏洵所言相参照。所以被称为浮客,是因为他们破产后在本乡难以生存,流亡到外乡后也不一定长居耕一处,常常更换地方。按照一般情况推论,自己有土地的小农可能租牛自己耕种而很少到私庄中去集中耕垦,自己有牛而无田的小农可能租地自耕也很少把牛牵到地主私庄去做浮客,集中耕垦的浮客必然是那些既缺地又缺牛,连一般生活资料也没有的浮客。官府为促进川蜀地区垦耕,让“土豪之忠义者,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出租耕牛助土人垦莳,应当是分散方式;有关私牛租额的记载,大都是按一家一户租牛若干头计算,也是这种方式(详下);王祯讥评劝农官说“牛为农本而不加劝,以至生不滋盛,价失兼平。田野小民,岁多租赁,以救目前”,也反映了宋代这种情况的普遍性。当时还有很多商人营办租牛业务,北宋末年规定:“如系于掌业人处借贷种粮牛具之类者,止合量减三分”;一些牛行在买卖耕牛的同时也兼营租牛业务,也属于分散出租的范围。由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官府为了使地无遗力,是支持地主和商人租赁耕牛的,租牛时要订立契约,到收成后按契约规定纳租,这类契约应当与租地契约的方式和性质相同。

史书上所记载的私牛租额多是按分成租估算,并且把牛租和地租分开记载。熙宁年间湖州陈舜俞说,客户之家,“以乐岁之收五之,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仅食其一”,牛租额为五分之一;北宋末年鄱阳洪迈说:“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牛租额为十分之一;南宋王炎说婺源地区租佃契约规定,佃户“有牛具粮种者,主客四六分无牛具粮种者,则又减一分矣”,牛租额也约为十分之一。另有北宋时广德军一寺院以化缘所得耕牛出租“,每岁一牛输绢一匹”,如果按当时“每一匹绢易米一硕四斗”折算,则牛租额不到六十分之一,大概是出于佛家“仁慈”之心的特殊情况。总的看来,私牛租额一般为十分之一,与土地、农具和粮种饲料等合计,地主要占去总收获量的六成至八成。官牛租给客户后一般不再收回,已见上述;租用地主私牛是否收回及死亡如何处置不见明载,考虑到租地契约有时间规定,租用耕牛也当如此。但不论是否包养到底,在租用期间由客户饲养则是无疑的,同样也是变相的牛租。

上述推算表明,官牛租额与私牛租额基本相同,这是由于宋朝政府出租耕牛与出租土地一样,都效法私人地主经营方式的结果。有时候官牛分散出租,或许是按当时乡村地主的习俗“合纳牛租,以十分为率量减二分”,所以严格说来,官牛租额是稍低于私牛租额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官牛额低,租用之后不再收回;同时垦荒之后田地即为永业,客户有可能因此而成为自耕农,为什么客户中的大部分人仍然要向私人地主租地租牛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客户初应募时已经丧失了基本生活资料,眼前的生活所迫不允许他们去垦荒,而必须租用熟田。再一个具体原因是,朝廷借给牛粮垦荒,安置流民,是个积极措施;但在具体执行中却悖离了原意,官田和牛粮多为土豪所包占,再由他们转租给客户,以从中渔利。甚至于“有投状者,更不勘会诣实,即望风补投官资,支与钱谷。至今有不开耕一亩者甚众,有开三、五亩七亩十亩而止者,视之有同儿戏,虽三尺之童无不窃笑者”。富豪支取牛粮(钱谷)而不开垦;官僚以多报垦荒数为升擢之途,故知而不究;加之基层官吏乐于方便行事,常以出榜投标方式招募,官田官牛多为富豪大户所占取,而客户中的大部分人仍旧要依附于私人地主门下。

最后对牛租率与地租率作一下比较。

如果说官府租出耕牛有促进垦耕荒田闲田的目的,那么私人地主出租耕牛和出租土地一样,完全是一种剥削谋利活动,只有在至少不低于出租土地的剥削所得时,他们才愿意备牛出租。所以,这里须比较一下地租率和牛租率,即地(牛)租的货币价格与地(牛)价格之间的比值(为尽量准确起见,这部分的计算都以北宋为例)。

先看地租率。熙宁年间苏州地区每亩地价格为一贯,北方亩价在两贯到三贯之间,其他地区价格不一,但可按每亩两贯为平均价格。熙宁元丰年间每斗米的价格“贱止八十文,贵不过一百八十文”,则每石米价在800至1800文之间;按“稻子二石折米一石”的比例折算,则稻谷每石400至900文。元祐时司马光奏称当时粮价“内地中年百石斛斗,粗细两色相兼共不过值二十千钱,若是不通水路州军不过值十四五千钱而已,虽是河北沿边也不过可值三十来千,陕西河东缘边州郡四五十千”,则每石粮价在150至500文之间。据此两处记载可按平均粮价每石500为率,纯地租额按五至六成征收,亩产两石,则亩租一石至一石二斗,折钱500至600文。纯地租率在25%—30%之间。就是说,地主买一亩地的投资,出租后三至四年便可全部收回。再看纯牛租率,耕牛的价格变化较地价更为繁乱,北宋初淳化五年三月“以宋亳陈颍州民无牛畜者自挽犁而耕,因令逐处人户团甲每一牛官借钱三千,令自于江浙市之”,牛价为3000文;北宋末年有臣僚奏称,有人为牟取重利违法宰耕牛,有“盖一牛之价不过五七千”之间,知北宋牛价在3000至7000文之间,可以5000文为率。前述牛租额为牛可耕地收获量的十分之一,折粮10石,折价为5000文,纯牛租率按每头牛的牛租折价÷每头牛的牛价计算,等于100%。就是说,地主购买一头耕牛的投资,出租一年后就可全部收回。

