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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家庭类型与家庭人际关系(4)

多数家庭在分家完毕之后,弟兄们分别独自传承门户,各过各的日子了。也有少数家庭在父母亡后仍然同居一段时间,有的是因为有幼小的弟妹需要照料,待弟妹长成或婚嫁后再分开;还有的是某个人富贵了不忘血缘亲情,接济众弟兄在一起生活。这种本来已经分家,已经有了各自的小家庭,却又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的现象在唐代称作“同居合活”“、同居共活”。尤其是在多次性分家析产方式之下,析产与异居、异居与别籍、已分的家产与留作公用的家产纠缠在一起,也常常在过渡期内出现“同居合活”现象。所谓“同居合活”并不是要永久同居下去,只是一种过渡状态。从继立门户的角度看,是弟兄们把原来的父家庭先共同维系一段时间,大家之中套小家,然后再分别传承门户。

这种“同居合活”与前面提到的唐代户籍上合籍、实际生活中分开的情况不是一回事。吐鲁番文书中记载了景龙年间的一个叫阿白的妇女状告堂弟的案子,其中说,她的丈夫严令子与“堂弟同籍,各自别居。一户总有四丁,三房别坐。籍下见授常田四十亩已上,除夫堂兄和德为是卫士,取四亩分外,余残各合均收”。这是同一个祖父的孙子们名义上同居,即只是户籍上的同籍、合户;“各自别居”不仅仅是分开居住,而且是各有各房的财产,原来祖辈的田宅已经分清了。引起纠纷的共同所有的这四十多亩常田,是官府授给“同籍”上的4个男丁的,不能分开,只能每年平分这些田地上的收获物。所说的“三房别坐”,据冻国栋先生检索,是指阿白的丈夫和两个堂弟(伯父尚在,可能与其子即阿白丈夫的堂兄弟住在一起),这已经是堂兄弟家庭关系了。这种家庭可以叫做“同籍异财分居”家庭,与我们所讨论的“同居合活”不是一回事。

所谓“同居合活”家庭与通常所说的累世“同居共财”义居大家庭也不一样,其区别在于这种家庭没有真正共财,而是以析产为前提的,仅仅是把诸兄弟的财物暂时放在一起共用,或者是把一家的财物拿出来供兄弟子侄们用,如《旧唐书》卷185《杨元琰传》说“中外食其家常数十人”,中外即本家和姻亲家,一个“常”字说明即使本家兄弟也已经分家,只是临时凑在一起借光。唐代墓志中的这类记载大都比较简略,崔玄兄弟“分房累年俸禄所得,内外无私”,也是这种情况。比较详细的是荥阳(今属河南)郑鲁家:

其二仲为时名公,曰敬,官至绛州刺史;曰易,官至工部郎中。迨绛州、工部相继凋谢,府君顾谓诸子曰:“善自位者,然后为用。前日家声不泯,翳我二仲,而今而后,非我所及;度吾能者,奉先训,养诸孤,以谨家素,其殆庶乎?”谓京师艰食,终不能衣食嫠幼,往岁工部佐戎于荆,尝植不毛之地数百亩,芜废于兹亦一纪矣。府君乃喟然南来,复垦于是,疏卑为溉,陪高为亩,及今三岁,而岁入千斛。是岁分命迓二嫂氏洎诸孤于二京。(此时郑鲁已病重)诸子以(二嫂至)闻,则轩然而作曰:“二嫂至矣,吾家毕集矣。吾往今而瞑,庶无愧矣。”

这是原来分过家的兄弟,郑鲁曾得到两个兄长的照料,两个兄长去世后郑鲁承担起了照顾寡嫂幼侄的责任,所以回到一起,算是“同居合活”了。当两个寡嫂来到的时候郑鲁说“吾家毕集矣”,在他心里似乎恢复了原来父母在世时候的那个家庭。不过,这只是为了帮助寡嫂“养诸孤”,在自己家中收容寡嫂孤侄,不是与两个孤嫂家庭合并,也没表示要“累世同居”下去;一旦侄子们长大,郑鲁便完成了任务,这个“同居合活”家庭也就结束了。还有一个崔李氏,安史之乱中丈夫随玄宗从长安到了蜀中,携带避难的族人108口;丈夫去世后家道中落,崔李氏只好“依于季叔太傅,娣姒同居,甥侄皆在”。也是为了得到照顾,才与亡夫的弟弟同居合活。只是这个“同居”家庭要为崔李氏养老,存在的时间比郑鲁家长一些。

