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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谋取暴利。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们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务必清醒认识此类犯罪的严重危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以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单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要依法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三、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司法及时高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覆盖面大,关系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一地。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施,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保证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顺利进行。对查获的及时立案侦查,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在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派员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就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要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准确定性,依法快审快结。

四、推进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打击长效工作机制。预防和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和构建防范、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注意发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中的疏漏和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宣传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醒和教育广大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给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三十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人们主观上不希望他人知晓,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为为一般主体,这一点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非法获取公民主要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窃取”,是指秘密盗取;“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之外的非法获取手段。“其他方法”具体有哪些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不论何种形式,在性质上都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应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除窃取(包括偷拍、秘密录音、秘密跟踪调查等)之外,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获取的,均可视为“非法获取”。

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1)利用的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2)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3)是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5)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6)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

4.对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如何处罚?

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5.婚外情调查机构“调查”他人感情信息能构成本罪吗?

根据《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对于这种忠诚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也不能使用或者委托他人使用非法的手段进行调查。一方如果觉得配偶有婚外情嫌疑,可以采取合法行动进行调查,比如查阅通话纪录,开房记录,等等。如果采用或者委托婚外情调查机构采用非法手段调查的,构成违法的,仍然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婚外情调查机构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当事人如属于笼统委托,而无共同用非法手段的意图的话,则不构成本罪;当事人若明知调查机构手段违法而仍“授权”调查,并具有法定严重情节,则与调查机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起,张某一、张某二因不会通过手机定位,通过互联网捜索到能够帮人手机定位的昵称为“服装批发”、“飞翔号码通讯”、“手机G位”的人,与其建立上下线关系,二张遂商定通过手机定位获取非法利益,先由张某一联系需要手机定位的人,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高额费用后,再由需要手机定位的人通过QQ将被定位人的手机号码发给张某二。张某二收到手机号码后,通过网银或支付宝支付一定费用给上线,并将该号码通过QQ发送给上线,上线定位后,遂将手机定位信息发送给张某二,其再转发给需要定位的人。张某一、张某二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手机定位信息20余部次,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其中支付给上线费用7千余元。后该案被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一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2元。张某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万元,张某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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