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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民商法(4)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而其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应满足的条件是:①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②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④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⑤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⑥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部分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转继承的条件:①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②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权;③转继承的承受人是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6.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将遗产分割给相应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遗嘱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取消法律规定的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份额。如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为保证遗嘱真实性,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于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危急情况下,如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赠

遗赠是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遗赠的执行范围仅限于遗产中的指定部分。遗赠人生前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负有债务的,则以遗产对税款、债务清偿后的余额作为执行的范围。遗赠的标的为特定物时,遗嘱执行人则交付该特定物,该特定物灭失的,则遗赠效力归于消灭。

8.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遗赠人死亡后他的财产全部或部分移转给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些集体组织。扶养人只有尽到协议中所规定义务方可取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实质就是附条件的遗赠。

被继承人如生前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分配遗产。两者皆无设立的,则依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9.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继承开始后应按下列原则对遗产进行分割:①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的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②保留胎儿及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③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④互助互让,协商分割。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接受继承是负担清偿债务的前提,若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且清偿以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四、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

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其不具有物质形态;

②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③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④期限性,即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着作权

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1)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是指着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品,其种类繁多,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着作权的主体

依照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着作权的内容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①着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着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报酬权。

(4)着作权的保护期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即从作品创作完成后即由作者享有。

②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不再保护。

(5)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任何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发表、歪曲、篡改、剽窃、展览、摄制、使用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行为。对着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实施权。

(1)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只须具备新颖性即可。

(2)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①发明人或设计人;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③受让人;

④其他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人。

(3)专利权的内容

①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等。

②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缴纳年费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4)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专利权的申请采用:①形式法定原则,是指申请专利的手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办理;②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③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的审批对发明专利而言要经过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几个阶段,最后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经初步审查即可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5)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6)专利权的保护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的即侵犯其专利权,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五、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其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

②不可转让性。人身权因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不可转让性,除非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否则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③不可放弃性。个人利益隐含了社会利益,人身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不允许其放弃,是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任何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因此其具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2)身份权

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3.具体人格权

(1)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2)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4)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5)姓名权和名称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6)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

①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③歪曲、丑化他人肖像。合理使用肖像是对肖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符合国家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肖像权人自身利益原则。

(7)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成子女所行使的权利。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第五节)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

引例5

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符合当地习惯)。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另外,高老太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1)高老太因闪躲母猪而推翻陶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责任的特征,它的强制性体现在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同时在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

(2)财产性

民事责任是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法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3)补偿性

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其补偿的限度以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民事责任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是以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划分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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