敦煌伯3774号文书即《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是一份堂兄弟分家析产的纠纷案,所讲分家过程比较详细。他们的父辈是亲兄弟,当年曾分过家,死后自然把各自的财产传给了各自的儿子,按说齐周(僧龙藏的俗名)和堂兄这一辈不该有分不清的家产了,但由于“齐周不幸,父母早亡,比日以来,齐周与大哥同居合活”,又合到一块过了。细读这份诉状,齐周称两人共有的家产为“大家”的财物,称各自的家产为“当房”的财物,所有权分得很清楚,这只是家产的合用即临时的“合活”,不是真的成了一家。所以齐周在诉状中才说伯父去世时的费用本来应该由大哥一人承担,实际用的却是“大家”即两人共有的财物;大哥的女儿出嫁,得到彩礼后大哥“当房”自己用,自己的两个女儿出嫁得到的彩礼却归“大家”共用,总让自己吃亏。并在最后申明:

今大哥所用斛斗、财物、牛畜及承伯伯私种斛斗,先经分割财物,约略如前,一一并无虚谬。更有细碎,亦未措言。比者已来,齐周所有运为斛斗及财物、畜生(牲)、车牛、人口,请还齐周。今大哥先经伯伯数度分割财物,各有区分,今更论财,似乖法式。

堂兄弟二人“同居合活”已经很多年了(当初父母去世的时候齐周因为幼小才与堂兄同居,如今他的女儿都出嫁了),但家中的财物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堂兄(弟)的,哪些是共同添置的,两个人心里都很清楚,实际上仍然是两个家庭。他们在一起生活,帮助和被帮助,只是维系各自小家庭(主要是齐周的小家庭)的一种手段。齐周有妻室儿女之后仍然在一起生活了些年,如今因财产纠纷同居不下去了。

五代后晋天福四年(939年)有一件卖宅地契约,虽然卖主为韩勲,但契约上除保人外还同署了三个人的名字:“卖宅人殿前承旨韩勲年二十五同卖宅人弟同卖宅人母吴氏年五十八”,弟弟、母亲都为“同卖宅人”,说明所有者不是韩勲一个人,而是母子三人。这可能也是兄弟二人结婚后未分家,仍与母亲一同生活,即准备将来一次性分家,也可能是多次性析分过程中出卖未分的宅地;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有些接近所谓“同居共活”方式了。后晋开运三年(946年)《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百姓王盈子兄弟四人状》有残缺,但前半部分的意思比较清楚:“慈惠乡百姓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右以盈子等兄弟四人,是同胞共气兄弟,父母亡殁去后,各生无义之心,所有父母居产田庄、屋舍四人各支分。弟盈进共兄盈君一处同活”。这是兄弟分家后老三凑到老二家同居合活。分家的时候老三“盈进分了城外有地七亩,有舍一,城内有(下缺)”,已经有了自己所属的田宅。由老四王通儿未与长兄“同居合活”说明老三已经不是年少不能独立,由不久老三死后老二负责代其还债,没提老三的妻子儿女,估计老三是因为单身才凑到老二家“同居合活”的。如果老三不病故,即使“同居合活”的时间长一些,也属于临时性的,不是长久的同居共财。

唐五代时期的这些“同居合活”的情况,大都是兄弟之间相互关照的需要引起的,既不是为了被树为义居的楷模,也不是为了应付官府父祖在不许“别籍”的限令。一旦这种相互关照不需要了,或者没有能力继续关照了,“同居合活”便自然终止,供应财物的不再供应,有共同财物的双方也可以像齐周兄弟那样名正言顺地分开了。

到宋代情况有了变化。原因在于,如我们在绪论中提到的,从宋代开始家族组织的特点和功能与唐代不同了,由选官、婚配转为“收族”即组织、管理和保护族人了,并因此建立了族田、义庄之类的设施,力图从制度上保证族人们的小家庭的生存问题,所以唐代那种小家庭之间的个人救助行为少了,变成了家族内部的规范化的救助。虽然仍有一些官员富人赡济族人近亲的生活,但是比起唐代来方式也不同了,比如北宋仁宗年间范仲淹在故乡吴县(今江苏吴县)首创的“范氏义庄”,个人救助行为也是通过家族组织来进行,并且订立了详细的《义庄规矩》,使之制度化了。结果在宋代临时性的兄弟家庭“同居合活”现象少了,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多了起来,生存救助的需要由家族组织来完成,兄弟家庭的“同居”从原来的生存需要变成一种孝悌精神的追求,甚至由实惠的救助变成一种博取“义居”名誉的方式了。

