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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怎样打行政官司

一、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打行政官司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活动中,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人民法院怎样审查行政纠纷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取决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在内容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作出,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作出,否则就是违法的、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和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包括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例如,某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例如,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的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因为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行使,而不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行政官司基于行政争议的产生而存在。行政争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争议的焦点是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因此,在行政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所围绕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主要也就是审查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什么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前置条件,但是又肯定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复议前置条件对起诉的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使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据本条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以复议前置和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并存的原则,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当事人自愿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根据目前我国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须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4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价格管理条例》第32条等都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有关处罚决定时,应先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起诉,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得再申请复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作了与此相同的规定。

(3)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商标法》第21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定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复议裁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不同的只是行政复议权和裁决权属于行政机关,司法裁决权属于人民法院;在许多案件中,行政复议程序不是最终程序,而诉讼程序却是最终程序。

3.公民或法人等起诉行政机关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是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只要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不论实际上是否存在着这种侵权行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能是某个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体指明谁是被告,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行政纠纷也无法得到解决。至于谁是被告,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来确定。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起诉总有目的和内容,即要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制止什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就是诉讼请求。一般包括:[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4]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例如,甲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这就是诉讼请求。

事实根据就是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例如,公安机关给予原告拘留的行政处罚,原告就要提供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如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原告起诉就要提供其符合发放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各种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纠纷在实践中是纷繁复杂的,处理这类纠纷的部门也很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处理的行政纠纷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能提起诉讼的行政纠纷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提出申诉。对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向无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则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立案受理,如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行政案件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有必要弄清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不服海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确定了某一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后,还要明确应当到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这在行政诉讼法上叫地域管辖,它规定了同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复议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下列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按《行政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同时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包括撤消、部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例如,劳动教养、强制收容审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又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居所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般包括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森林、水流、建筑物等。因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官司中的起诉和应诉

1.行政官司中的起诉

行政官司的起诉,有不同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复议的,必须经过复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既可先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须要写申请复议书,申请复议书的样式如下:

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董×,男,38岁,汉族,汽车司机,住×市×胡同×号。

申请人不服×市公安局××分局(1992)第××号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给申请人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故申请复议。

事实及理由:

陈×是我的房东,我租住陈×的北房两间,在我住的北房门前,有一个我自己搭盖的棚子,作厨房用,因年久失修,经常漏雨,于是拆除重新翻盖,翻建时,陈×提出意见,说:“既然拆了就不能再建。”于是发生争吵,次日,陈×找来他的女婿、儿子等3人。在我和母亲、妹妹继续翻建时,突然一起找来,陈×一面大骂,一面搂住我的腰,他女婿、儿子一齐抽打我的头部,我在多处被打的情况下,情急才咬住陈的手指,造成骨折。我的头部、胸部都有被他们抓破的挫伤。只处罚我不处罚陈是不公平的。况且我对他的咬伤,也是为了自卫。不然他们还会继续打我。因此请求×市公安局复议后撤销×市公安局××分局对我的处罚。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董×

××年×月×日

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怕当被告,往往迟迟不作复议决定书或者作出了决定书;但不发给当事人。使你无法到法院起诉,于是行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用再等复议决定了。

并且,有的行政机关,只向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不制作、不送达处理决定书,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要有符合条件的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的样式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古甲,男,42岁,汉族,××汽车制造厂干部,住×市×区胡同××号。电话:××××××,邮编××××××。

原告:古乙,男,38岁,汉族,×研究所干部,住×市×胡同×号,电话:××××××。邮编××××××。

原告:杨丁,女,32岁,汉族,现役军人,住部队。

原告:杨丙,女,汉族,×医院护士,住×市×胡同×号,电话××××××,邮编××××××。

被告:×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派出所

案由:公安行政处罚

为不服×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派出所(1992年)行×字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撤销对我们的处罚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及理由:

××××年8月30日下午六时许,我和弟弟古乙、妻杨丁、妻姐杨丙,一行四人乘坐×路公共汽车前往公主坟,当车行至阜城路附近时,前门售票员宋×查验我的月票,我当时着特丽灵上衣,指了左上兜说:月票,在兜里呢?宋坚持叫我拿出查验,检验中宋发现月票印章不清,没作任何说明就将月票扣留。车到公主坟总站后,我弟向宋要求退还月票,宋不予退还,并说:“你算老几?”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我前去劝解时,该车的后门售票员张×对我挥拳就打。该车司机曹×将车停稳后,不问青红皂白,也帮宋扭打古乙。后经医院诊断:四人均被打伤,我鼻粘膜挫伤、头部血肿,头皮裂伤;我弟古乙、妻姐杨丙均为鼻粘膜挫伤;妻杨丁右眼挫伤、左额部血肿、头皮擦伤。×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派出所于××××年×月×日作出处罚决定:给宋×、张×各罚款30元;给古甲、古乙、曹×、杨丁、杨丙警告处罚,我们不服遂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已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我们认为:我的月票经复验确认并非伪造,售票员宋×未作任何解释,就予扣留是错误的,纠纷是由于售票员处理票务不当引起,应该负主要责任。被告×派出所对我们乘客的处理有失公正。我们拿着真月票乘车,还要挨打,还要受到警告的处罚。道理在哪里?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正,依法撤销×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并维持对司售人员所作的处罚。以示惩戒。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古甲 古乙

杨丁 杨丙

××年×月×日

2.行政官司中的应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基本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些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间内补正,法院应当受理立案,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则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该立案的,在7日内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交费。

