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概念和写作要点条例是一种常用的规范性公文。是由国家或有关党政机关制定的。它是由国家批准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某些事项,或规定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用于规定某个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叫组织条例;用于制定预计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规则的,叫单行条例。
条例的制发现已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件》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这说明条例的制发权只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是对国家某一政策、政律、法令的补充与辅助规定。但这种制发权的规定似乎只用在行政方面,地方某些机关的组织规则,还是可以使用组织条例的,如《×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
条例的写作应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组成部分:
1、标题及题下标示:条例的标题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有的可省去发文机关,或在文种类别前加“暂行”等表示性质的限定词。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题下标示主要标明会议通过或发布日期。
2、正文:条例正文的写法,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来组织结构。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令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附则部分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以及与相关的法令政策的关系等。
内容比较简单的条例,直接分条目列述即可。
条例是国家法令政策的具体阐释和补充,本身也具有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的写作,首先要正确把握其法律依据和界限;其次是严密准确,不能有含糊和漏洞;再次是“条”、“例”结合,“条文”是政策和法令,“例设”是补充与具体例释,前者要概括,后者须具体明确。最后,条文的结构要条理井然,语言鲜明准确。
二、制度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制度是党政机关常用的规范性公文之一。它用于机关对某项工作和某一方面的活动提出规定性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
制度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有自己的制度,如办公制度、财务制度、文书工作制度等。
制度一般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发文事项和文种类别(制度)三部分组成,但很多时候标题中省去发文机关(或称适用范围),只写事由和文种。适用范围、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用标题下括号标示法标明。
2、正文:制度的正文,一般要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要写明制发制度的缘由,用“特制定本制度”一语承上启下;第二部分分条写明各项具体条文;第三部分写实施范围、生效日期、修订权、解释权等内容。是否分章写,要根据内容多少而定。第一部分、第三部分要简明扼要;第二部分要具体切实。
制度的文字要明白易懂,具体准确,防止出现重复和无用的语句。
三、计划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计划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做出安排时使用的一种公文,计划主要用于对未来的工作任务预先拟定目标,设想步骤、方法等,做到事先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
计划根据内容分,有生产计划、工作计划、教学计划、财务计划、学习计划、科研计划等;还有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份计划和个人计划等,这里主要介绍党正机关的行政工作计划。
计划这一文体结构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计划的标题应包括制发单位、时间限断语、事由和文种类别(计划)四部分,一般四者要齐全。事由要标明是“工作计划”,还是“生产计划”或其他计划;时间限断语是计划适用的时限范围。但有时因制定者认为计划的执行范围仅在本单位,已很明显,在标题中将其省略;比较规范的计划仍要标明制文单位。
2、正文:计划的正文,一般先扼要说明制定该计划的缘由、根据,对完成任务的主客观条件作些分析,说明完成该计划的必要与可能性。其次是计划的具体内容,即在多长时间完成哪些任务,并设计完成任务的步骤和方法等。最后是结尾语,提出重点或强调有关事项,做出简短号召。
3、签署制文单位、日期:高级机关制定的计划,也有在正文后不另署制文单位和制文日期的,此时制文单位名称应于标题,制文日期往往在标题下括号内注明。计划的正文通常采用分条列述式,结尾语视情况决定其长短与去留。事先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是计划写作的主要之点。
