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
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商品的二因素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即生产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或存在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主体。由于社会分工,各个生产者是互相联系,彼此依存,他们都为对方工作,为社会的需要而生产,因此,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不过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即不是由社会按照需要事先有计划地统一安排的劳动,而是间接的社会劳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来表现其社会联系的劳动。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又把商品生产者分开了,他们分散存在,独立经营,劳动又成为他们的私事,劳动成果也归他们私人所有。因此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
那么,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呢?我们知道,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虽然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彼此都在为对方工作,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生产者的劳动又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的成果不能白白地送给对方,只有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在市场上把他的产品卖出去,他的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他们劳动的社会性质,在没有交换以前,始终是隐蔽着的。然而,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又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他的产品又必须为社会所需要。直接的私人劳动,间接的社会劳动这就是矛盾。
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上究竟需要什么商品,需要多少,商品生产者事先是无法准确了解的。他们总是凭着自己的估计或投机来生产某种商品。他们的商品是否为别人所需要,他们的劳动能否得到社会承认,只有到市场交换时才见分晓。当某些商品在市场上卖出去了,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就得到了社会承认,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具体劳动也就转化为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得到了实现。反之,当某些商品在市场上卖不出去时,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承认,私人劳动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而商品生产者的具体劳动就不能转化为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也就不能实现。这样即使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时花费了大量劳动,也等于白费。可见,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只不过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一切矛盾的根源。因此,它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也将越来越加深。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怎样才能解决呢?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就是说,如果商品生产者把商品卖出去,他的劳动就被社会承认,私人劳动就转化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得到解决,个别劳动就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具体劳动就还原为抽象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实现为社会使用价值,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就实现为价值,从而商品的内在矛盾也就得到了解决。与此相反,如果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卖不出去,说明他的商品尽管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他的劳动并不被社会所承认,私人劳动就不能转化社会劳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不到解决。随之而来的是,个别劳动就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具体劳动不能还原为抽象劳动,使用价值不能实现为社会使用价值,耗费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就不能实现为价值。只有通过交换,私人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马克思说:“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移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部转移才成为社会劳动。”
通过商品交换,私人劳动怎样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呢?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生产的商品,要想实现为社会劳动,有两个条件:一方面,必须对社会有用、为社会所需要,其劳动必须是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生产出为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否则交换不出去;另一方面各种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要进行交换,就必须有一个互相比较的共同基础,把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还原为价值,才能在社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换。这样,通过交换,私人劳动的产品才能被社会所承认,成为社会劳动的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
正是由于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才使得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具体劳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二因素以及生产商品劳动的二重性,既反映了商品生产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又是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商品生产一切矛盾的总根源。
首先,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商品的内在矛盾。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矛盾都是由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引起的,其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解决。
其次,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能否被社会所承认,要受市场的检验和裁判。如果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不为社会所需,或部分不为社会所需,私人劳动就不能全部或部分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招致亏本甚至破产;与此相反,如果商品生产者的商品顺利地通过市场全部支出,他的私人劳动就转化为社会劳动,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结果会使他的生产兴旺发达,取得更多的收益。
再次,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商品经济存在、发展、消亡的全过程。如果生产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生产的产品就不需要通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因而就不存在商品经济。只有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存在的条件下,才决定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推动着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性质不同,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则表现为局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由此可见,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中不可克服的矛盾,它支配着商品生产,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商品生产一切矛盾的总根源。商品经济就是在这一基本矛盾运动的过程中自发地发展,并且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这个矛盾也日益加深。
第三节 劳动生产率与商品
商品价值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不仅有其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其量的规定性。比如,对于某种商品,我们不仅说它有价值而且还要说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下面我们就研究商品的价值量。
古典政治经济学虽然明确提出了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劳动量来决定,但由于他们没有弄清楚决定价值量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因此,价值量决定的理论也是不彻底的。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发现,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马克思提出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而抽象劳动是同质的,这就为价值的计量奠定了基础。既然商品的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量就应由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量决定,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数量是用劳动时间(小时、日、周、月等)来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样就有一个问题,社会上有许多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同样的商品,他们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熟练程度都各不相同,商品的价值量究竟由谁的劳动时间决定呢?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必须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品的个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