法院根据原告交费的收据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通知被告应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通知被告应诉的通知书样式如下:

××市××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行初字第××号

×市税务局:

原告×工业公司不服你单位对其作出的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随文发送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据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三、在××××年×月×日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2份

××年×月×日

(院印)

被告应诉,应该向法院提供两种材料,一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例如,因殴打他人致伤而被处罚的材料: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所花医药费的收据,在场人员的证言等。以及法律、法规的依据。另一种材料就是答辩状,答辩状必须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应按原告人数提供副本。答辩状的样式如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所在地址:×市×区××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达×,局长。电话:××××××,邮编××××××。

因原告张×、郑×未经批准兴建商业用房的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年六月,我局发现张×、郑×未经批准便个人投资在崔各庄乡奶西村占地1390平方米,兴建900余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我局就发出了违章建设停工通知书和违章用地停用通知书。张×、郑×置若妄闻,继续将房建成。于是我局依法给予张×、郑×行政处罚:没收张×、郑×的全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

张×、郑×不服,遂向贵院起诉,起诉的理由是:1992年2月与奶西村委会签订的“招标协议书”,规定该建筑的产权归奶西村所有,说我局对其个人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我局认为:张×、郑×提交的“招标协议书”未经奶西村委会决定,不能有效,而且他们俩的备料行为先于招标协议,不能说明建筑的产权为奶西村所有,并且,他俩也未按照协议的规定,将建筑款项记入奶西村委会集体财物帐上。违章建筑的材料款、施工费均由原告二人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招标协议实际也未履行。所以我局认为:原告二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进行建筑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北京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因此,我局依法给予没收的处罚,是合法的,是适当的。请予维持,驳回原告的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局章)

××年×月×日

三、行政官司案例及法律分析

1.王某诉县林业局行政纠纷案

□[案例介绍]

1993年3月5日,原告王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放火烧除根茬、杂草时,不慎引起相邻的国营林场山林起火,过火面积15亩,烧毁90%的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4项的规定,于1993年3月12日对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在1993年内更新造林30亩,管理5年,成活率和保存率必须达到85%;或缴纳造林费1000元,由林场代造;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1993年3月24日收到该决定,于同年4月5日以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林业局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据,但其中有关失火林面积的勘察报告和国营林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报告分别是在1993年3月27日和3月29日作出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林业局先裁决,后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令其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该判决生效后,县林业局重新核查了有关过火林面积和国营林场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确信基本正确后,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新的处罚决定。王某接到新的处罚决定后,仍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新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维持新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一审人民法院以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县林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令其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一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一审人民法院以原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令其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判决,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并令原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前,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的法律规范极少,这就给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这一规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因此,本案一审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的撤销判决,其程序法上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其实体法上的依据,则是所谓的“先取证后裁决原则”。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在充分、全面地掌握了证据,弄清了事实真象后,才能对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中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因为,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正是在这一学理性规则的基础上才确立了行政诉讼中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这对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虽然没有明确的实体法依据,但是在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负举证责任制度之后,已经真正建立起来了。因为,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则必然导致败诉无疑。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真正含义,应当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能否提供证明该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够证明即可。这一点可以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自行搜集证据的要求中得到印证。而正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先取证、后裁决。进一步说,行政诉讼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保障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这一原则,就应当判其败诉。这就是为什么说正是行政诉讼确立或维护了“先取证、后裁决”这一反映基本程序正义的原则的道理所在。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对此类案件有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完善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程序,也为《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铺平了道路。

2.蒋某诉乡政府行政诉讼案

□[案例介绍]

1995年9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工商户蒋某到外地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决定。同年10月2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交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1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决定。

乡政府答辩称,乡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决定和通知,是一种非针对特定人而在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设定义务,而乡政府的行为显然为具体的相对人设定了义务,因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案件审理中,乡政府认识到强制集资的不对,主动撤销了该决定,改为自愿集资。蒋某也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是:(1)它只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对以后发生的同样的事件没有效力。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件而制定的规章、条例、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1)它具有普遍效力;(2)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本案中乡政府为解决乡政府驻地饮用水问题,作出了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该决定有如下特点:(1)它是针对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及乡政府所在地的两个村庄的村民。尽管人数众多,但它是针对特定的人,对上述人员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约束力。(2)该决定只是针对上述人员一次有效,对以后同样的事件没有效力。所以说,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他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3.王某诉东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

□[案例介绍]

1993年9月,王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东平市公路局责令停职审查,同年10月被公安监视居住,1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王某在家等待结论,未到单位上班,1994年1月12日,公路局派人通知王某到单位上班。次日上午,王某到人事科询问情况,得知是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要他上班的,即找到局长刘某,二人在讨论王某的问题时,发生争吵,被其他职工劝开。过了一会儿,王某觉得还不对劲,又找到刘局长,与其论理,进而对其谩骂。1994年1月17日,东平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王某治安拘留15天。王某不服,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市中区公安分局未将裁决书送达王某,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没有收到治安处罚裁决书的情况下,应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待市公安局复议裁决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如果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某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然而,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以市中区公安分局未将裁决书送达王某而驳回王某的起诉?这是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也是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它反映了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即不遵守起码的程序规范。我国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决定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行政处罚领域,这种情况尤为严重。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并不影响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从程序上说,这种行为方式是不足取的。

针对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按照该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详细列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该法第39条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与实施后,本案市中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将属于违法之列。所以,《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将极大地加强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程序意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观念,从而为改善行政执法状况起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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