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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君主专制亡,民主共和兴10—3(6)

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孙文拜祭孝陵,亦带有宣示洪门“反清复明”大业的完成,恢复汉人江山的意义。下午2时,孙文在总统府举行“庆贺南北统一共和成立典礼”,他发表诚意拳拳的演说:“今日参议院选举总统,若袁公当选,余深信必能巩固民国,至临时政府地点,仍设南京。余于解任后,亦仍愿尽力于新政府也。”

下午3时,参议院举行总统选举。根据当初各省代表会议的决议,选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孙文很有风度地亲赴参议院递交辞表,这种信守政治承诺的精神,洵足垂范后世。林森在接收辞呈后说:“新总统尚未选出,即使选定后,南下也需时日。中山先生虽已辞职,但未解职,实际任期应在4月2日止。”

图为南京中国近代史遗址博物馆呈列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图为孙文、袁世凯等与参议院等人员合影。1912年3月,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孙文解职,让位于袁世凯。

从孙文一开始坚持实行总统制,否决宋教仁的内阁制来看,他似乎并不相信会真的把总统之位让给袁世凯。也许他觉得只要给他几个月时间,定可扭转大局,但后来政局的发展,却并不如孙文所安排的那样。他向人们抱怨,其实他是不想交权的,交权是为他的同志所逼,是“一个巨大的政治错误”29作为一个有理想的政治家,好不容易有了一个大展抱负的舞台,不想交权,可以理解,但是不是“巨大的政治错误”,则要看怎样做才对国家最有利。如果他拒绝交权,南北将马上陷于战乱。以当时的局势与舆情来看,袁世凯的胜算,显然比同盟会大得多。孙文毅然让权,为中国避免战乱、和平过渡,铺平了道路。因此,这是他革命的一生中,最艰难而又最理智的决定之一。

自武昌首义以来,南北议和、清室逊位、政权移交,直到那时为止,一切还是按部就班,顺利推进,孙文顾全大局,暂时隐忍不发。至此,人们才恍然大悟,明白《推图背》上说“半凶半吉”的意思了。半凶,不就是孙中山的“山”字吗?半吉,不就是袁世凯的“袁”字吗?“不统继统”,不就是孙文以临时总统继承宣统之位,又把临时总统之位传给袁世凯吗?

这些坊间趣闻,茶余饭后,说得绘声绘色,唾沫横飞,但很快就被人们淡忘了,就像退潮后的沙滩,什么痕迹也没有留下。

临时参议院最大的功绩,是为中华民国留下了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宋教仁是法制局局长,但他拒绝起草约法,坚持由参议院组织起草委员会,自行起草审议。有人认为这是他当时处境困难,法制局的地位及职权备受訾议。但看深一层,起草约法的确不应由政府的法制局负责,而应由最高民意机关——参议院(国会)负责。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其原意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岂能由政府的一个部门去起草?

参议院推举马君武、景耀月、吕志伊、张一鹗四名议员负责起草。张继、谷钟秀等八人负责审查。在《胡汉民先生年谱》中,有这么一段话:“国父(孙文)向临时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举袁世凯以自代,约法问题,因之而生,国父即命展堂(胡汉民)先生召集同志及同盟会籍议员讨论。”30约法乃具有宪法性质的大法,制宪的基本原则,就要摒除一切特殊性的考虑,对社会每一个人都适用,让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因此,谁当总统都一样。

何以袁世凯当总统,就会发生“约法问题”呢?说白了,就是未来是实行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与谁当总统有莫大关系。由于孙文让位给袁世凯,已成定局,故孙文倾向于实行地方分权。但宋教仁却还是一根筋地主张实行中央集权。几乎在每个问题上,他都是少数派,每建一言都会招来劈头盖脸的批驳。

在讨论约法的会上,宋教仁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起义以来,各省纷纷独立,而中央等于缀旒,不力矫其弊,将成分裂,且必中央有大权,而国力乃可以振复,日本倒幕,是我前师。”

胡汉民马上反驳说:“中国地大而交通不便,满清末造,唯思集权中央,挽其颓势,致当时中央有权而无责,地方有责而无权之讥,而清亦暴亡,则内重外轻,非必皆得,且中国变君主为共和,不能以日本为比。”他特别强调:“况中国革命之破坏,未及于首都,持权者脑中唯有千百年专制之历史,苟其野心无所防制,则共和立被推翻,何望富强。”

宋教仁说:“君不过疑于袁世凯耳。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亦不得不就范,无须以各省监制之。”

胡汉民知道宋教仁是个“国会迷”,他轻蔑地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国会本身基础,尤甚薄弱,一旦受到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踏俄国1905年后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余毒,积于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为专制与共和之倚伏。”31

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最后,孙文出面仲裁,他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谓是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进一步,但我鉴于古今中外政治上之利弊得失,创制五权宪法,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而却是非一蹴可几。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32

五权宪法,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互相监督制衡。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孙文、胡汉民主张地方分权,确实比中央集权更有针对性。但如果没有一部经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中央与地方没有严格的权力划分,各级议会议员、政府首长不是民选产生,当中央与地方权力发生冲突时,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法庭裁决时,集权与分权,同样危险,集权易沦为极权政府,分权易沦为诸侯割据。2月7日,参议院开始讨论约法。那是一段激情四溢的日子,议员们每天都在热烈地讨论着各种与约法相关的问题,提出疑问,认真推敲,寻找理论依据,忙得不亦乐乎。生命之花从来没有像那天那样怒放过。吴景濂记述:

中华民国之开国基本法律,第一为中华民国组织法。因定组织法时为时仓卒,不能详密,故未选临时大总统前,由临时参议院另定中华民国约法。而约法之精神,取美国制抑取法国制,经讨论磋商,为时甚久。于约法上,纯采法国制度,三权分立,立法权在约法时期内,由临时参议院行使之。33

3月8日临时参议院表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正式公布。作为一部全国性的大法,《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有书信秘密之自由,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有信教之自由,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等权利。这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没有的。

在参议院一章中,规定参议员由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选派方法,或民选,或委任,各地方可以自定之。

《临时约法》把国家政制从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仅仅一个多月前,同盟会还坚决抵制内阁制,主张总统制,但随着参议院改选袁世凯为总统,立即改弦易调,一切恒以政治斗争的需要而转移。当时参加南北和谈的北方代表团参议张国淦,一位深谙官场世情的政客,他说:“其实孙为总统,统治权非属孙不可,故用总统制。袁为总统,群思抑制袁,故改用内阁制。因人立法,无可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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