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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公司债券(4)

3.以转让的具体交易场所不同,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前者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转让;后者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场外交易多是协议转让,价格形成机制多是非竞争性的,场内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竞争性的。

公司债券的转让无须通知作为债务人的发行公司。在将公司债券转让之后,出让人基于持有公司债券对发行公司所享有的到期请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也随之转让。出让人不再是公司债债权人,公司债券的受让人成为发行公司的公司债债权人。

(二)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因债券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除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意,还应当有背书记载和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只要当事人合意,持有人将债券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公司债券转让的场所

公司债券交易场所有两种:一种是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依法设置的柜台交易即场外交易。

在我国,证券交易场所除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外,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为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做好了铺垫。《试点办法》第32条规定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践中,公司债券的重要投资主体如银行和信用社等还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

(四)公司债券转让的价格

《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事实上,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其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的债券会有不同的价格。只有非上市的公司债券的场外转让,才会存在价格的协商机制。

二、公司债券的偿还

(一)公司债券偿还的概念

公司债券的偿还在广义上包括还本、付息两部分,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利率等条件,将公司债券的本息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的行为,即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公司债券的偿还在狭义上仅指本金的返还。公司可以定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务到期后偿还本金,也可以平时不支付利息,债务到期后本息一起偿还。

在公司债券偿还之前,债券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之间一直维持着已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公司债券到期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向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同时,发行公司有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公司债券偿还的方式

公司债券的偿还方式不仅要在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中规定,而且要在债券券面和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公司债券到期后,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债券偿还按其实际偿还时间与规定的到期日之间的关系,分为到期偿还、提前偿还与滞后偿还三类。

1.到期偿还。是指发行公司在债券到期时履行债券所载明的义务。有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办法。

2.提前偿还。又称提前赎回或收回,是指发行公司在债券尚未到期之前就予以偿还。只有在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允许提前偿还的条款时,公司才可以进行此项操作。

3.滞后偿还。发行公司在债券到期日之后偿还叫滞后偿还。这种偿还条款一般在发行时便订立,主要是给予持有人以延长持有债券的选择权。滞后偿还有转期和转换两种形式。

转期,指将较早到期的债券换成到期日较晚的债券,实际上是将债务的期限延长。常用的方法有两种:直接以新债券兑换旧债券;用发行新债券得到的资金来赎回旧债券。

转换,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可以按一定的条件转换成本公司的股票。

三、公司债券的上市

公司债券的上市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债券在交易所的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债券与股票不同,公司债券是有固定存续期限的,而股票是没有期限的。公司债券在到期之后,伴随债券的风险和利益都已经确定,不再具有继续在公开市场上市交易的意义。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主要侧重于公司债券的期限、发行数量以及公司是否仍然维持发行债券时的条件,以保证交易的流动性,防止少数人对市场交易的控制和操纵。《公司法》对公司债券上市未作规定,《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除了符合上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的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订立上市协议以及上市公告等步骤。

1.申请

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报告书、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必须由一至两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2.审核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签订上市协议

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4.上市公告上市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公告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债券上市

发行人履行公告义务后,由证券交易所在确定的日期安排债券上市。

四、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一)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如出现上述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

(二)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根据《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有下列三种情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当公司有《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暂停条件的第(1)项或第(4)项情形严重时,必须终止公司债券上市。

2.公司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即导致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第(2)项、第(3)项、第(5)项情形持续一段时间未能消除的,公司债券将终止上市交易。

3.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由相关各方处理善后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在我国,证券上市与否、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权均属于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证券法》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的复核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即股票的买入期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涉及了两种证券,兼具债券、期权和股票的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是: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固定利率,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意义,投资者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接受公司的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异同

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券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一般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前,其特征和运作方式与公司债券相同,它实际上就是公司债券。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到期之后没有转换为股票,或者没有全部转换为股票,则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一样,公司必须还本付息。在还本付息以后,这些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

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有着明显的区别,列举如下:

1.一般公司债券须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全部完成以后,公司债券的寿命即完全结束;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旦转换为股票以后,其具有的公司债券特征消灭,而代之出现的是股票的特征。持有人身份的变化也就带来了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化。由债券持有人转换而成为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处于同一的法律地位,享有其他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承担其他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

2.一般公司债券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为股票的权利,作为对价,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3.一般公司债券的期限法律不作限定,《试点办法》只规定下限为一年以上,上限由发行公司自行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历史比一般公司债券早,法律规范也较为完备。

一般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开始于2007年9月长江电力公司债券发行,可以说属于新品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首个试点品种深宝安可转债于1992年底发行,几乎与我国股票市场同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分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如下分类:

1.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公司能否提前买回未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划分为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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