四、规划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规划是各级行政机关常用的计划性公文之一。规划是比较大的、长远的、带战略性的发展计划,是一种宏观的长远计划。
规划和计划相比较,计划显得单纯、具体、完成的时限性较强。规划则属于对一定地区或较大的事业、工作等在若干年内的战略性部署,可以用它来制定发展远景和总目标,以划分实现远景目标的大的阶段与步骤。
制定规划的目的是为了统筹全局,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也可以通过远景蓝图的描绘,鼓舞士气,激发群众的积极性。
规划的文体格式和计划大体相同,也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1、标题:规划的标题包括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规划)“三要素”,且一般不能有省略。标题中的“事由”一项,要写明时限和“规划”的范围,是属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还是属于“市政建设发展规划”。一般来讲,规划的时限应是五年,或者十年。一年、两年的“规划”就应改作“计划”。
2、正文:规划的正文多由现状分析、规划内容、对策措施三部分组成。现状分析部分要简要说明制定规划的依据、目的和总的目标等;规划的内容是正文的主体,要具体设计各方面的指标;对策措施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的内容提出的原则、方法。
3、签署:因标题中已包含制发单位,只需在正文右下方签上制发日期。国家机关制定的大型规划,制发日期多在标题下加括号标示。
规划的写作要求:首先要集思广益、调查研究,靠某一个人坐在署里闭门造车是制定不出好的规划的;其次要写得概括,不能也不可能太细、太具体。
规划的语言要平实,不能因为它的内容是激励志气的远景蓝图,就随意想象与描写。
五、布告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布告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一种周知性公文文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公布应当遵守和周知的事项,用‘布告’”。这就指明了布告的公开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布告主要用于向人民群众公布政策、法令、重大事件,向群众宣传禁止某些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告知某些需知道和遵守的事项等。布告的内容必须众所周知,人人遵守,违者必究。
布告有公安部门的处罚判刑布告、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公布政策、法规的布告和为专门事项发布的布告之别。前一种属专用布告,后两种属通用布告。
布告文体由三部分构成,即标题、正文和签署(落款)。
1、标题:通用布告的标题多由三部分组成,它的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布告)是齐全的;但也有的只写发文机关和文种类别两部分。公安机关的专用布告更多的只在标题中标明文种“布告”二字。
2、正文:布告的正文,因为是公之于众的,所以开头不必写受文机关与个人。直接按发布布告的缘由、布告的具体内容及结束语的顺序行文。缘由的说明一般要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布告具体内容的写作一般要分条列出,条理清楚,有话则长,话少则短,不能强求一律。布告正文的结束处一般均应用“此布”“特此布告”或“此布从××日起生效”之类用语作结,以示其严肃性。
3、签署发文机关(盖章)、日期。
布告是公之于众,人人须知的公文,所以具体明白、准确鲜明、通俗易懂是其基本的写作要求。
六、通知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通知可以说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公文之一,凡是管理者机关需要下级机关和个人知道并办理的一般事项,大都采用通知传达。
通知的使用范围极为广泛,包括的类型也很多,有用于管理者机关发布法规、规章或转发管理者与同级机关公文的批示性通知,用于告知下级机关和个人事项的一般性通知,用于向下级机关下达指示的指示性通知,用于传达紧急任务的紧急通知,以及提前布置事项的预备通知等。
1、一般性通知:
又称告知性通知,它多用于管理者机关向下级宣布某些应知事项。可以是告知某次会议的召开事项,也可以是宣布某个机构成立与撤销事宜,还可以是人事任免方面的事情,等等。凡管理者机关要让下级机关与人员知晓的一般性事务,都可使用这种公文。
写作要点:
一般性通知通常由三部分构成:
(1)标题:一般性通知的标题可以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通知)组成,也可以只写事由或发文机关与文种类别两项,个别日常小事的告知,仅写文种类别“通知”二字即可。一般性通知标题写法上的可选择性,应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而定。
(2)正文:开头多数先写受文单位,再写通知内容。一般性通知的正文通常不很长,把需要交待的事项交待清楚即可,事项稍复杂的,一般分条陈述。有附件转发的,写清名称与份数。
(3)签署发文机关、日期。
2、批示性通知:
属通知的一种,是领导机关在发布行政法规制度、领导重要讲话、下级机关的报告,或转发管理者机关与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写作要点:
(1)标题:标题中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通知”。发文机关即批转机关,事由属于发布、印发、转发的,要在标题中分别注明。
