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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家法律文化遗产的批判与继承(1)

一 对待法家法律文化遗产的态度

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法家及其“法治”学说,随着秦国统一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顷刻间,却因秦朝的迅速灭亡而一落干丈。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汉承秦制的同时,却对法家及其学说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家学说持实用主义态度:从来不提法家,甚至贬斥法家,但却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享用法家学说的成果,贯彻法家的主张。

1949年至1978年间,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曾在“评法批儒”斗争中“突出”法家及其学说之外,总体上看,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学术领域,法家及其学说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给以公正、客观的评判,甚至成为学术禁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方针,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二十多年来,通过加强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中国法律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中国正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今天,站在中国法律文化巅峰之上的中华民族,正冷静地总结过去,思考未来,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未来描绘一幅蓝图。

1996年伊始,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律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其最基本的标志是: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

在以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的今天,面对祖先留下的法家法律文化遗产,我们应持什么态度呢?

首先,不应该割断历史。历史发展的长河是割不断的,今日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阶段。既区别于历史,又与历史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建设,正是以古往今来的中国国情为出发点的。我们不可能将国土抛进大海,更不可能用方外的五色土来重构中原大地。我们必须基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制定法律文化建设的总体方案。

其次,不要忘记中国法律文化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化交融之中,首要的问题是,不要忘记本国法律文化的优势。在这方面,20世纪初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学家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不是没有留下教训。清末在西方坚船利炮之下所进行的法律变革,由于有西方现成的法律模式可供借鉴,因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往往容易被遗弃。我们不否认,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其致命的缺陷:“法治”意识淡漠,法学不发达。清末的法律学家沈家本在其《法学盛衰说》中,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学兴衰与政治的关系,指出:法学与政治息息相关,法学的兴盛虽不能导致政治的必然兴盛,但法学的衰败必然会引起政治的衰败。因此,沈家本等欲从变革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手,进而深入变革法律观念及法学理论,创建一个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文化体系。但遗憾的是,清末民初,西方的法律模式被移植到中国,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依然淡漠,法学依旧衰微。中国与西方在制度上差之毫厘,但在观念上却失之千里。这充分说明,法律文化背景是不可能移植的,而本国法律文化的优势更不能被遗弃。因此,中国今日的法治建设,必须充分体现民族优秀传统。

再次,以史为鉴,反对全盘否定和全盘肯定两种错误倾向;注重改造,反对照搬、照抄。我们反对照搬、照抄历史上的经验,主张对这些经验加以改造,为我所用。因为现代的中国与历史的中国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质的差异性。把历史上的东西不加分析地当做国粹大力推崇,或是不加选择地当做糟粕一概抛弃,都是武断的、不科学的。正确的方法是批判地继承,即经过科学分析和改造,去其糟粕,取其合理的内容或外壳,为中国今天的法律文化建设提供有益的营养。

二 法家法律文化遗产的分类

先秦法家的法律文化遗产作为法家代表人物法律实践的成果之~,是当时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具有“不得不然”的历史“合理性”。从历史发展来看,大致可以将先秦法家的法律文化遗产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先秦法家法律文化的良性遗产,即在当时对社会发展基本上起着进步作用,并对后世社会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

第二类,先秦法家法律文化的劣性遗产,即在当时对社会发展基本上起着阻碍作用,并对后世社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类,先秦法家法律文化的中性遗产,即是以上两者兼得,既起过进步作用又起过阻碍作用,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以上这种分类仅仅是为了方便以下的叙述。因为严格说来,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历史上的局限性。二者常常是正误混合、是非参半。当然,对历史文化遗产采取贴标签式的方法,是十分危险的和不科学的。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坚信,一种历史文化成果对当时社会乃至对后世社会的作用,大致可以概括为积极、消极和既积极又消极这三大类。最麻烦的问题是,将具体某一种遗产归入哪一类。因此,这种划分常常带有某种主观性。事实上,即使是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也不可避免其局限性,而最落后的文化遗产也包含有其“合理性”。我们想经过这样的说明,再分类或许就可避免发生歧义。

1.先秦法家法律文化的良性遗产

(1)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因素和无神论精神

任何一个古老的民族都曾经历过神权主宰的时代。这种时代往往具有以下特征:神权高于政权,神意即法律,神明裁判。中国商代是神权法思想发展的顶峰时期。但是西周开始,神权法思想便不断受到冲-击,重民思想和以“德”配天的重德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构成中国古代社会“不语鬼神,注重人事”的传统基调。

先秦法家思想中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因素和无神论精神是异常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立法领域。

法家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不是神意的体现,而是基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制定的行为规范。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在法理学方面,法家对法律的起源及其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乃至人口等基本关系都有独到的见解。如在法律起源问题上,法家明确指出:法律是为维护财产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即确认“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和“明分使群”而产生的;法家还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和“法与时转则治”的变法理论,还从物质生话资料与人口的比例关系来论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清醒、自觉地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可能,并参考以往的法律实践经验来制定法律,而不是消极地企望从神那里得到启示。

法家没有那种“人生即有罪”的恕罪感和禁欲主义倾向。在法家思想中,人的物质欲望得到某种程度的肯定;法家也没有将犯罪视为对神的亵渎的观念。如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说:

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

恃鬼神者慢于法。

这就完全排除了鬼神在立法中的地位。秦以后历代法律均是如此。至于唐律中有所谓保护神像的规定,其目的也无非是为了保护私有财物或制止宗教之争而已。基于这种传统,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通过对现实社会的冷静思考来制定法律,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的社会秩序。进而在立法上总结出“唯齐非齐”、“世轻世重”原则,正确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法家在立法领域中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因素和无神论的精神,始终未给鬼神留下立足之地。这就使后世的立法艺术,即包括立法时机的选择、立法机构的组成、立法程序、立法原则、法律规范的体裁及法律解释等十分发达。

第二,司法领域。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了谨慎求实的科学态度。法家主张“循名责实”。

循名责实,察法立威。

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

循名实而定是非。

此处的“名指法,如‘杀人者死’;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某人’;凡合于某法的某案隋,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种谨慎求实的态度在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能寻到,如《封诊式》说: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还有,秦的收集证据、检验证据的制度、技术,等等,这对汉代以后司法艺术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法家在法律实践中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因素和无神论精神,使中国古代的法律艺术得到了较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在连绵两千年中不曾中断,使中国古代法律艺术日臻纯熟,并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

(2)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战国晚期,结束诸侯割据状态,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渴望安定的社会秩序,就成了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家代表人物敏锐地把握了这一时代脉搏,提出了“富国强兵”的统一方略,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通过兼并战争完成了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秦以后,中国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尽管有过短暂的分裂和战争状态,但统一始终是主流。其间,少数民族不仅建立过一些地区性国家政权,而且多次入主中原。但无论是汉族还是边疆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都以封建中国正统自居,把中华各民族纳入其封建版图之中。

(3)“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以法治国”是先秦法家著名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由《管子》一书提出。其《明法》篇说: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就是说只要国君集中权力,以法为治理国家的“举措”,就可以治理好国家。后来,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对此作过比较精辟的阐述。《商君书·君臣》说:“缘法而治。”《壹言》说:“秉权而立,垂法而治。”《韩非子·有度》说:“以法治国,举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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