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院系两级审核
(1)系(部)审核和推荐。系(部)的审核和推荐是职称评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步骤。系(部)对申报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都比较了解,因此系(部)的审核和推荐对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着重对申报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初审,并由此得出明确的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以便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主管部门更清楚地掌握申报者的情况,以确定申报者是否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2)学校审查。学校审查工作是在系(部)审核和推荐的工作基础之上进行和开展的。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主管负责部门对经各系(部)审核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者的评审材料再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主要审查:①评审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无误;②评审材料种类和报送份数是否符合要求;③评审表格的填写是否准确、齐全、规范,字迹是否清楚,表格之间对应项的内容是否一致;
④系(部)的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⑤申报者的各项条件是否达到申报要求。
(三)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及水平公示阶段
教师个人专业发展能力及水平公示在申报阶段结束后、评审阶段开始之前进行。公示对象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公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申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何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合格证书、年度考核情况。第二,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贡献情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情况、专利证书、鉴定验收项目、论文、著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业绩贡献的公示方式主要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主管负责部门发布公示通知,组织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展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四)评审阶段
1.专家组评议
专家组评议是由本专业或本专业大类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议组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等进行评议。专家组评议分两种情况,属初级职称评审的,应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属中、高级职称评审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组成员大多来源于同一专业或同一专业大类,专业性更强,在评审过程中能真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申报者的教学科研水平、技术研发水平会得到更专业、客观、公正的判断。专家应在全面把握有关职称文件规定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评议申报者的专业学术水平、教育工作能力和技术研发及应用能力。评议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择优上报的原则。
专家组评议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组织答辩。属于初级职称评审的,应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属于中、高级职称评审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答辩。答辩是对申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考核方式,是评审组织进一步了解评审对象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答辩的对象包括:(1)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2)虽然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人员;(3)越级晋升的人员;(4)评委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答辩的重点放在了解申报者掌握有关专业学识水平、该技术职务要求的基本技能以及本专业国内外动态等方面。答辩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具备规定学历且答辩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评审;答辩合格者,答辩结论只在本次评审有效;答辩优秀者,本次评审未通过,下一次申报时可不重新答辩。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
属初级职称评审的,应由学校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属中、高级职称评审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学校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多个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有一定任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左右,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评审委员会成员,每次调整的人数不应少于1/3;同时,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成员人数不应多于2/3。有关文件对评委会参会人数的有效性、投票表决票数的有效性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在全院或全省范围内将评审通过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节高职院校教师的聘任
一、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时期(1986~1999年)
197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职称制度后,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了种种问题,中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1983年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经过总结经验教训,他们认为,仅仅恢复以往的职称评审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指出: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教师职务的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及任命等内容。由此,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进入正式实施阶段。1990年,人事部职称改革办公室发布《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提出全国企事业单位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1991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主要原则,并提出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开的试点工作。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直到20世纪末,高等院校并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而是职称评审制度与职务聘任制度结合的评聘制度。高校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工作存在很多弊端,职务聘任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二)改革发展时期(1999年至今)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开始实施并没有很好地解决高等院校教师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局面,这种机制对高等院校发展的制约依然较大。因此,为了能更好地在高等院校形成用人的竞争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高等院校人才社会化,更好地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好地促进教师队伍水平的提升,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和高等院校的发展,国家从1999年至今,先后出台了多份有关聘任制度改革的文件。1999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高等院校机构编制改革、高等院校用人制度改革、高等院校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人才流动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指出,聘任制的改革要有利于落实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等院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深化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对高等院校人事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思路做出政策引导,为聘任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合同内容、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处理人事争议、安置未聘人员等意见,对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2006年,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岗位的级别、岗位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以及岗位的聘用、监督和管理,对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等级设置、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的审核、岗位聘用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阐述,对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有关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职称和职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职称,最初源于“职务的名称”,只是表示一个人的职务,不一定表示水平、能力和贡献等,即使不称职,只要在其位,就可以有其“称”。新中国成立以来,聘任(任命)与提升的职称,包括高等学校提升与任命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内涵都是职务的内涵,而且与工资待遇挂钩,只是未同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1960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中职务的内涵都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当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观念中的“职称”,也是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只是忽略了享受相应职务工资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的要求,忽略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这与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设计的“职称”在内涵上是完全不相同的。近年来,因为种种人为的因素,有关管理部门改变了“职称”的内涵,把其界定为区别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与成就的等级称号,把其作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过去成就的标志,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和承认。这种意义上的职称应该具有如下特征:①不与工资待遇挂钩;②没有数额限制;③一旦取得,终身享有;④标准控制,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应因地区、民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⑤与使用无关,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评定。
所谓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身体健康,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教师职务大致具有以下属性:①与工资待遇挂钩;②有数额限制;③有任期;④有明确的职责,与工作岗位紧密联系,只能依附于岗位而存在;⑤有明确的任职条件,相同的职务,因具体岗位不同,其任职条件可以有所不同;⑥离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评聘,教师退休后其职务自然解聘;⑦教师能否被聘相应教师职务,首先取决于岗位需要,其次才取决于自身具备的条件。考核教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不仅要考察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而且还要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发展潜力、身体状况、年龄因素等方面的情况,看他能否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
所谓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首先,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岗位,而不是称号,这种岗位也要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设置,并且要明确这一岗位的职务和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利,并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岗位有一定的任职条件,并且被聘上岗后,有一定的任期,而不像职称那样,评上即终身享用。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聘任制是用人单位采用双方签订聘约的形式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方式。具体地说,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有关用人的要求、任期、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应聘人员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责、权、利,然后用聘约形式正式记载下来。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应聘人员有受聘和辞聘的权利。双方谁违反聘约,就要负一定责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而建立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