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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家产继承与家庭门户传继(14)

——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记载,蒋汝霖的父亲死后继母叶氏掌管家产,叶氏晚年立下遗嘱,“割其田业为三:汝霖得谷一百七十硕,叶氏亲生女归娘得谷三十一硕随嫁,叶氏自收谷五十七硕养老”。蒋汝霖告官,想争回另外两份,官府以寡母有权安排亡夫遗产为据,判决叶氏的养老田可以留用,但是“私自典卖固不可,随嫁亦不可,遗嘱与女亦不可”,意思是叶氏死后这部分田也要由蒋汝霖继承;已经遗嘱给归娘的部分则“自合还归娘随身,汝霖不得干预”。算是维护了叶氏遗嘱的原意。

——卷《7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别行选立》记载,吴季八年迈无子,族人吴烈以祖母朱氏有遗嘱为借口,不让为季八立嗣,想日后独占其家产。官府查明其“祖母遗嘱,已知身后不得所托,但摽拨产业,自为殡葬之资,未尝有不与季八立嗣之说”,因此判定“除照朱氏遗嘱摽拨外,余一分产业,别行命继”。既维护了祖母遗嘱的原意,又剔除了吴烈所谎加的内容。

——卷《8女合承分》记载,郑应辰有两个女儿,过继族侄郑孝先为养子。家中共有田3000亩,郑应辰临终遗嘱给两个女儿各130亩。后来郑孝先却以“假使父母无遗嘱,亦当自得”为理由,起诉养父遗嘱不合理。但官府认为,郑孝先所说的“无非刻薄之论今只人与田百三十亩,犹且固执,可谓不义之甚”。对这种情况,官府认为不能只是“较遗嘱之是非,义利之去就,却不思身为养子,承受田亩三千,而所拨不过二百六十,遗嘱之是非何必辩也!”判令依照“元(原)遗嘱各拨田(与两个女儿)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并把郑孝先杖一百,以示惩戒。

——卷《9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记载,徐二的前妻无子,续弦夫人冯氏带来了前夫之子陈百四,母子二人阻挠徐二立嗣,徐二不愿让陈百四继产承户,便立下遗嘱,“将屋业、园地给付亲妹与女,且约将来供应阿冯及了办后事”。但是冯氏不肯按遗嘱去做,与其子一起盗卖家产,徐二的妹妹和女儿告诉了官府。官府认为,“徐二虽为家业虑,亦未尝不为阿冯虑也,其遗嘱可谓曲尽”,应当履行。判令将冯氏卖掉的田地追回,归还徐二的妹妹和女儿“同共管佃,别给断由,与之照应”;同时又责成徐二之女“照遗嘱供奉阿冯终身,不得背弃”。完整地维护了徐二遗嘱的原意。

这方面的事例颇多,不再胪列。随着遗嘱继产方式的增多,官府(法律)监护遗嘱履行的方法也日趋完善。到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家族(习俗)规范于前,官府(法律)监护于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履行继产遗嘱的成熟的保障体系。这套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完整地落实立遗嘱人的遗愿,通过遗嘱的履行把其家庭门户传延下去。

我们知道,体现财产的私有制原则是遗嘱继产的共同性质,不同时期和地区的遗嘱又各有其不同的特性。最早见于记载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是从对死者的崇拜中产生的;近代欧洲各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维护财产私有权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但也并非都是如此,据说德意志人的继产遗嘱最初所体现的只是一种宗教信仰。唐宋时期的遗嘱继承方式尽管也与财产私有权的强化有关,更与传统的家庭观念密切相关。前一层意思比较明显,这里只分析一下遗嘱继产方式与传统家庭观念的关系。

我国传统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西欧及日本的长子继承制相比,体现了突出的平等精神和浓郁的家庭观念,但却限制了家长凭个人意愿处理家产的权力,要求家长的个人意愿服从家庭的利益,不论愿意与否,身后的家产必须按习惯由诸子均分,只有在没有亲生儿子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用遗嘱方式安排家产的归属;遗嘱只是传统继产方式中的辅助办法,并且仍然受到家仁井田陞对家长的家产处分权作了过分夸大的估计,认为唐宋时期祖父和父亲可以在生前任意决定家产的分配,甚至可以用遗嘱等方式把合法继承人排除在外。屈超立先生《宋律对家长财产处分权的维护与限制》(《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学刊》1990年第1期)一文已经指出了仁井田陞的偏差。屈先生的见解是符合中国古代历史实际的。与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有独立的财产不同,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下只有家庭和家族的财产,只有家庭和家族关系网中的人,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的个人。一般家庭成员和家长都是这样。

族和习俗的规范制约。在这种习惯和制度之下,家产继承的目的便从家产本身游离出来,家产的继承成了手段,目的是借此来保证家庭门户的传延,并由此形成了与西欧和日本的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同特征。

西方长子继承制下财产归属于一个人,需要立遗嘱的家庭并不一定是没有子嗣,而是为了从中选择一个中意的儿子来继承,以保证家产(企业)的长盛不衰,其着眼点是家产(企业)而不是家人和家庭。中国实行家产由诸子均分的方式,目的是使每个儿子都获得支立门户的物资基础,着眼点是家人的生存,特别是家庭门户的传继;对于财产,我国古代称之为“家产”,表明这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家庭乃至家族所有的。这样,家产的继承已经不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个人行为,而是父家庭和诸子家庭之间的家庭行为;已经不单单是一种财产的继承和财产转移的方式,而首先是一种宗祧继承,一种维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延续的手段了。对于亲生儿子的家庭来说,在宗祧继承的同时也完成了家产的传继,所以有亲生儿子的家庭一般也就不用遗嘱之类的方式来处置家产了。这便形成了继产遗嘱主要是由户绝之家所使用,并且经常与立嗣继绝合为一体的基本特征。