虽然这些数字的推算不够精确,但牛租率较地租率高这样一个结论是确定无疑的。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既然出租耕牛获利如此之大,为什么地主不全部买牛出租而仍旧有人出租土地呢?这正如价值规律在私有制社会中可以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比例一样,地租率、牛租率和生产技术的客观规律也自发地调节着土地和耕牛在出租时的比例。同时,在宋代还有两个具体原因:其一,私人地主的耕牛只能靠购买和繁殖,而土地可以利用垦荒等机会用极为便宜的价格占取,在这种情况下地租率自然就提高了。其二,土地一旦到手就可以永远占有,即使遭罹旱涝灾害,过后仍可用来攫取地租,而耕牛则时时受着牛疫等灾伤的威胁,一遭不测则本利俱失;即使不遇灾伤,耕牛也有其自然使用年限,北宋初“令民田七顷纳牛皮一张,角一对,筋四两”,7顷田需用14头牛耕种,按牛数的十四分之一纳牛皮,依据当是牛可使用14年左右;天禧时广德军言:“管内祠山庙承前民施牛二百,并僦于民户,每岁一牛输绢一匹,或经三十年牛毙而犹纳绢。欲望历十五年已上者并除之”,也反映牛的自然使用年限是15年,超过了这个期限便不能再用来获利。加之自然经济条件下以土地为主要财富的保守意识,地主们是不可能放弃土地而全部买牛出租的,多是按照各自用来出租的土地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耕牛。(从前引客户定义“借人之牛,受人之土”看,这个“人”当是同一家地主,即客户多是租用同一地主家的地和牛;私人地主租率“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牛者取其六”也说明这种情况。)从而自然地在出租的土地和耕牛之间保持着一个适当的比例。

3.耕牛出租与客户的家庭经济地位

在研究宋代客户身份和家庭地位的时候,有关论著很重视其政治地位的变化,这固然必要;但对其经济地位常常注意不够。探讨耕牛出租对客户家庭经济地位的影响,关键是要搞清楚客户必须租牛而耕的内在的经济原因。

先计算一下在租牛而耕的条件下,客户租地租牛的最低必要限量,即一般客户之家至少必须租地租牛各多少才能维持生存。据袁震先生统计,宋代一至三口的小家庭占总户数的81%;但《宋会要辑稿》和《续资治通鉴长编》等文献统计户口时,往往将口与丁通计,所以我们加上未成丁者,可以按每个客户之家有五口人,成人三个(男丁两个,妇人一个)、未成人两个。根据当时的救荒赈饥的资料看,最低日用粮量为成人2升(折米1升,合今制1.3市斤),小儿1升;则此五口之家每天食用8升,全年共需28.8石。前面曾经提到,官私牛租和田租合计都达到六至八成,且以七成为中,即客户只得收获量的30%,亩产量仍以2石为中,则五口之家的客户最低租地必要限量为:

全家每年的食用粮食数÷(亩产量×缴租后所剩比数)=28.8石÷[2石×(1-70%)]=4(8亩)

这是只记食用一项,如果加上衣用、饲料、籽种等,则一般客户之家在负担地租牛租的情况下必须耕种50亩以上才能维持生存,这也恰好是一头牛的耕地限量。就是说,五口之家的客户必须租用一头牛和50亩地,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这里应强调一个前提:这50亩地必须是亩产两石以上的熟田才能满足上述要求,这也正是客户中大多数人租耕地主土地而很少去开垦荒田闲田的原因之所在)。反之,如果客户不租赁耕牛,只靠人力租地而耕,则难以维持生计。一个男劳动力可耕地多少?推广踏犁时说“凡四五人可以比牛一具”,可以知道一个劳动力的耕田限量为10亩左右。在五口之家中除去妇人儿童,以两个男劳力计算,共可耕20亩。收粮40石,交纯地租五至六成,即20石至24石,仅剩20石或16石,仅仅是全年必须食用粮数的三分之二左右。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客户丁壮应役的情况,因为客户无产不缴纳赋税,却要按丁口负担徭役。如果一人应役,只剩一人耕种时效率自然会降低;如果官府在农忙季节征发,一季的产量就要受影响,不仅口粮,甚至缴租都成问题。反之,租用一头牛,即使有一人在农忙时去服役,其影响也相对小得多。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尽管要多受一层剥削,“只要耕犁及时节,裹茶买饼去租牛”,在租地的同时是必须尽量租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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