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544800000024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

6.对刑事案件侦查中扣押、检查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邮电工作人员按照有权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同时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据此,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仍应以本罪论处。

7.对出于疏忽大意丢失、误拆邮件、电报等行为怎么处理?

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只不过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8.对邮电工作人员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国家邮政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邮件等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宜认定为贪污罪;而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包括民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了解邮电部门的内情,熟悉内部活动规律等,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陈某在县邮政局发行投递局任投递员期间,于2011年7月23日凌晨1时左右,将从邮政局领取的应由自己投递而未投递的200余封邮件带至该县某垃圾池处,私自采用焚烧的方式毁弃邮件时,被公安局防控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其中,未完全焚烧的邮件有40封,未来得及焚烧的邮件有118封。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犯私自毁弃邮件罪,判处拘役3个月。

【专家评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身份罪,也是行为罪,即只要行为人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的,除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的以外,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论。

本案中,陈某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将邮件安全、完整地送达被投递人,以保障邮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邮件投递人和被投递人的通信权利。但其采用焚烧方式,实施了故意焚毁大量在途邮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间接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同时,本罪还侵犯了国家关于公民的信息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所谓“金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或金融部门,一般是指各种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其他金融机构;所谓“电信”是指电信部门和电信营业机构;所谓“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等运输部门;所谓“教育”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所谓“医疗”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除此之外,根据《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本罪主体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同样负有为社会和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可以很容易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有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应予立案追究。

4.对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5.如何界定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典型案例】

谢某系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谢某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进行手机定位业务的权限,先后多次为刘某、程某、张某及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谢某作案后于200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刘某于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从谢某处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40余个,其中部分转卖给程某。刘某还从程某处非法获取通话清单等公民个人信息近10条。程某于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通过刘某从谢某处做手机定位30余个,后转卖给刘某波等人或用于公司调查。程某还从刘某波处非法获取座机名址、移动手机名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近10条,后转卖给刘某。张某于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从谢某处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10余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谢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程某、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6千元;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1千元;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1千元;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7千元。

【专家评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买卖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市场。而电信部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比如他人的通话详单、手机号码、机主资料等,因此,电信行业容易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重要行业。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某是《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北京首例因提供非法手机定位被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人。

本案中,谢某等人利用特殊手段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提供他人手机定位信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破坏了我国的电信管理秩序。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手机定位是电信业务中非常特殊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的办理有严格的要求。因为手机定位信息与公民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显然是公民不希望一般人知晓的,如果被侵害必然造成对公民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应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动态的公民信息。本案中,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中国移动公司授权开展从事手机定位业务,主要包括对企业外勤人员的考勤,智障人员、老人、儿童的监护,但是不包括对有语音服务的SIM卡进行定位。而且中国移动公司要求申请定位人必须是企业用户,且被定位人要知情。谢某作为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能够合法接触到中国移动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到的大量手机定位信息,属于电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谢某出售他人手机定位信息是明知违法而为的,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谢某为了获利,把应该有的手续,比如签字、公章、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都省略了。只要别人给提供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谢某就给他们进行手机定位。谢某以这种方式先后为刘某、程某、张某等人进行手机定位90余个,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属于多次向多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中,刘某、程某、张某明知手机定位信息来源于电信单位的谢某处,而通过买卖方式直接获取。刘某非法获取手机定位信息40余个,其中30个左右系程某通过刘某向谢某获得,刘某与程某的部分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同犯罪;程某非法获取手机定位信息30余个;张某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定位10余个;三的行为均属于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情节严重。因此,刘某、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同类推荐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宣讲丛书》的组成部分,就是努力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以期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 办公法律好帮手

    办公法律好帮手

    《办公法律好帮手》一书正像一个能随时随地指点、帮助您的法律顾问,在最短的时间内告诉你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帮助及时解惑。本书从如何组建公司、企业开始,由表及里,逐渐深入地介绍企事业单位经常涉及到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知识,包括: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怎样处理合同纠纷、如何让经营、交易秩序合法发展、怎样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如何讨债、还债、防作以及涉外经营要注意的问题等。每个章节都进行了详细、深入地探讨,可以说是一部办公法律大全。
  •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

    《校园安全纠纷法律适用指南》以典型案例评析为重点,依据法学理论一生活实例一法律解读的线索深入细致地展开论述,以中小学校园安全法律热点及案例为阐述重点,同时涉及大学校园安全相关问题,内容涵盖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书中具体到单个法律问题或案例时,可能涉及两个以_上的法律部门,因此未对校园安全法律热点问题和案例依据部门法做章节分类。
  • 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公司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公司可定义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只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应该仅仅由公司一种类型采构成,而是应该包括完善的企业类型。公司的特征包括:依法设立;独立人格;营利目的;两权分离;有限责任。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调整对象就是部分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思想、感情的表达是指要作为著作物被认可,必须是人们精神活动的表达。因此,仅仅是一些数据或者历史事件的记载(如神州六号的发射新闻纪录,餐厅菜单等),不能说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物。
热门推荐
  • 重生之叫我玩家君