遗嘱继产与立嗣继绝合为一体,集中体现出我国古代遗嘱继产的真正目的:主要不是家产的传继,而是门户的传延。按常理推想,如果户绝之家的家长立遗嘱的时候所想的仅仅是家产的归属,那么,给予“内外缌麻以上亲”中的某一个人即可,不应该有附加(交换)条件。事实上没有附加条件的遗嘱几乎是没有的,都是名义上赋予这个人继承家产的权利,其实是让其承担责任和义务。所谓责任和义务包括为立遗嘱人(养父母)养老送梅因称之为“指定一个长子”,见《古代法》第138页。

终,但这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保证门户的传继。就像有亲生儿子的家庭那样,如果只为养老送终有儿子即可,但必须看到孙子才能放心瞑目。所以,立遗嘱人即户绝之家的家长所考虑的首先是如何免于门户灭绝,而不是家产的归属;甚至可以说,家产的继承只是一种交换条件、一种诱饵。

宋人王岩叟主张取消遗嘱继产数量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使被遗嘱人“能笃情义于孤老”,因为靠亲生儿子养老送终可以凭借血缘亲情,依靠他人的时候则要靠利益的驱动了,所以应该把自己的所有家产都给了对方,以诚意换真心。为了保证被遗嘱人(养子)在养父母去世后继承门户,官府还专门规定,如果养父母亡后养子归还本宗,则不能继承全部家产,只能按其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年头折合,继承一部分财产,行为不义者还可以被剥夺继承权。前面提到的南宋吴锡“继吴革之绝,(吴革死后)未及一年,典卖产业,所存无几”,想卖完了就归还本宗。结果被人告发,官府判决杖一百,并追回了所有的钱财。作出这种限制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通过立遗嘱、立养子继承家产来继立户绝之家的门户。

有女无子的家庭,按规定可以把部分或全部家产遗嘱给女儿。如果立遗嘱人只是为了家产的归属或者只是为了女儿的生活,直接让女儿继承家产就可以了。事实上户绝之家大都不这样做,通常要招赘婿上门。就赘婿本人的主观意图而言,大都是为妻子为财产而来的;但是一旦入赘,就要为岳父岳母养老送终,还要承担起继立门户的责任——传宗接代,即前面提到赘婿受歧视问题时所说的“布袋(补代)”之意,从而实现了其岳父岳母的本来意愿。按照古代习俗,入赘女婿经族中近亲认可之后便有资格协助其妻继立门户,不少户绝之家的家长在招赘婿之后又立下遗嘱,让女儿女婿继承家产,可能是为了防止族人的干预,因为赘婿是受歧视排挤的,一旦被排挤出去,让女儿继立门户的愿望便落空了。

附带说一下,当人们突然遇到某种意外,意识到自己马上就要告别人世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自己的财产和地位,而是自己对家庭的责任。这也是遗嘱继产精神实质的重要佐证。最典型的是唐朝的韩愈,“尝登华山,攀缘极峻而不能下,发狂大哭,投书与家人别”。还有宋人苏轼,上疏斥责奸臣之后“与妻诀别,留书与弟辙处置后事”;刘安世被流放到岭南,途中有朝廷使者追来,他以为是赐死的诏令到了,“取笔书数纸,从容对曰:闻朝廷赐我死即死,依此数纸行之。(所书)皆经纪其家之事”;在宋金柘皋之战中,主帅张俊出击前也曾“贻书嘱以家事”;牛皋“遇毒而归,知其必毙,乃呼亲吏及家人嘱以后事”,等等。这些人突遇危难时的行为最能反映其真实的内心情感,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放心不下家人和家事,这正是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感的真实反映,与遗嘱继产的精神实质是相同的。

这样解释问题,并不是否认财产私有权及其观念对遗嘱继产方式的影响,而是说还应该注意到,在唐宋时期的实际遗嘱继产过程中“家产”和“门户”是合一的,家产的继承只是手段和交换条件,借此来传宗接代、继立门户才是立遗嘱人的真正目的,与近代西方遗嘱继产的目的和性质不完全一致。

认识唐宋时期遗嘱继产的实质,还应当注意到具体的历史背景。战国以降,尽管家族组织仍然存在,尽管族长有管教族众的权力,实际上一家一户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包括生育)、生产单位,起着最直接最经常的管理作用的是小家庭中的家长。小家庭家长的权力比族长更为具体,责任也更全面、更重要,不仅对家庭成员有管教的权力、保护的义务和供养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保证小家庭的延续,不能在自己的身后绝了门户。我们前面说过,分家是为了传家;进一步细说,传家的客观作用是形成和维系一个家族的存在,主观上则是为了小家庭的延续。由于分家之后亲兄弟单立门户,单系纵向传继,当自己没有亲生儿子的时候,即使本家族其他支系包括亲兄弟的小家庭都人丁兴旺,也无补于自己这一支(小家庭)的缺陷,仍然面临着如何保住和延续自己的小家庭的问题。这就是户绝之家的家长极力立嗣或招婿入赘的原因,也是遗嘱继产方式与立嗣合一、主要存在于户绝之家的原因。说清了这层道理,再看唐宋时期的遗嘱继产问题,就不应该只注意财产私有权的强化一个方面的原因,更应该看到其与传统的家庭观念的密切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唐宋时期(也可以说是我国古代)遗嘱继产方式的特有性质——户绝之家传延家庭门户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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