(2)正文:批示性通知的正文部分,先须写明受文单位,再分段写通知的缘由和通知的内容。在说明缘由之后,多用“特发通知如下”字样以承上启下。被批转、印发的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必须在正文中明确反映出来,还应写明执行原文件的意义、要求和注意事项。
(3)签署发文机关、日期。
批示性通知的写作必须在深刻领会原文件的基础上,写清对本机关、本地方工作的指导意义,评价原文要准确,布置任务和步骤要明确,切合实际。附件应标明,附于通知之后或另页附后。
3、指示性通知:
是管理者机关向下级机关、所属单位布置任务和下达指示性措施的公文。通常指示性通知是在管理者机关要向下属机关传达领导意图和部署,但又认为其重要程度不宜使用“命令”、“指示”时使用。
写作要点:
指示性通知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指示性通知标题的写法,应包含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通知)。发文机关要用全称或习惯的简称。
(2)正文:指示性通知的正文,开头先顶格写受文单位,再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顺序撰写。提出问题部分和分析问题部分要写清发文的原因或目的,用“特通知如下”承接下文;解决问题部分要分列通知的具体事项。
(3)落款:要写上发文机关和日期。
七、指示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指示是管理者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工作和阐明工作原则、方法、步骤的文件。指示这种公文,有时为解决重大政策性问题而发,有时针对现阶段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而下,有时又是为解决某项具体事项而行文,在管理者行政领导机关中有着极为广泛的用途。
指示与指令的不同之处,在于指令的命令性成分较大,而指示阐述性成分较多,但指示同样具有权威性,要求下属机关贯彻执行。
指示从内容上划分,有针对全局和普遍性问题的指示、针对局部或特殊性问题的指示两类;从性质和时效上划分,可分为一般指示和紧急指示两种。
1、一般指示
是指示中最常见的使用最多的一种,它既可以是针对目前工作中一些普遍性、全局性问题的,也可以是针对某些特殊和局部问题的。
写作要点:
一般指示的文体由标题和正文构成,发文机关和日期不需在正文之后另外标明,它们分见于标题和题下标示。
(1)标题和题下标示:一般指示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指示)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或三个机关联合发文,机关名称要用全称或习惯简称。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一般指示的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发文缘由、指示内容、具体要求。通常先写清发布指示的原因,再分条陈述具体的指示内容,最后写具体要求。有时指示的要求部分可与指示的内容合并陈述。
指示写作的基本要求是要写得明确具体,不需要理论的分析与阐述,特别要防止出现模糊用语。
2、紧急指示
是管理者党政领导机关针对某些涉及面广,需要大范围、多部门协同处理的紧急事项而制发的一种指示。它的内容及下级机关完成的时限都有特定的要求,如对特大水灾、森林火灾,党和国家就曾发布过防御救灾的紧急指示。
紧急指示与紧急通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权威性、严肃性程度上。
写作要点:
紧急指示在结构和写法上与一般指示基本相同,也由标题和正文构成:
(1)标题及题下标示:紧急指示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发文机关可以是两个机关的联名,文种类别必须写明“紧急"字样。标题下用括号标明发文日期。
(2)正文:紧急指示的正文,也应按发文缘由、指示内容和要求三部分写作。但它在措施上要更加具体,具有应付紧急情况的针对性,语气要更为坚定和严厉。
紧急指示虽应具有明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也应适当、适度,不要与指令混淆。
八、请示的概念和写作要点
请示是下级党政机关常用的陈述性公文之一,目的是请求管理者领导机关对某项工作或问题给予及时的批准、解答以及帮助。《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管理者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就请示的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请求管理者对本单位工作问题的处理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予以批准的“求准性请示”,对工作遇到政策和策略上的疑难问题予以解释的“解答性请示”,以及请求将本机关的文件向下级机关转发的“批转性请示”。
1、求准性请示
是下级机关遇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求管理者机关批准自己要求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写作要点:
求准性请示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
(1)标题:求准性请示的标题,通常要标明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请示)。有时标题中可省写发文机关,但事由和文种不宜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