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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古代法律、法制(4)

车裂古时称为辍或车辍。《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辗,前人注解说:‘车辍,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公元前694年,齐国“糨高渠弥”,对高渠弥施以车裂,《东周列国志》中有这样的描述:“高渠弥不敢分辩,石之纷如先将高渠弥梆缚。子禀叩首乞哀曰:‘此事与孤无干,皆高渠弥所为也。乞恕一命!’囊公曰:‘既知高渠弥所为,何不讨之?汝今日自往地下分辩。’把手一招,王子成父与管至父引着死士百余,一齐上前,将子乱砍,死于非命,随行人众,见齐人势大,谁敢动手,一时尽皆逃散,襄公谓高渠弥曰:‘汝君已了,汝犹望活乎?’高渠弥对曰:‘自知罪重,只求赐死。’襄公曰:‘只与你一刀,便宜了你!’乃带至国中,命车裂于南门。车裂者,将罪人头与四肢,缚于五辆车辕之上,各自分向,各驾一牛,然后以鞭打牛,牛走车行,其人肢体裂而为五,俗言‘五牛分尸’,此乃极重之刑。襄公欲以义举闻于诸侯,故意用此极刑,张大其事也。

”公元前598年,楚国伐陈,将夏征舒“辍之栗门”,公元前515年,楚国“辍观起于四竞”

,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时的名臣苌弘含冤而死,对此,《淮南子·汜论训》云:“昔者苌弘,周室之执数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车裂而死。”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反对势力的攻击,结果被擒获,车裂于成阳。此事在《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韩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记述,《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成阳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详细的描写。当时,也有人是在死后其尸体又被车裂的,如吴起、苏秦及秦国的姆毒、赵高等。关于吴起,《淮南子·缪称训》中说:“吴起刻削而车裂。”关于苏秦,《史记·苏秦列传》中说:“苏秦且死,乃谓齐王口,‘臣即死,车裂臣以徇于市……’于是如其言。”关于姆毒和赵高,《史记》

中也都有关于他们被车裂的记载。

之后,无论是前汉、后汉,还是三国时,车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绝。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布新刑律,废除前代鞭扑、枭、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其时,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炀帝把他斩首,并诛灭九族,参与谋反的人当中罪恶大的,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又用乱箭射死,有的被处死之后又让文武百官脔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残酷手段无所不用。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直到唐末,才偶而又见。据《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五载,唐昭宣帝天佑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将守司空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灿贬为登州刺史,将大常卿张廷范车裂于都市。五代时的车裂之刑仅见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辍杀之”。如保宁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陈哥谋害其父,被车裂处死。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斩首

人死不能复生,斩首这一刑法虽然不如其他酷刑那样折磨活人,但砍下脑袋的场景对其他活人乃是一种折磨。也许正因如此,在执行这一刑罚时,自古以来很注意时间的选择。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中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清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都定在秋后。《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大道肃杀之威,所以《礼记·月令》篇说:“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缮团圆,具桎梏,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人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

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后至腊月之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决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除了在季节选择上有“秋决”的习惯外,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祀日、致齐(举行祭祀或典礼以前清整身心的礼式)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月(官府下令禁止宰杀牲畜的日子或月份)、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专利法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不仅如此,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亮。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记载及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这样。如清初朱素臣的传奇《未央天》写书生米薪图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来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时辰是寅时三刻,这是符合明代刑法规定的,因此监斩官必须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于米新图冤情重大感动了上天,这天夜里天一直不亮。直到打过九更,朝廷派来复查此案的官员赶到,救了米新图的性命。京剧《九更天》就是根据这个传奇改编的,剧中情节反映了古代关于行刑时间的规定。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选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囚犯斩首,就在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意思。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又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比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腰斩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明文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水都染红了。

