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假如社会上有甲、乙、丙三个部门,社会对其需要量以及应该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甲部门80件,共需800小时;乙部门1000件,共需6000小时;丙部门550件,共需1100小时。如果实际上甲部门生产了100件,耗费了1000小时,乙部门生产了1000件,耗费了6000小时,丙部门生产了500件,耗费了1000小时。这样,乙部门生产的商品数量与社会对该类商品的需求量正好一致,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总劳动时间中应该分配到该部门的劳动时间也正好一致,这时,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及其总价值量便得到实现。与此不同的是,甲部门生产该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超过按照社会需要分配给这种商品的劳动时间100小时,该类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20件,于是,该部门商品只能按低于其价值进行交换。丙部门生产商品的劳动总量小于社会需要这种商品的必要劳动量100小时,表现为需求超过供给,该部门的商品将高于其社会价值,由2小时上升为2.2小时来实现。这种商品价值量实现的规律性,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积极生产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商品,缩减生产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商品。
综上所述,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内在尺度,而“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决定商品价值量实现的数量界限。这就是价值规律在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上的内在规定性。
商品交换依据价值来进行,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可以概括为等价交换的原则。它反映的是不同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所遵循的一般规律性。商品交换只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使交换成为对双方有利的事情而持续下去。否则,商品交换活动就难以为继。
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价值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因此,价格水平的高低首先取决对于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价格水平的变化也是首先取决于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可见,商品价值是价格的内容和客观基础,而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价格不仅取决于商品的价值量,而且取决于货币本身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和生产货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当货币的价值量不变,只是商品的价值量发生变化时,则价格的变化恰好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如果货币的价值量与商品的价值量按不同方向、不同比例同时发生变化,价格就可能在现象形态上或高或低地表现商品的价值量。关于商品价格水平与商品价值量和货币价值量变动的规律是:价格水平与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呈正比,与货币的价值量的变动呈反比。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以商品价值为基础,即每个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但是,在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只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两者不一致倒是经常的现象。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要以商品价值为基础,但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多种,除价值外,还有商品的供求关系。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则该商品出售的价格低于它的价值;当某种商品供小于求时,该商品出售的价格高于它的价值;只有当商品供求平衡时,商品才能按与价值一致的价格出售。商品价格与价值经常不一致,是否违背了价值规律呢?不违背。因为:第一,从较长时间看,商品价格的上涨部分与下落部分可以相互抵消;第二,从全社会看,商品的总价格与总价值是一致的;第三,就某种商品看,它的价格不能长久背离价值,更不能完全脱离价值,而是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例如,一公斤面粉的价格不论如何波动,其价值总不至于高出一公斤面包的价格,因为面包的价值高于面粉的价值。可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情况,不但不违背价值规律,而恰恰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表现形式。恩格斯说过:“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三、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贯穿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整个过程,决定着商品经济活动的一切方面,支配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具体表现在:
(一)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从而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
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因素。在任何社会中,为了保证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都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中去。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个商品生产者要获取利益,必须根据社会对商品的需求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市场价格的涨落是商品生产者了解市场商品供求状况的晴雨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生产者认为有利可图,便增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投入,扩大生产;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生产者认为无利可图,就会减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投入,缩小生产。价值规律就是这样通过竞争和价格的波动自发地调节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使生产和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大体上保持着一种平衡关系。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就是指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这种自发调节作用。
(二)价值规律自发地刺激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又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生产同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不同,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不同,但商品仍然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出售,哪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哪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就处于不利地位。商品生产者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便竞相采用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个别劳动时间和个别价值,使之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价值,或者小于社会价值。可见,正是由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竞争规律的强制作用,促使各个商品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会促使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由于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主客观条件不同,因而劳动生产率也不同,但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任何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在市场上都必须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出售。这样,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商品生产者,就可以获利较多,发展较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那些生产条件差、劳动生产率低、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商品生产者,情况正好相反,他们在竞争中就会失败,甚至破产,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少数人的发财致富,另一方面是多数人的贫困破产。在封建社会末期,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
四、价值规律作用的特点
(一)第一个特点:价值规律作用的条件性
价值规律发生作用不是独立的,它要求商品经济的供求关系、竞争规律的配合。如果供求规律的作用功能遭到抑制,例如人为地使矛盾的一方或矛盾的双方失去弹性,那么,价格信号则不能真实地反映供求,也就无法导向商品生产;如果社会不能开展公平竞争,价值规律也就无法发挥作用,因为没有竞争,则没有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的外在压力。另外,价值规律发生作用要求劳动要素能在社会上自由流动,如果人为地限制劳动要素在社会各部门间自由流动,或不能为劳动要素的自由流动提供好的市场环境,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也不会充分。
(二)第二个特点:价值规律作用的滞后性
商品生产者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安排商品生产,总是建立在对与其市场的判断基础上的,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商品没进入交换过程之前是无从得知的,只有商品交换之后,才能证明。因此,商品的市场价格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是发生在已经形成了商品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条件下的,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所以,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社会生产与需求的平衡,调节劳动要素的比例关系,总是伴随着生产比例和供求平衡关系的不断破坏,并以巨大的社会财富浪费为代价。
(三)第三个特点: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两个方面作用的差异性
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自觉的活动实现的;而在宏观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自发的经济因素实现的。这是因为在微观经济领域,商品生产者可以预先地、有计划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去做;而在宏观经济领域,价值规律“只是有时候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晴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并克服着商品生产者的无规则的任意行动”。所以,从总体上说,价值规律的宏观调节作用是盲目的、自发的。这样,在单一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下,必然出现个别企业生产的高度组织纪律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
(四)第四个特点: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易出现两极分化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常态。哪里有市场经济,哪里就有竞争。在竞争过程中,生产条件比较好的商品生产者,获得了胜利,会越来越富;而生产条件差的商品生产者,就越来越穷,以至于最后破产。这样,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中,如果不加以必要的外在干预,必然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