    重生之叫我玩家君

    张文风一看顿时乐了,对着土鸡念道:土鸡兄啊土鸡兄,你等级比我还高,属性却如此渣渣,现在来给我贡献经验可好?土鸡:咯咯咯咯咯。。。。。。看来你是同意了,那好吧,我成全你。说完一刀便斩了下去。(土鸡:你大爷!)系统:杀死土鸡,获得经验10。墨千雪扑闪着大眼睛问道:你是超人吗?,张文风神秘一笑,摇头道:不,我不是超人,如果非要给我安上一个称呼,那么请叫我玩家君。
  • 晨与暮之草本烩菜

    晨与暮之草本烩菜

    这是一本信阳学院全素材小说。本书里呈现了华锐学院的优美环境和明朗的师生生活的种种细节。有熟悉的社科楼,中心湖,大坡儿,等等。女主杨怡患上失去触觉的怪病,男主张小丁为了救她,开始创业卖烩菜。结果杨怡病好,小丁也患上此病去世。小丁父母将她告上法庭,她背负着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和朋友的背叛,恋人的离世艰难地生活着。为了报答小丁父母,千方百计为小丁父母付出……结果无意间发现自己就是张小丁的同胞姐姐。
  • 毛骨悚然的爱

    毛骨悚然的爱

    《毛骨悚然的爱》是一部关于情感的惊悚短篇小说集,共有故事45篇,篇篇均为精品。“人生在世,不如意事,十常八九”,感情同样如此,很多时候,是忧烦远远多过快乐。《毛骨悚然的爱》作者便是采用极端的手法,将人与人之间感情的脆弱和污秽一一写来,入木三分,令人从内心底处发寒。
  • 拒绝玩真的

    拒绝玩真的

    欧阳煦睿曾想象过和旧情人裴芳樱重逢的情景,但是结果却出乎他的意料——他们居然是在男厕里相遇?!难道她不知道自己走错地方了吗?欣喜若狂的他噙着微笑打招呼,可她的反应却是惊声尖叫,然后晕倒?!她在搞什么?就算对于两人再度见面感到震惊,反应也用不着这么夸张吧?
  • 战天之上

    战天之上

    一颗来自地球的灵魂,得灵而生的弃婴,当异世将要破灭,谁主天地沉浮?我要你的热血!!!
  • 高等学校国防军事课教程

    高等学校国防军事课教程

    《新编高等学校国防军事课教程》特点在于实用,它可以帮助参加军训的学生或组织学生军训的干部获得许多对军训工作的理性认识和实用知识,从而提高工作方法、管理经验。《新编高等学校国防军事课教程》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是一本具有实用价值的可读性教材,是大中学校、预备役军人学校军训的教材和重要参考读物。
  • 你也可以约见奥巴马

    你也可以约见奥巴马

    六度分隔理论,也叫小世界理论,指的是一个人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因而可以说,其实我们与美国总统以及与任何一个我们想……
  • 乱世仙途

    乱世仙途

    灵气被窃,强敌来袭,修仙界面临覆灭之灾,危机来临,世道混乱,许多才华横溢、惊才绝艳的高阶修仙者亦是束手无策。在一片前所未有的混乱中,一只修为低下的小僵尸带着一只小厉鬼从幽冥界逃入了人界,从而彻底改变了修仙界的命运。
  • 创业实战

    创业实战

    本书紧密围绕创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编写,包括:激发创业头脑、提升创业能力、确定创业战略、掌握创业管理、运用创业模式、创业模拟训练、实施创业实战等,内容丰富,知识性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结构简练,条理清晰;第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第三,实战性强,便于操作。既可作为全国高等院校管理类本科生以及非管理类学生的创业管理教材,也可作为企业创业培训的教材,还可作为社会各方研究者、创业者的自学参考书。
  • 半醉半醒一浮生

    半醉半醒一浮生

    无辜被人连累转世,入世后虽遇危险,所幸贵人相救,本以为情真意切,没想到身边到处都是阴谋诡计,本以为只要自己足够强大,谁也奈何不了她,可总是被人玩弄于鼓掌之间,逃出一个阴谋却身处另一个诡计,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真心待她之人,却叹命运弄人,一步一步走过一整个浮生才发现,最大的是天,一环接一环逃不开的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