秦末,奸臣赵高诬陷李斯父子谋反,昏庸的秦二世皇帝就派赵高审理丞相李斯的案件,定罪名,责问李斯和他的儿子李由谋反的情况,逮捕了李斯全部的宗族和宾客。赵高审讯李斯,用大板拷打了他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痛苦,只好冤屈地自招了。李斯之所以不自杀,是因为自负能言善辩,有功劳,确实没有谋反的动机,希望能够有机会上书自我辩解,希望二世皇帝省悟而赦免他。李斯从狱中上书说:“我担任丞相,治理百姓三十多年了。我初到秦国时,国土还很狭小。先王的时候,秦国领土不过千里,士兵几十万。我竭尽自己微薄的才能,小心谨慎地执行法令,暗中派遣谋臣,资助他们金银珠宝,让他们去游说诸侯;又暗中整备武装,整顿政治、教化,任用英勇善战的人做官吏;尊重功臣,提高他们的爵位、俸禄,终于逼迫韩国,削弱魏国,打败燕国、赵国,消灭齐国、楚国,最终吞并了六国,俘虏了他们的国君,拥立秦王为天子。这是我的第一条罪状了。秦国的土地并非不广大,可是还要北上驱逐匈奴、貉族,南下平定北越。来显示秦国的强大。这是我第二条罪状了。尊重大臣,提高他们的爵禄,来密切他们的关系。这是我的第三条罪状了。设置社稷之神,修建宗庙,来彰明君王的贤能。这是我第四条罪状了。改革书写符号,统一度、量、衡和文字,颁布于天下,用来树立秦朝的威名。这是我的第五条罪状了。修天子专用的马路,兴建游览区,来显示君王的得意。这是我的第六条罪状了。减轻刑罚,减少租税,来实现君主获得民心的愿望,让万民拥戴君王,至死不能忘怀。这是我的第七条罪状了。像我李斯这样作为臣子的人,罪过早就该处死了。幸得皇上让我在朝廷竭尽能力,才能活到今天,希望陛下仔细明察!”奏书呈交以后,赵高叫狱官弃置不上奏。赵高说:“囚犯怎能上书!”

赵高指使他的私党十几批,假扮作御史、谒者、侍中等官员,轮流去审讯李斯。李斯改口,把自己的实情对答,赵高总是派人再拷打他。后来二世皇帝派人向李斯验证口供,李斯以为又同前几次一样,终于不敢改变口供,承认了状辞,赵高把判决呈递上去,二世皇帝高兴地说“要不是赵君,我几乎被丞相出卖了!”等到二世皇帝派去调查三川郡守的人到达三川时,原来项粱已经杀死了李由。使者回来时,又正好李斯已被交给狱官看管。赵高就随便伪造了李由谋反的罪状。

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定李斯受五刑,决定在咸阳市上腰斩。李斯走出监狱的时候,跟他的次子一同被押解,回头对他的次子说:“我还想和你再牵着黄狗,一同出上蔡东门去追逐狡兔,还能办得到吗?”父子两人相对痛哭,最后被夷灭三族。

汉代法律规定,大逆天道者腰斩。许多被判定为谋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斩处死。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乐通侯栾大因诬罔罪被腰斩。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司直田仁因失纵罪被腰斩。征和三年(公元前90年)六月,郭穰告丞相刘屈趋夫人用巫术诅咒皇上及打算立昌邑王为帝等情节,有司劾奏说刘屈趋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降旨将刘屈趋腰斩于东市。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成方遂(一说张延年)被卫太子诬告,也受了腰斩之刑。

汉代以后,只有北魏承袭汉制,法律明文规定有腰斩的条款。神年间,崔浩定律令,就写明:“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其他朝代虽然法律条文不再规定有腰斩,但实际上仍然偶尔采用腰斩的刑罚。意,把刘兰的心肝挖出来吃掉。太宗责备他说:“法律自有常规,你怎么能这样做呢?如果吃叛逆人的心能成为忠孝的人,那么刘兰的心应当让太子和诸王来吃,哪里轮得到你呢?”丘行恭惭愧地谢罪退了出去。刘兰原是青州的明经,遇到兵乱被乡里人推举。因青州保护完好,远近的人都来归附他。开始他降李密,李密失败后,归顺大唐,在代州被游客告发,整个家族都被诛灭。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变时,宦官仇士良指挥神策军逮捕李训、王涯等人,把他们腰斩于子城西南隅独柳树下,并且让百官都到场观看,之后枭首于兴安门外示众。五代时,后汉史弘肇为大将,高祖刘嵩死后,他受顾命辅佐隐帝刘承佑,当时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昼可以看见,人们惊异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众凡有仰观太白星者,就腰斩于市。仇士良专权时对与他为敌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残酷手段进行报复,史弘肇在特殊情况下用严刑来安定人心,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惩治某些有罪的官员,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斩。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琼借征兵之机劫掠民财,被人揭发,腰斩处死。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将作监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等都被腰斩。南宋初高宗时,宋齐愈因谋立异姓、危害宗庙社稷等罪,腰斩于都市。

