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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民商法(9)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守秘密: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业务财产情况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人违反规定向外界透漏或传送此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赔偿。

七、证券法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依券面所记载的内容取得相应权利的凭证。一般情况下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和证券不能分离。证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①证券是要式凭证。证券的形式和所载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有书面形式等。

②证券是收益凭证。证券通常是财产权利的凭证,持有它可以通过转让获取收益,其收益甚至超过证券的票面价值。

③证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证券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但也有可能带来风险,使其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甚至可能因证券发行者破产而血本无归。

④证券发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

2.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包括现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狭义的证券法仅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和证券监管四种类型。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安全的效率原则。

3.证券发行

证券的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根据法定程序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的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要进行监管。非公开发行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由于涉及人数较少,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一般不进行监管。

4.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证券交易形式主要包括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

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方式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5.证券上市制度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管理机关核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1)股票的上市条件

我国普通股票的上市条件主要为: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6.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操纵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人为地控制证券交易价格,引诱投资者盲目投资,以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③传播虚假信息。证券市场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真实信息的传播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市场,作出正确判断;虚假信息的传播则会使投资者限于错误判断,从而利益受损。

④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事人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⑤其他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主要包括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思考题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哪些?

2.法人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3.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4.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5.什么是侵权行为?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6.如何订立合同?

7.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8.如何订立保险合同?

引例简析

1.本案涉及民法的原则问题。本案甲明知其房屋南面要建高层建筑,可能影响房屋的光照时间,又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致使半年后买方乙受到了损失。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善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此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行为及监护人的职责。我国《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我国《民通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的义务已有明确规定,即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陈母将款捐给当地希望小学的行为违反了监护人的职责,故陈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3.此案是典型的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属我国《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照相器材商店在法定期间内,发现其标价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当然应予以支持。

4.此案涉及继承关系、共有关系及善意取得的问题。A、B、C三人共同继承其父的遗产,但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三人对该遗产构成共同共有关系。依照《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刘基购买此花瓶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因此二人之间的买卖有效,应当保护刘基的合法权益。

5.此案涉及共同侵权行为,以及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问题。

(1)高老太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其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侵权行为,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二人出于共同的故意,且造成了第三人损害,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因其是引起险情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胡某和王某为险情引起人,故应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本案主要涉及无效合同的问题。本案中乙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据此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归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本案涉及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问题。本案中甲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属无效婚姻。后甲与乙于2002年11月1日补办了婚姻登记,即构成法律所保护的有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而甲、乙二人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应为2002年11月2日。

8.欺诈客户的行为是指证券商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本案例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敲错了键盘,致使客户指令未能执行,不是故意的,证券公司不构成欺诈客户的行为,法院应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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