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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权力与权利:英国大宪章与美国(3)

是的,这份充满激情的政治性文件,不仅鼓舞和推动了美国乃至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立即就制定了宪法吗?

并不是这样的。《独立宣言》通过以后,各州相继制定了州宪法,与此同时,各州着手组成同盟。1777年11月15日的大陆会议上,各州代表达成协议,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一般称《邦联条例》。《邦联条例》在得到13个州议会的批准后于178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邦联条例》在美国宪政史上有非常重要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邦联条例》全文 13条,其主要内容为:宣布13个州“缔结邦联和永久联合”;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条例宣布,建立同盟的目的,是为着“共同的防御,自由的保证和相互间的公共福利”,邦联各州之间,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邦联条例》在当时有什么作用?

《邦联条例》的宗旨和内容表明,《邦联条例》是美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并没有在合众国确立一种强有力的政治中心,但它在1787年宪法生效以前一直起着宪法性作用,《邦联条例》中已初见端倪的联邦国会和各州权力的划分模式为1787年宪法作了必要的法律和实践的准备。

那么,美国宪法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制定的?

根据1781年《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快表现出它的松散无力:对内由于它缺乏统一的经济财政基础和高于各州的权力,因而无法实现关税、货币和法律的统—,极大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外也缺乏共同防御、抵御外敌的合力。面对当时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矛盾,美国统治阶级感到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1787年5月25日,各州代表出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关于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但与会代表却超越了权限,围绕制定新宪法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9月15日,通过了宪法草案。9月28日,该宪法草案在提交邦联国会批准后,递交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到现在,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宪法一直没有重新制定吗?

没有,1787年美国宪法自生效以来,经过了二百多年的发展,至今仍然有效。二百多年来,宪法内容和制度有了很大变化,但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始终未变,宪法修正案是1787年宪法明文规定的修改宪法的唯一形式。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有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或由应2辕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无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须经3辕4州议会或3辕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方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这样严格,难怪美国宪法被称为“刚性宪法”。不过,美国宪法在历史上还是作了修改。作了哪些重大的修改呢?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历史,美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实现。此外,国会的有关补充性法律以及惯例也都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实施和宪法制度的发展发生着作用。自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美国共有修正案29条(第29条为修正案提案)。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我们常常听到美国的“人权法案”这个词,它和美国宪法是什么关系?

美国宪法第1~10条修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出于1787年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因而遭到各州人民和民主派的普遍反对。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十条修正案,又称《人权法案》。

这十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前十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处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们谈到美国的政治制度,常常会说到“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它是不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

是的,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可以说是“三权分立”和“联邦主义”。我们首先来谈谈三权分立吧遥“三权分立”学说是由18世纪法国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这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为《人权法案》。它规定了保障美国人拥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美国人有权在公共场所集会,抗议政府的行为和要求做出变革。美国人还有携带武器的权利。

禁止对犯人实施酷刑和非同寻常的处罚等内容。

一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广泛和深刻的影响。这一原则从字面上讲是指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或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不应集中于同一组织或个人,而应在三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掌握。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

是指这两个部门的分立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平衡的。

美国的政制明显地体现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从美国宪法文本中规定来看,不仅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职能的分配以及政治上和宪法上的独立性外,每一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

那么,什么是联邦原则呢?

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联邦制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首创。该原则内涵有两层: 第一,联邦的地位高于州。宪法第6条规定,联邦宪法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条约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各州宪法或法律与其相抵时,州法官应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第二,联邦与州实行分权。宪法在划分联邦与各州的权力时,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明文列举式,而对各州权力则采取默认概括式,据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属于联邦政府权力的,涉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领域。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美国,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实际是在两个层次上表现出来的,一个是在同一层级上的政府各个机构的分立与制衡,另一个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立与制衡?

可以这么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说,联邦原则是美国权力分立制衡的基础,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民主。

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宪法最显著的特色,对当今世界宪政的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美国宪法是如何规定这样一个制度的呢?

是的,但是美国宪法的条文里并没有清楚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它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在一个著名的判例中通过对宪法的解释而确立的。

是否就是那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是的。1800年,共和党首领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下台。由于法官是终身制,因此,亚当斯在下台前任命了大批联邦党人充任联邦法官,包括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由于过于匆忙,对一批治安法官的任命并未发给正式任命状,马伯里就是未领到任命状的治安法官之一。

杰斐逊上台后,指示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向这些治安法官发给任命状。这一案件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原告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执行令,令其发放委任状。当时的最高法院是由马歇尔为首的联邦党人控制的,案件的判决也是由马歇尔写的。他在判决中当然讲到了马伯里应取得委任状,也指责了麦迪逊,但他却乘机作出了另一个意味深长的结论:马伯里所提要求的法律根据,即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无效的,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马伯里案”确立了哪些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呢?

“马伯里案”建立了三条原则,或者说,要达到最高法院的结论,必须作出如下三条假设。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但它不仅广义地表达了缔造者的建国哲学,而且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确定意义,并可在现实中得到解释与实施。其次,解释与实施这部最高法典的实体是司法机构。在判决有关宪法的实际争议中,法院有权阐释与运用宪法。最后,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职权,但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高效力,必须得到政府所有机构的遵守。

“马伯里案”原来是法官解释的宪法的结果。通过这个案例,确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是这样的吗?

是的。在美国宪法史上,这一判例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第一个最重要的判例。司法审查在普通法历史上没有先例,在联邦宪法的条文或结构中也难以找到明确答案。尽管马歇尔力图从联邦宪法找到法院解释宪法、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明证,他仍然无法改变马伯里案首创这项原则的事实。两个世纪以来,法学界对总法官的论证是否正确争论不休,但是,通过这一判例,不仅加强了当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的阵地,更重要的是,它首次确立了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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