辽代也有腰斩之刑。应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璩因获鸭而产主的一时的高兴,下诏废除腰斩之刑,但实际上未真正废除。圣宗耶律隆绪时,近侍刘哥、乌古斯叛逃,遇赦后又被人告发,结果都腰斩处死。

明初,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对不肯与他合作的知识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斩之刑。着名诗人高启在人明后对朝政有所不满,在擢升为户部右侍郎时辞官不就,回到原籍吴湘江畔的青丘隐居,以教书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宫女图》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诗中对宫廷生活寓有讽刺之意,朱元璋见到此诗非常生气,有心惩治他,一时未找到借口。后来,高启受苏州知府魏观知遇,把全家迁至郡城居住。魏观在府衙大兴土木,有一天高启为他作上梁文,文中对朝政又进行讥讽。朱元璋得到密探报告,于是就下令把高启逮捕,腰斩于南京。

清代未见腰斩之刑,但这种酷刑并未绝迹。在现代革命史上,反动地主武装对共产党人进行报复,就又抬起古代统治者曾使用过的腰斩之刑。如着名革命英雄刘胡兰就是被还乡团用铡刀铡死的。

剥人

明代以前,涉及剥皮的酷刑中,以剥人面皮居多。如据崔鸿的《二十六国春秋》载,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曾剥人脸上的皮。吴亡之后,孙皓降晋。有一天,晋武帝司马炎和侍中王济下棋,孙皓在旁边观战,王济问孙皓:“听说你在吴国时剥人面、刖人足,有这回事吗?”孙皓回答说:“作为人臣而失礼于君主,他就应当受这种刑罚。”这时,王济的腿正在棋桌下面伸着,两只脚伸到晋武帝坐的一边去了,他听了孙皓的话,立即把腿缩回来。

另据《晋书·苻生》记载,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曾经把一些死囚剥去面皮,让他们唱歌跳舞,借以观赏取乐。北齐统治者高氏也惯会剥人面皮。侯景从北齐南逃回梁时,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和儿子,先剥下他们的面皮,然后用大铁镬成功盛油把他们煎死。幼主高恒毕业承了他的祖父辈和父辈的残暴,经常剥人面皮,亲眼观看被剥人的痛苦之状来取乐。

剖腹

剖腹之刑在古代之所以流行,首先是因为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商纣王式的暴君和杀人魔王。他们暴戾恣睢,嗜血成性,专好以种种酷刑杀人取乐、震慑臣民,因而对剖腹这种既残忍又深具感官刺激的酷刑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据信史记载,东汉末年的大军阀、大奸臣董卓为人残暴不仁,专以严刑胁众,且报复心极强,使得人人自危。他打着勤王的旗号,率领凉州徒众,一路腥风血雨,横扫中原地区。当他进军到达阳城脚下时,阳城的百姓正在社下祭祀,手无寸铁。董卓发兵围击,杀死了所有的男子,又将妇女赏给部属恣意淫乐。据说阳城死难者的肚皮无例外地被兽军剖开,然后积尸焚烧。他烧毁了繁华的长安和洛阳,却在长安城外用土筑起了一个高达数丈的辟坞,作为自己的巢穴,成天大摆宴席,杀人取乐。每次捉来俘虏,他都要令人用种种酷刑加以虐杀,有的被挖眼割舌,有的被斩断手足,有的被剖腹挑肠,还有的则被扔进了煮沸的油锅……面对这血淋淋的场面,许多大臣战栗不已、魂飞魄散,而董卓却吃喝自若,谈笑风生,堪称十足的恶魔。

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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