宋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有的是真的共财,一切用项都由大家庭支付,如姚家“早晚于堂上聚食,男子妇人各行以坐,小儿席地共食于木槽,饭罢即锁厨门,无异爨者。男女衣服各一架,不分彼此”;也有的是大家套小家,既有大家庭的公有财物,各房小家庭也有自己的财物,如陆象山家“公堂之田仅足供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奴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柯昌基先生把前一种称为“原始型”,后一种称为“混合型”。在前一种形式的大家庭中,兄弟子侄共同维系一个家庭的传延,只有家庭成员的代际更替,没有家庭门户的交接更替,因为大家庭的财产没有出现析分过程,只有整体性传继,家庭财产和家庭门户也就一代一代自然而然地传下去了。但在后一种形式的大家庭中,我们却不难窥见唐代“同居合活”大家庭的影子,因为这不是完全地永远地“共财”了。这种情况除了陆象山家外还有一些例子,一个叫王叔雅的人,祖父去世后才分家,“群从与叔雅分田既定,有一人若不满意者,叔雅复剖分己田以多畀之。与从兄二人同居,且同食。二兄没,叔雅字其孤,人不知其为犹子也”。所谓“群从”即从兄弟、堂兄弟辈,由于已经分了家,虽然王叔雅与两个堂兄弟同居同食,但各自的田产分得很清楚,不是从未分过家的同居共财;两个堂兄死后儿子尚幼,王叔雅还要抚养、还要同居下去,到侄儿们长成后就该分开了。再如另一家兄弟四人,父母亡后才分家,“应诸子分法,裂而为四,季氏则迁居后巷,未几大父与二兄复合其业”,兄弟四人除老四外三个又同居了;老大和老二死后,与之同居的老三又和两个侄儿同居了几年,到“解官”即年老时才“始与两孤侄分析居”。过程与王叔雅家相似。在赵鼎家训所嘱咐子孙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状况:

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田产既不许分割,即世世为一户,同处居住;岁收租课,诸位计口分给,不论长幼,俱为一等。五岁以上给三之一,十岁以上给半,十五以上全给;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廊不许分割处,应吾所有资财,依诸子法分;

按所引的前两项来看是要约定子孙“同居共财”,但从第三项看,则是同居大家庭中有各房的小家庭,各房小家庭中都有各自的财产。实际上,这是田地和房屋两大宗家产不分,其余的用具粮物、浮财等与普通家庭一样按诸子均分;所谓田地和房屋不分也只是名义上的,因为,不分田地但分田地上的收获物——租课,人们要田地不就是为了要粮食吗?不分房屋但分开住,住久了也就互相默认居住者就是所有者了;而且从第四项嘱咐内容来看,似乎田宅也不是永远地“共财”下去,因为赵鼎死后子孙要分他的所有资财,一旦“依诸子法分”,所谓的“田产房廊不许分割”的约定很可能成为空文可以这样说,唐代那种临时性的“同居合活”家庭到宋代以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形式之一,即柯昌基先生讲的“混合型”大家庭的形式延续存在着;这种“混合型”的大家庭已经到了解体为若干普通小家庭的前夕了。

三、理学影响下的宋代家庭人际关系概说

古时候的人们在年复一年、代复一代的家庭生产生活和生育过程中,维系了家庭成员的衣食所需,提供了生存的条件和环境,保证了家庭门户的延续;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和维系着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即家庭关系。并且把家庭中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推广到了家庭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中,力图使全社会人与人相处的时候都有一套适宜的关系准则,进而形成了中国所特有的以伦理关系为主干的人际关系和观念。

具体到宋代的家庭关系和观念,既沿承了先秦以来孔子所界定的伦理关系和观念,又直接受到宋代理学的明显影响,同时还有游牧民族习俗的影响。因此,宋代的家庭关系和观念有历代乃至古今都有的共通性的东西,也有这个时代的特色。

1.家庭内部的感情结构

家庭内部的感情结构是基于姻缘和血缘而形成的。这首先涉及一个问题:家庭的建立以什么为标志呢?现代社会学家讲家庭经历的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家庭的建立”,是从一对年轻夫妇结婚开始的,这是把姻缘当成了首要的标志。费孝通先生认为,光有夫与妻两个人还不行,还不是个稳定的家庭,必须有了子女,形成了父亲、母亲和子女的“三角关系”,家庭才稳定了,才是一个真实的家庭;研究分家问题的学者则认为,只有与父母分家以后有了独立的经济,才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家庭。这就涉及了家庭的三个要素:姻缘、血缘和独立的财产。在这三个要素中,经济是基础,但严格地讲财产不能作为组成家庭的要素,因为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可以有共同的独立的财产,但不能称之为家庭;姻缘和血缘才是构成家庭的真正要素,因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存在,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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